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體育局

山西省體育局

山西省體育局為省政府直屬機構,正廳級建制。其主要職責是:組織實施體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推進全省體育公共服務和體育體制改革。負責推行全民健身計畫,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指導協調體育訓練和競賽,研究和指導優秀運動隊伍的建設、青少年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工作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體育局
  • 內設機構數目:7個
  • 行政編制:38名
  • 黨組書記:蘇亞君
  • 地址:太原市大營盤體育路7號
機構職能,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直屬機構,領導成員,工作規則,政策法規,

機構職能

根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晉發〔2009〕13號),設立山西省體育局(以下簡稱省體育局),正廳級建制,為省人民政府直屬機構。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務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體育公共服務,促進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推動全民健身的職責。
(三)加強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體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體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二)研究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省體育發展戰略,協調推動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全省體育公共服務和體育體制改革。
(三)負責推行全民健身計畫,指導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組織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開展國民體質監測,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負責對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四)統籌規劃全省競技體育發展和運動項目設定與重點布局;指導協調體育訓練和競賽,研究和指導優秀運動隊伍的建設、青少年體育以及後備人才培養工作。
(五)協同有關部門規劃、協調體育場館(地)和設施的建設及布局;研究擬定體育產業發展規劃、政策,歸口管理並發展體育市場,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
(六)組織和指導體育宣傳和體育領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關和成果推廣;制定體育教育規劃,發展體育教育;組織開展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
(七)指導並歸口管理體育外事工作,開展國際體育交流,組織參加和舉辦國際體育競賽。
(八)指導體育總會、各單項運動協會等社會團體的工作;負責全省性體育社團的資格審查;負責編纂體育文史工作。
(九)承擔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體育局設7個內設機構和機關黨委、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搞好各處(室)工作的綜合協調;擬定局工作部署、工作計畫、工作總結;負責局機關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檔案管理、機要保密、信息綜合、信訪、會議、各類大型活動的組織協調等工作;負責全局系統的督查工作;負責體育涉外工作的管理。
(二)人事處
研究擬定全省體育人才發展規劃;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社會保障、教育培訓等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辦理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定工作;承辦全省性民眾體育組織的資格審查;負責教練員援外及出國人員政審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擬定全省體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草案;調查研究全省體育事業發展和體育改革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組織起草體育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指導、組織法制宣傳教育和體育行政執法並開展執法監督工作;承辦局機關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文書的審核工作;承辦局機關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務。
(四)民眾體育處
研究擬定全省民眾體育工作的發展規劃;推行全民健身計畫,推動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指導國家體育鍛鍊標準實施,推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和開展國民體質監測制度;指導全省全民健身體育設施建設和組織建設;指導全省各部門和行業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推動社會體育的發展;承擔有關民眾性體育活動競賽的申報、審批工作;承擔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審核、審批工作。
(五)競技體育處(青少年體育處)
研究擬定全省體育訓練工作的方針政策及體育競賽管理制度;研究擬定全省競技體育發展規劃和運動項目設定、布局;負責全省教練員崗位培訓工作;負責專業運動隊的保障工作;組織重大國內外比賽的備戰和參賽工作;組織協調全省綜合性運動會的競賽工作;承擔有關體育競賽的審批、申報工作;負責賽風賽紀工作;負責辦理裁判員、運動員的註冊和審批工作。負責全省青少年體育相關工作,組織、協調、培養競技體育後備人才工作。
(六)體育經濟處(體育市場管理處)
負責編制全省體育產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擬定體育產業發展政策,規範體育市場;負責體育系統綜合統計工作;制定全省體育場館建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管體育彩票的發行、銷售工作;負責省局系統財務管理工作;承擔省局系統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省局系統基本建設、場館維修管理監督工作;負責省局系統內部審計組織管理工作。
(七)科技教育處
研究擬定全省體育科技、教育、宣傳工作的發展規劃;組織開展體育領域的重大科學技術研究的攻關,組織體育科研成果的審查和鑑定、推廣;指導省、市體育科研機構的科研工作;組織開展體育運動中反興奮劑工作;在教育部門的指導下,負責高、中等體育運動學校(院)教學管理和招生工作;負責運動隊文化教育工作;負責體育宣傳工作;發布重大體育新聞。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晉辦發〔2005〕17號文執行(行政編制3名已劃轉省紀委統一管理)。

