濮陽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

《濮陽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已經濮陽市政府10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5月31日印發.本細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濮陽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1年5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河南省消防條例》《河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的重要決策部署,進一步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工作,主要負責人為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對消防工作負分管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領域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三條 市、縣(區)兩級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同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市、縣(區)兩級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相關行業、領域的消防工作。
第四條 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對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政府關於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
(二)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分析研判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形勢,健全部門工作協調、信息溝通和聯合執法懲戒機制,協調指導消防工作開展,督促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三)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制定年度消防工作目標,研究部署本地區消防工作重大事項;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
(四)將消防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責任、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文明創建、政務督查、政府績效考核、等級評定等內容,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五)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消防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科學編制和嚴格落實城鄉消防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預留消防站、訓練設施等建設用地,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六)強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定期分析評估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區域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整改報告,應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並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整改;
(七)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隊伍建設,改善城鄉消防安全條件,並按照規定落實必要保障;
(八)將消防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九)組織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
(十)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工作,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開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動;
(十一)在社會福利機構、幼稚園、託兒所、小旅館、群租房以及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的場所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裝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和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十二)推動智慧消防體系建設,建設使用城市消防安全遠程監控系統,鼓勵火災高危單位和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高層公共建築全部接入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十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工作機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四)推動各級政府、職能部門、行業系統落實火災事故掛牌督辦制度;
(十五)組織對發生亡人及有較大影響的火災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信息通報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的評估;
(十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將消防工作和消防安全委員會經費納入本年度預算,用於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消防格線化管理、安全檢查和宣傳教育,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運行等工作經費支出;
(三)將消防工作內容納入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消防專項規劃或在總體規劃中設定消防專篇,並組織實施;
(四)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被列為全國重點鎮和符合建隊條件的鄉鎮應建立專職消防隊,並要求每年提質升級,其他鄉鎮和超千人的行政村應建立志願消防隊,其他行政村應設定應急服務站(點),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裝備,發揮消防宣傳、火災撲救、應急救援、防火巡查等職能;
(五)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措施和要求,推廣“十戶聯防聯控”工作機制。將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基層綜治格線治理平台和平安鄉村建設,逐級劃分消防安全格線,明確各級格線負責人及其職責,藉助現有基層工作平台或移動終端,加強消防信息採集、檢查、督查、情況反饋、問題督辦;
(六)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對轄區內的單位和場所實施消防安全動態管理,對“多合一”場所(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等兩種或兩種以上用途混合設定在同一連通空間的場所)、“九小”場所、居民樓院進行重點監管,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住人經營場所及時進行整治,對拒不整改的,移交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七)發生火災時及時報告火警,並組織人員疏散、開展火災自救,協助有關部門保護火災現場、維護火場秩序、調查火災原因,並做好火災善後處理工作;
(八)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消防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除第三項以外的職責,並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第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以下民眾性消防工作: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實行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落實聯防聯控措施;
(二)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開展民眾性自防自救工作,整合社區保全人員、物業管理人員、治安聯防隊員、社區工作人員、格線管理員、聯防組長、消防志願者以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等力量,結合值班安排和在崗情況,分時段最佳化人員編組,分區域設定消防器材,明確職責分工,定期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技能培訓和消防演練等活動;
(三)對居民小區、村民集中居住區域、城中村自建房屋商用場所(旅館)、沿街門店、“多合一”場所等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對發現或民眾舉報、投訴的本轄區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及時報告消防救援機構,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法處理或者根據職責許可權進行移交;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消防工作。
社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積極開展消防安全巡查、滅火救援、消防演練和宣傳。
第九條 各級消防安全委員會應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職責:
(一)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督促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二)定期召開聯席會議,聽取成員單位消防工作情況匯報, 分析研判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形勢;
(三)向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報告消防工作情況,提出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建議;
(四)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情況進行考核,並負責具體實施;
(五)建立行業消防工作信息互通和行業系統火災情況、突出問題通報等工作機制;
(六)具體承擔火災事故掛牌督辦制度落實、綜合協調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市、縣(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消防救援機構;鄉鎮(街道)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公安派出所,承擔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三章 政府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有行業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工作特點,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行業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劃計畫和應急預案;
