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總局機關辦公樓管理辦法

國家體育總局機關辦公樓管理辦法,政策參考,發布日期2004-06-0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體育總局機關辦公樓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國家體育總局
  • 發布日期:2004-06-01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內容,人員管理,辦公紀律,公共區域管理,物業服務範圍,

內容

為樹立總局良好的公眾形象,體現總局工作人員良好精神面貌,維護辦公區域秩序,特制定國家體育總局機關辦公樓管理辦法。

人員管理


(一)機關工作人員要忠於職守、清正廉潔、服從命令、勤奮工作、講究效率。
(二)機關工作人員進入辦公樓須主動出示配發的工作卡,服從保全人員驗證。不得將工作卡、工作證等有效證件轉借他人。騎腳踏車出入大門時應下車,進入大門時,經保全人員驗證允許後方可進入辦公區,並將腳踏車停放在指定區域。
(三)總局機關辦公樓實行出入驗證和登記制度。因公來機關辦事人員,憑單位介紹信或本人工作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在傳達室聯繫,徵得接待單位同意後辦理登記手續進入辦公樓。
(四)非總局機關工作人員到新辦公樓參加會議,憑會議通知進入。會議主辦單位應事先將會議通知樣式送保衛保密處備案。召開緊急會議或未發書面通知的會議,由主辦單位人員持名單在辦公樓院門口接待確認。
(五)舉辦重要活動或國家領導人來總局機關時,有關接待單位要事先通知辦公廳保衛保密處,以便做好接待中的安全保衛工作。
(六)外事活動,外賓及僑胞來總局辦事,由有關司局派人到傳達室迎接,並及時與物業管理部門聯繫,由接待部門在傳達室辦理登記手續。
(七)各司局借調的臨時工作人員,經人事司批准後,到辦公廳保衛保密處辦理臨時出入證。
(八)上訪人員來訪,需由信訪部門接待的,在指定地點(傳達室)接待;需由監察部門接待的,由監察局與傳達室聯繫辦理登記手續後進入辦公樓。
(九)不得將與工作無關的人員帶進辦公樓內。非值班人員不得在辦公室留宿,因加班確需留宿的人員須經本司局負責人同意,並由本司局辦公室(綜合處)向物業服務部門備案。

辦公紀律


(一)嚴格執行考勤制度,不遲到、早退;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司局級領導離京出差、出訪、出國應事先報總局領導批准並報辦公廳局長辦公室備案,其他人員因病、事請假須報本司局領導批准。
(二)參加會議人員應提前進入會場就座;會議期間,要保持會場肅靜,關閉手機、呼機,不得隨意走動,無特殊情況不得提前退場。
(三)儀表莊重;禮貌待人。接待客人要熱情禮貌,誠懇謙虛;著裝整潔、大方、得體。原則上著素裝。工作時間,一般應著襯衣加外套或長、短袖襯衣及有領T恤,男士一律穿長褲,女士不得穿超短裙。一律不準穿拖鞋。大型活動、接待外賓要著正裝。
(四)妥善保管紙張等可燃性物品;不得在辦公室和公共區域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器具;嚴禁私接、更改電器線路和設備。下班須關燈、關空調、電腦、關窗鎖門。
(五)自覺維護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愛護公物;維護環境清潔;保持工作場所的安靜,不得大聲喧譁。

公共區域管理


(一)辦公桌面要簡潔,辦公用品擺放整齊。辦公室內不得堆放有礙辦公的雜物,個人生活用品和書籍入櫃。
(二)辦公室家具位置擺放不得隨意移動。辦公室的房間布局和牆體建築結構不得隨意拆改,如確需改動,應報辦公廳行政事務管理處批准後由專業人員施工。
(三)總局機關配備的辦公設備以司局、處室為單位進行登記造冊,實物貼總局固定資產標籤,各司局增、減辦公設備須報辦公廳審核批准,以保證總局機關固定資產賬實相符。
(四)機關工作人員要愛護辦公設備,不得隨意調換辦公室和已配備的辦公設備。
(五)機關工作人員工作調動時,配備的辦公設備按規定移交,由調出人員司局的綜合處負責核對、接收調動人員交退的辦公設備。
(六)總局機關新增工作人員需配備辦公設備,經辦公廳、經濟司、人事司核准,按標準配備。
(七)各司局辦公室、會議室內的布置裝飾,以體現本司局的工作特色為原則,特別是對於上牆的掛件,須事先徵得辦公廳行政事務管理處同意,在不違反有關規定的情況下,由辦公廳行政事務管理處統一安排,以免毀壞牆面。
(八)辦公樓內公共部位,如門廳、大廳、報告廳、會議會談室、餐廳等區域的布置裝飾,各有關司局可根據本司局的特點提出具體建議,由宣傳司會同相關部門統一設計安排。
(九)司局使用公共會議(接待)室(包括:一層報告廳、大廳、外賓會見室(一大一小)、外賓會談室、二層局務會議室、四層黨組會議室),須提前三天到物業服務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詳見附屬檔案)。緊急會議也應及時通知物業服務部門並辦理登記手續。
(十)使用總局公共會議室、外賓接待室及報告廳等場所時要愛護公物;損壞、丟失物品由會議、活動主辦單位負責賠償。
(十一)機關辦公樓及院內,不得隨地吐痰、潑髒水,亂扔菸蒂、果皮紙屑等雜物。禁止在樓內、院內堆放物品,垃圾及廢舊物品要及時清運。樓內安全通道的門在工作期間要保證開啟。