人員編制

省體育局行政編制為38名(含離退休人員工作處編制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副處級領導職數1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人員工作處領導職數2名)。

直屬機構

·山西省腳踏車擊劍運動管理中心
·山西省田徑運動管理中心
·山西省體操運動管理中心
·山西省游泳運動管理中心
·山西省運動康復基地
·山西省體育局宣傳中心
·山西省體育人才職業轉換中心
·山西省體育局後勤服務中心
·山西體育幼稚園

領導成員

·黨組書記、局長:趙曉春
·黨組成員、副局長:杜榮 、王福
·黨組成員、副局長:李俊文、袁乃平
·副巡視員:李潤民 、程中平

工作規則

(2001年5月22日省體育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02年1月11日晉體辦[2002]l號檔案印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山西省體育局(以下簡稱省體育局)各項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體育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省體育局是省人民政府直屬機構,在省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國家體育總局的業務指導下管理全省的體育工作。
第三條省體育局工作人員在行政工作中,要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依法行政,保證政令暢通;要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尊重廣大人民民眾的體育精神,按客觀規律辦事;要忠於職守,勤奮工作,講究效率,開拓進取;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清正廉潔,求真務實,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省體育局各職能處室要認真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職權,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各自職權範圍由,獨立負責地做好工作;要精簡會議、公文和事務性活動,簡化辦事程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要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切實完成省體育局職能範圍內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二章領導
第五條省體育局領導由下列人員組成:局長,副局長。
第六條省體育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領導省體育局的工作,副局長協助局長工作。
第七條局長召集和主持省體育局局長辦公會議。省體育局工作的重大問題,須經省體育局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副局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工作。受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並可代表省體育局進行外事活動。
第九條局長出國訪問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局長代行職務。
第十條省體育局各處室負責人,負責本處室的工作,在本處室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自己的職能。
第十一條省體育局監察審計工作在局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審計權,不受其它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會議制度
第十二條省體育局實行全省體育工作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體育新聞發布會議制度。
第十三條全省體育工作會議由省體育局局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局長主持,省體育局局長、副局長出席會議,各地市體育行政部門負責人、省體育局各處室和直屬單位負責人參加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全國體育工作會議精神,總結全省體育工作;
(二)貫徹國家體育總局和省體育局有關體育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改革的重大舉措;
(三)聽取工作匯報,變流工作經驗,安排部署工作;
(四)安排貫徹其它提交會議的工作。
全省體育工作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四條省體育局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副局長和辦公室主任組成,由局長或局長委託主持工作的副局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全國體育工作會議精神,通報體育工作情況;
(二)討論制定各項管理規章制度,研究體育法規的具體實施細則;
(三)討論決定省體育局及省體育局各處室、各直屬單位和地市、縣區體育行政部門請示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研究全國或全省性的重要比賽等具體事宜;
(五)討論研究省體育局其他事項。
省體育局局長辦公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三到四次,根據會議內容需要,可安排有關處室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省體育局工作中一些專門問題,由局長或副局長按照分工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和處理。專題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十六條山西省體育新聞發布會由省體育局局長、副局長或省體育局局長委託的體育新聞發言人召集發布。
第十七條全省體育工作會議的議程、省體育局局長辦公會議的議題和省體育局新聞發布會的發布內容由局長確定,專題會議的議題由局長或副局長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省體育局辦公室會同有關處室負責。
省體育局局長辦公會議的會議紀要經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後,由局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局長簽發。專題會議的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省體育局領導簽發。
第十八條以省體育局名義召開的會議要經省體育局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或經分管副局長同意後報局長審定。
第十九條省體育局各處室要於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將擬在下年度召開的會議內容(含會議名稱、時間、地點、會期、人數、所需經費及來源等)送辦公室審核協調後,報局領導審批。確需臨時召開的會議,應當提前15天送辦公室審核後,報局領導審批。
第四章公文運轉制度