(二)開展行業、系統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按照“分類指導、典型示範、整體推進”的工作原則,結合火災發生規律和消防安全隱患特點,明確崗位責任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依法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
(四)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五)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每年組織應急演練,提高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
(六)及時組織、協助本行業系統單位火災事故的滅火救援、善後處置和調查處理;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有行業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其主管行業的消防安全負管理責任:
(一)應急管理部門
1.加強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宣傳,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2.將消防救援機構確定的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3.將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況,或者發現本行政區域存在的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4.負責工礦商貿、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等應急管理部門監管的行業消防安全,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宣傳工作。
(二)消防救援機構
1.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
2.依法對投入使用、營業前的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3.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督促火災隱患整改,及時報告、通報重大火災隱患;
4.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並進行演練;
5.實施火災撲救;
6.開展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7.依法調查火災事故,對亡人或者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開展調查處理;
8.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和教育培訓,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公安部門
1.負責查處消防救援機構依法移送的消防違法行為;
2.協助開展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行動中消防車輛通行、停靠保障以及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現場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揮、疏導等工作;
3.公安派出所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4.協助火災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辦理涉嫌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案件。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1.監督管理生產、銷售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依法查處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
2.加強電動車、電器產品生產、流通領域的質量監管;
3.督促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加強特種設備生產過程中消防安全管理,在組織制定特種設備產品及使用標準時,應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積極推廣消防新技術在特種設備產品中的套用;
4.制定或者修訂消防安全相關地方標準。
(五)教育部門
負責中國小校、幼稚園、校內體育類場館,以及報經審批的民辦教育和民辦培訓機構場所的消防安全,指導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宣傳工作,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學校安全教育活動統籌安排。
(六)民政部門
負責社會福利、特困人員供養、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婚姻、殯葬、養老機構、福利彩票等民政服務機構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
(七)衛生健康部門
負責醫療服務行業、採血機構、各中西醫藥房等醫療衛生機構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
(八)商務部門
負責流通領域有關企業消防安全治理,指導、督促商貿行業、物流配送、石油及成品油流通領域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進出口服務企業、外包企業和經貿交流活動場所(含博覽會、展銷會、交易會和國際性會議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1.負責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以及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監理等責任主體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消防技術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契約約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推動建設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負責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對共用的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負責加強建設工程及建築工地臨時性用房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嚴禁辦公和居住場所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易燃可燃材料夾芯彩鋼板等建築材料。
(十)交通運輸部門
負責車站、碼頭、汽車維修市場、駕校培訓機構等消防安全,以及監管範圍內的交通工具使用中的消防安全。
(十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負責職業培訓機構、技工院校審批或者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負責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事業單位人員培訓、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為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企業專職消防隊員繳納工傷保險,落實患有消防職業病的消防隊員的社會保險待遇工作。
(十二)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
負責文化娛樂(含各種競技娛樂項目)、文物、旅遊等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廣播電視、體育場館、劇院和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A級旅遊景區(點)等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十三)民族宗教部門
負責指導督促宗教活動場所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十四)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負責指導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消防安全管理;負責依據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負責將消防產業納入應急產業同規劃、同部署、同發展。
(十五)法務部門
負責指導督促司法行政戒毒場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嚴格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負責及時審查修改有關部門報送的消防法規、規範性檔案草案;負責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教育內容。
(十六)農業農村部門
負責指導督促畜禽屠宰行業、農業生產以及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的消防安全管理;負責指導、監督野外農事用火管理。
(十七)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負責指導督促烈士紀念、軍休軍供、優撫醫院、光榮院、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等機構管理中的消防安全。
(十八)林業部門
負責指導督促本系統和直屬單位以及林區、濕地、林場及其內部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十九)郵政管理部門
負責指導督促郵政、快遞企業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銀保監部門
負責指導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業機構、保險機構及服務網點、派出機構落實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一)電力部門
負責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推廣採用先進的火災防範技術設施,引導用戶規範用電。
(二十二)燃氣管理部門
負責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氣經營者指導用戶安全用氣,並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排除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二十三)其他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其主管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發展改革部門
負責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二)財政部門
負責按照規定對消防資金進行預算管理。
(三)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負責將消防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統一管理,依據規劃預留消防設施規劃用地,並負責監督實施。
(四)科技部門
負責將消防科技工作納入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消防科研成果轉化套用,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