物業服務範圍


機關服務中心物業公司受總局辦公廳的委託,負責機關辦公樓的物業服務工作,服務和被服務方應共同遵守管理辦法。
(一)公共環境日常管理
1.機關辦公樓大廳、走廊、電梯、樓梯、衛生間和公共會議室、外賓接待室及報告廳等公共場所的清潔、綠化工作由機關服務中心物業負責,辦公樓內其他工作人員配合保持。
2.司局長辦公室衛生由保潔人員負責,採用背靠背形式清掃。保潔人員應按清潔標準每天進行常規打掃,定期進行大清掃,確保室內各部位衛生清潔。
3.物業服務部門對保潔的工作進行質量監督檢查,並及時聽取被服務人員意見。
4.衛生間要保持清潔,大小便入池、使用後及時沖洗,衛生紙扔進紙簍內。殘茶倒入衛生間內的筐內。
5.不得隨意在外牆、走廊和室內的牆壁、門窗上貼上圖畫、宣傳廣告及安裝物品;不得在窗外懸掛衣物等物品;不得拆卸建築裝飾;不得在地面上拖拉重物和用水沖刷地面。
6.樓道、走廊等公共區域,由物業服務部門統一管理,各單位不得自行改動和占用公共部位。
7.愛護花壇、草坪、樹木,禁止攀折花木和踐踏草坪。不得隨意挪動或更換公共區域內的綠化花木。
8.國慶節和重大慶典活動期間,物業服務部門要做好機關辦公樓內外美化工作。
9.樓內的公共工程設備、設施由物業服務部門進行維護管理。
10.各辦公室的燈光照明要做到節約用電,使用空調時須關閉門窗;使用中要愛護開水器和節約用水;任何人不得損壞消防設備。
(二)大門日常管理
1.總局機動車輛憑車證出入機關大門,外單位來總局辦事的車輛,接待單位應事先通知傳達室車牌號及聯繫電話以保證通行,由保全發放IC卡後,進入地下車庫一層臨時車位,離開時交回IC卡。
2.攜帶貴重物品或大宗物品出辦公樓時,應事先到物業服務部門辦理物品出門手續,憑證出辦公樓。
(三)會議服務
1.各司局使用總局公共會議室應提前到物業服務部門登記,並提出服務要求。
2.總局直屬單位或社會單位使用會議室,由主辦單位與物業服務部門聯繫,辦理有關手續,按標準交納場租和會議服務費。
3.參加會議人員須維護辦公樓公共秩序,遵守各項管理規定,會議結束後應及時通知物業服務部門。
(四)安全保衛管理
1.機關辦公樓的安保及消防安全工作在辦公廳保衛保密處指導下進行,平時管理由物業服務部門負責。安保、消防監控人員要嚴格執行安保及消防各項安全制度,規範操作,遵守保密紀律。
2.由物業服務部門統一製作車輛出入證件,由辦公廳保衛保密處監督發放。紅色為總局機關公務用車車證,蘭色為總局直屬單位臨時車輛車證,綠色為總局機關其它車輛車證。持“紅色”車證的車輛可在總局南院地下一層或北院地上和地下指定車位停放;持“蘭色”車證的車輛在總局南、北院車位允許的情況下可進入南院地下車庫一層或北院地上車位停放;持“綠色” 車證的車輛只可進入南院地下車庫二層指定車位停放。
3.車輛進入辦公區域須減速慢行,禁止鳴喇叭,夜間行車使用近光燈;
4.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檔案庫、機要室、中控室、配電室、電話機房、電視機房、網路機房、設備機房等重要區域。
5.個人物品在辦公室要妥善存放,單位的貴重物品要入櫃、上鎖或專人保管。
6.實行每日清樓制,清樓時間為21時。節假日需要加班人員進入機關大樓須在門口登記,出門時簽銷。
(五)消防安全管理
1.機關工作人員要積極參加機關組織的消防培訓,熟悉樓內安全通道,掌握消防器材的基本方法。愛護消防設施,不得隨意挪動及挪作它用,自覺遵守辦公樓各項防火安全制度。
2.會議室、中控室、配電室、計算機房、庫房等安全重點防火區域,嚴禁菸火。公共場所禁止吸菸。
3.嚴禁隨意動火作業,特殊情況需要動火作業的,按《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和《施工安全制度》執行。
4.嚴禁在樓道、辦公室、衛生間、地下室及辦公樓周圍焚燒廢紙、樹葉等物品。
5.嚴禁在消防通道停放機動車與非機動車。
6.發現火情,及時向119報警,並向保衛保密處報告。中控室要及時啟動預警系統,保證指揮和組織救火工作。一旦發生火災,各類人員要服從命令,聽從指揮,進行有序疏散。
(六)車輛停放管理
1.非機動車輛停放管理
機關工作的人員腳踏車一律停放在辦公樓院內東南側腳踏車棚內,並將車輛碼放整齊。腳踏車棚內由保潔人員負責清掃,物業服務部門將定期對長期存放、不用的腳踏車進行清理。
2.機動車輛停放管理
(1) 機動車輛按規定標示從北大門出入。遇大型會議或活動按指示路線行駛和指定區域停放。
(2) 辦公樓大院的南側、西側路口分別設活動隔離欄,行人、非機動車可通過,機動車禁止通行。