第二十條省體育局各直屬單位和各地市體育行政部門報送省體育局審批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辦發[2000]23號)和《山西省體育局公文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公文的審批按逐級審批、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
第二十一條省體育局各直屬單位和各地市行政部門報送審批的公文,由省體育局辦公室按照局領導同志分工分送呈批,重大問題,需報送局長審批。
第二十二條審批公文時,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巳閱知”;對乾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則表示“同意”請示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以省體育局名義發文,經辦公室負責人審核(規範性檔案應先經政策法規處審核)後,由局長或局長委託的副局長簽發。向國家體育總局和省政府報送審批的公文,經分管副局長審核後,由局長簽發。
以省體育局函件發文,系省體育局領導同志批示辦理的,由辦公室負責人送局領導審閱後審簽發;屬省體育局各處室職權範圍內的發文,經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後,由各處室負責人簽發。
省體育局各直屬單位要求以省體育局名義發文,經省體育局辦公室審核後,由省體育局分管領導同志簽發。
第二十四條省體育局各直屬單位和各地市體育行政部門送省體育局審批的公文,應由各直屬單位和各地市體育行政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簽發。除省體育局領導同志直接交辦的事項外,省體育局各處室、各直屬單位和各地市體育行政部門的請示、報告應當報送省體育局辦公室,一般不得直接送省體育局領導同志個人。對各單位、各地市體育行政部門一般問題的請示,一周內給予答覆。緊急事項的請示,及時給予答覆。
第二十五條省體育局各處室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職責,屬處室職責範圍內的事務,由處室自主行文;如涉及其他處室職權範圍內的事務,主辦處室應主動徵求有關處室意見。
第二十六條處室間對擬發的檔案條款如有分歧意見時,主辦處室的負責同志要主動與協辦處室協商,協辦處室要積極配合;不應把未經認真研究、協商的問題上交省體育局領導,經主辦處室的主要負責同志與協辦處室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處室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送省體育局辦公室,辦公室送分管副局長協調或裁定。
第二十七條省體育局各處室因業務需要以省體育局名義簽定有關經濟法律文書,應由體育經濟處和政策法規處審核後報省體育局分管副局長審定。
第五章內事活動及處事活動制度
第二十八條省體育局領導同志在基層考察工作,要輕車簡從,減少隨行和陪同人員,簡化接待禮儀,根據考察內容和工作需要,由有關處室負責同志隨行,其它處室原則上不安排人員隨行。
第二十九條為保證省體育局領導同志集中精力研究處理體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除省體育局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以外,省體育局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各地市體育行政部門、各直屬單位召開的會議,以及所安排的合影、頒獎、剪彩等事務性活動。
各地市體育行政部門、各直屬單位一般不要邀請省體育局領導同志出席會議和事務性活動,確有需要應當事先報告省體育局辦公室。省體育局辦公室要從嚴掌握,提出意見後報分管局長批示。
第三十條國家體育總局領導來晉考察工作,原則上由局長或分管副局長陪同,除規定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再參加。
第三十一條省體育局領導會見來訪的外國人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人員、重要的華僑知名人士,由接待單位向省體育局辦公室提出申請,經省體育局辦公室審核並提出安排意見後,呈有關領導同志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二條副廳級以上領導同志出國,一般一年內不多於一次,由組團單位提出意見,由省體育局辦公室審核後經省體育局局長批示同意後,根據有關規定按程式報請省政府審批。因公出國原則上不得安排順訪。
第三十三條處級以上乾都(含直屬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出國,一般一年內不多於一次。由組團單位提出意見,經省體育局辦公室審核後報分管外事工作的局領導審批。因公出國原則上不得安排順訪。
第六章接待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條國家體育總局領導同志的接特工作,由辦公室負責擬定初步接待方案,報請局長審定後,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和協調,並請局長或分管副局長一人全程陪同。
已經離職的國家體育總局領導由辦公室負責接待,有關業務處室(單位)協助。局長會見或宴請一次,由分管副局長全程陪同。需要省人民政府領導會見時,由辦公室負責申報、聯繫和安排。
第三十五條國家體育總局司局級領導和各省(區、市)體育政府部門領導的接待,由辦公室負責,有關業務處室(單位)給予協助,局主要領導會見或宴請一次,由分管副局長或有關處室負責人陪同。特殊情況需要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會見的,由辦公室負責申報、聯繫和安排。
第三十六條國家體育總局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業務調查(檢查)組的接待一般由業務對口處室(單位)負責,省體育局辦公室協助。局主要領導座談會見或宴請一次,由分管副局長或有關業務處室(單位)負責人陪同。需省政府分管領導會見或宴請時,由辦公室負責聯繫安排。
第三十七條應邀來省的全國知名人士、專家、學者的接待,按照“誰邀請誰接待,誰主辦誰負擔”的原則,由邀請和主辦單位接待,並負擔全部費用。需要局領導會見的,事先報辦公室,由辦公室負責聯繫安排。
第三十八條國家體育總局有關司局(管理中心)的處級幹部和各省(區、市)體育行政部門處級幹部的接待,由有關業務對口處室(單位)負責,必要時可由辦公室給予協助,省體育局處室負責人或有關業務處室(單位)負責人陪餐一次,經費一律由業務對口處室(單位)負擔。
第三十九條局長、副局長因公出省往返,由省體育局辦公室按有關規定負責安排接送,迎送時有一位辦公室負責人參加。
第四十條國家體育總局及兄弟省(區、市)體育行政部門領導同志來我省視察或考察工作的接送工作,按有關接待規定和領導同志的批示意見辦理。
第七章外出請示報告制度
第四十一條副局長外出(出訪),應當在事前書面或口頭向局長報告,並由局辦公室向省政府報告。確定後,辦公室要把局領導離並外出的時間、前往地點及聯繫方式等有關事項及時通報其他局領導。
第四十二條處級以上幹部要嚴格遵守外出請假制度。省體育局各處室和直屬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在離開本地和本省前要向省體育局報告;因私離開工作崗位的要向省體育局請假,請假手續報省體育局辦公室存查。
第四十三條省體育局辦公室要隨時掌握省體育局各處室和直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外出的情況,並及時向局長、副局長報告。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則由省體育局辦公室負責解釋。如與國家體育總局、山西省政府的有關規定不一致時,應以國家體育總局、山西省政府規定為準。
第四十五條規則自2002年1月15日起執行。以往的《山西省體育運動委員會工作規則》同時廢止。