(五)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部門
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數據共享服務,將智慧消防、消防大資料庫、火災監測預警等平台建設納入智慧城市整體建設,提升消防政務服務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智慧型化水平。
(六)城市管理部門
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查處占用消防通道經營、違規設定廣告牌、違法建設(含私自改建、擴建)等違法行為。
(七)氣象、水利、地震部門
負責及時將重大災害事故預警信息通報消防救援機構。
(八)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負責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九)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消防有關工作。
第四章 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按照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三)保證防火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火災隱患整改、專職或志願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建設等消防工作所需資金的投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費用應當保證適當比例用於消防工作。
(四)按照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檢驗維修,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於2人;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障人員密集場所不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保障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六)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七)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定期組織訓練演練,加強消防裝備配備和滅火藥劑儲備,建立與消防救援機構聯勤聯動機制;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明確承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並報知當地消防救援部門,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經過消防培訓;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定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醫院、養老院、寄宿制學校、託兒所、幼稚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巡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組織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五)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和敷設電氣線路、管線必須符合相關標準和用電、用氣安全管理規定,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六)根據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區域聯防聯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七)採取(套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檢測(監測)、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十五條 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火災高危單位,除應當履行本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加大經費投入、消防設施設備購置及火災隱患整改等;
(二)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特有工種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三)專職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應根據本單位火災危險特性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定期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
(四)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應急逃生設施設備和疏散引導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由符合從業條件的機構定期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六)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 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建設管理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業主應當遵守用火、用電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不得占用防火間距(違規搭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沒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管理的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工作由轄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負責。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部門應當按照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要求,逐級簽訂消防工作目標責任保證書,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主體、責任範圍、目標任務、工作措施、獎懲辦法等內容。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機制,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依據。
第十九條 各級行業部門應當建立消防工作檔案,依法對本行業、本系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考核,並將檢查考核結果作為評先評優的依據。
第二十條 各級防火安全委員會應當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工作,建立成員單位消防工作協調合作、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召開成員單位會議,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落實協調指導、聯席會議、工作匯報、考核通報等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條 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行業部門應當督促單位或者個人採取措施及時消除;對消防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履行消防監督檢查工作職責的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法定職權進行查處。
依法履行消防監督檢查工作職責的有關部門和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需要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並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反饋處理情況。
對依法履行消防監督檢查工作職責的有關部門和機構下發的責令整改通知,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能夠當場消除火災隱患的,應噹噹場消除,不能當場消除的,應當制定具體的消防整改措施,確保整改。在火災隱患消除前,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消防安全;不能確保的,應當自行對危險部位予以關停。
第二十二條 依法履行消防監督檢查工作職責的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建立消防違法行為信息庫,記錄單位和個人的消防違法行為信息,定期向社會公告消防違法行為嚴重的單位和個人信息,將有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發展改革、財政、金融、保險、市場監管以及相關行業部門對消防違法單位和個人在信用評價、項目核准、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第六章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由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擔任組長,由消防救援、應急管理、公安、紀檢監察、宣傳、行業主管部門、鄉鎮(街道)等負責人參加。具體工作由消防救援機構實施,其他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負責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造成的人員傷亡以及損失等情況,負責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並總結事故教訓。事故調查報告提交本級人民政府審議,經本級人民政府批覆同意後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批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包括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等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火災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火災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火災事故調查批覆,對本單位負有火災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火災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火災事故教訓,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防止火災事故再次發生。消防救援機構、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火災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和有關部門未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違反本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不履行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警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參照本細則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