(3)辦公樓門前除總局領導專車等候和外部委來總局辦事的專用車輛可短暫停留外,其它車輛一律不得停留。
(4)機關車輛短時等候出車,可臨時停放在辦公樓西側路邊,其它區域禁止停放。
(七)地下車庫管理
1.地下停車位的劃分
(1)地下一層(B1)主要用於停放總局機關公務車輛及系統、外單位臨時辦事車輛。
(2)地下一層12至31號,共20個車位停放總局領導專車,按分配號位停車,其他車輛不得占用;
(3)地下一層1至8號、10號、11號,共10個車位停放機關公務車,其他車輛不得停放;
(4)地下一層32至42號,共11個車位為臨時車位。用於上級機關、各部委、直屬單位來總局辦事臨時停車。
(5)地下二層(B2)停放機關其它機動車。
(6)按機關各司局人員編制分配車位如下:
辦公廳5個車位(43―47);(不含總局領導專用車位)
群體司3個車位(48―50);
競體司3個車位(51―53);
經濟司3個車位(54―56);
政法司2個車位(57、58);
人事司3個車位(59、60、64);
外聯司4個車位(65―68);
科教司2個車位(69、70);
宣傳司2個車位(71、72);
黨委2個車位(73、74);
監察局2個車位(75、76);
離退乾局4個車位(77、78及綜合樓車庫2個車位)。
(7)每個車位每月收取150元停車管理費。
2.管理規定
(1)地下車庫設電動攔擋,車輛進出實行IC卡管理,IC卡由機關服務中心交通處負責發放;妥善保管IC卡,一車一卡,不得轉借,IC卡丟失應及時通知交通處;
(2)車輛進入車庫須聽從指揮,按指定區域和車位順序停放,車頭一律朝外;
(3)地下二層停放的車輛,7∶00至20∶00可按指定車位停放,嚴禁夜間或無限期停放,違者取消IC卡。因加班需要超過規定時間停放車輛的,應提前通知物業服務部門;
(4)車庫內不得沖洗、維修車輛和加放燃料;
(5)嚴禁在車庫內吸菸、使用明火、亂扔廢棄物、放置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險品;
(6)車庫內發生事故,應及時通知物業服務部門協助處理;
(7)物業服務部門不承擔臨時停放車輛內的物品保管,發生丟失由車主自行承擔;
(8)損壞車庫內的設施、設備,個人應負責賠償。
(八)其他服務
1.傳達室(一站式服務台)承擔來客登記、樓宇物業接待、問詢、報修、委託服務、服務投訴、回訪、信息反饋等工作,確保為機關提供準確、快捷的服務。
2.文印服務承擔總局各種上報、下發、會議檔案的印刷;總局OA系統的錄入及局長辦公室上報檔案的網上傳輸;各項比賽規程、程式冊、成績冊、請柬、胸卡、名片的印刷;獎牌、證書、證章郵寄保管工作;各類郵件、信函、報刊的征訂、收發登記;節假日檔案、報刊分發工作。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印刷過程中的原稿、清樣、半成品,檔案等,確保檔案不失密、泄密。
3.機要檔案的交換和收發服務要嚴格遵守制度,絕密件、特急件及外交部機要電報由專人專送,機密以上檔案通過機要通信局傳送,確保檔案及時、準確,安全送達。
4.圖書借閱服務要保證按時開放,確保閱覽室環境整潔,圖書存放有序。
5.文具發放服務要保證向機關工作人員提供辦公用品、保潔用具,隨來隨領,特殊需要可提前電話預約。
6.電話服務保證電話安裝、移機、維修。
7.做好辦公樓辦公設備、家具的使用管理、保管、維護工作。
8.向機關工作人員提供理髮服務
9.向機關工作人員提供免費健身服務,負責健身區的清潔、器械整理維護。
10.為總局機關公務員提供保障式餐飲服務。
(1)工作餐
向機關公務員提供自助式早、午餐,餐標按早餐3元、午餐10元。
機關辦公樓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含機關服務中心人員)可在機關餐廳就餐。餐標按早餐4元、午餐13元。
(2)值班餐
向機關值班室提供值班餐,標準10元,實行當次記賬,半年結算。
(3)加班餐
經本司局領導同意,各單位加班人員向餐飲部提前預約加班餐,協商餐標,當次記帳,半年結算。
(4)每日餐廳提供主、副食品種外賣。
(5)宴請和客飯服務
宴請按需製作,按實際發生收取費用。餐飲部將制定每桌200元―800元的用餐標準,也可零點。服務標準參照二星級酒店標準,客飯按國家規定標準製作並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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