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總局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規定

國家體育總局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規定於2011年2月14日在國家體育總局頒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體育總局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11年2月14日 
  • 實施時間:2011年2月14日 
  • 發布單位:國家體育總局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

規定發布

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根據《消防法》和總局領導指示要求,為加強國家體育總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現將修定後的《國家體育總局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國家體委消防安全管理細則》同時廢止。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規定全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國家體育總局(以下簡稱總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共財產和幹部職工人身、財產安全,根據《消防法》,結合總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部門是指總局各廳、司、局,所稱單位是指總局各直屬單位。
  第三條總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總局黨組的領導下,實行部門(單位)負責制。辦公廳負責對總局系統各部門(單位)消防安全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各部門負責本部門辦公區域和主辦各類活動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單位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單位安全保衛(主管)部門負責本單位消防工作的日常管理,指導、監督、檢查本單位各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條部門(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實行責任制度。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部門(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部門(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各單位要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防火重點部位崗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條各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消防重點部位的管理,制定並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訂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四有”(有消防負責人、有消防組織、有消防制度、有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措施;
  (二)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消防知識培訓,組織幹部職工進行針對性消防演練;
  (三)進行經常性內部防火安全檢查,及時制止、糾正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
  (四)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五)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六)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不得在上班工作期間封閉安全出口,不得遮擋安全疏散指示標誌;
  (七)值班人員、巡邏人員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一旦發生火災,應立即報警,不得不報、遲報、謊報火警或隱瞞火災情況,並迅速組織人員疏散和撲救;
  (八)火災撲滅後,應及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並如實提供火災事故情況,未經公安消防機構許可,不得進入、撤除、清理火災現場。
  第七條體育場館、賓館、招待所、運動員公寓、會議室、餐廳等人員聚集場所,圖書館(室)、檔案館(室)、實驗樓(室)、計算機房、重要物資倉庫等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或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員重大傷亡、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遵守本規定第六條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消防組織,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實職工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演練;
  (三)建立健全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定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四)嚴格落實動用明火管理制度,施工場所明火作業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採取措施,對施工區實施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由專人負責監護,確保消防安全。
  第八條實行承包、租賃或委託經營、管理的各類場所,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設施。產權單位訂立承包、承租或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時,應依法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
  第九條職工、家屬居住區的消防安全責任由產權管理單位負責,產權管理單位委託物業企業管理的,由受委託管理單位負責。
  居住區消防安全責任單位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二)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進行經常性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四)劃定停車泊位及設施時,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對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行為,應及時制止和糾正;
  (五)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安全標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設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六)發生火災時,應立即報警,不得不報、遲報、謊報火警或隱瞞火災情況,並迅速組織人員疏散和撲救;
  (七)火災撲滅後,應及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並如實提供火災事故情況,未經公安消防機構許可,不得進入、撤除、清理火災現場。
  第十條各單位應當定期進行內部消防安全檢查,認真填寫消防安全檢查記錄,內容主要包括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狀況、單位是否存在火災隱患以及對火災隱患的整改措施,並由檢查人員和有關責任人簽字。要妥善保管消防安全檢查記錄檔案,以備查驗。
  第十一條各單位要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在清除前,應採取必要安全防範措施。對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立即停止對危險部位、設施的使用。
  第十二條各單位安全保衛(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公安消防機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對單位貫徹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情況進行定期的監督檢查,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實行重點檢查;
  (二)對存在火災隱患以及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單位(部位),要立即通知主管部門或單位進行改正;
  (三)對火災事故及時進行調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火災事故情況,不得不報、遲報、謊報或隱瞞火災事故情況;
  (四)對涉及消防安全需要審批或者驗收的事項,必須嚴格依法辦理;
  (五)對民眾舉報的火災隱患和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存在重大消防隱患的部門和單位,當年平安建設考核為不達標單位,並在總局內部予以通報批評。發生火災的,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國家體委消防安全管理細則》同時廢止。
  主題詞:辦公廳消防安全通知
  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2011年2月1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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