政策法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有關直屬單位:
2013年2月21日,國家體育總局第17號令公布了《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依據《全民健身條例》,並在該條例的基礎上,細化了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申請條件和審批程式,明確了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加強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管理、保護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參與者合法權益的責任,規範了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中各方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為貫徹落實法律法規關於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管理的要求,積極推動全民健身事業和體育產業健康發展,現就做好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統一認識,明確管理對象和範圍
(一)關於第一批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範圍。國家體育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於2013年5月1日聯合發布第16號公告,將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單板滑雪、潛水和攀岩明確為第一批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按照競技體育項目的分類,第一批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是6個小項。“游泳”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館等人工場所進行的游泳活動,不包括公開水域游泳。
(二)關於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主體。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是指從事公告所列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的所有類型的主體,既包括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個體工商戶,也包括有經營行為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只要是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活動的市場主體,不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都應當依法向體育主管部門申請許可。
二、立足實際,明確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審批程式
(三)關於出具體育設施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說明性材料的主體。《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對體育場所向社會開放在設施、器材、人員、衛生、環境、安全保障等多方面的要求,是國家標準。根據《全民健身條例》、《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和《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國家體育總局在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具體審批條件和申請材料中,將體育設施應當具備的條件和提交的材料予以細化。不少體育設施和器材在出廠時隨附合格證明,纜車、氣瓶等特種設備國家規定必須經過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後才可使用。因此,國家體育總局規定,申請人應當根據體育設施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表格逐項對設施進行檢查,提交相關合格證明並作出承諾。此外,申請人也可以委託檢驗機構或認證機構對體育設施進行檢測,並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四)關於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全民健身條例》規定,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應當具有達到規定數量的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條例》所稱“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特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的職業資格證書。持有其他體育組織、體育主管部門、境外機構等頒發的資格證書的人士,要按照《勞動法》和《職業教育法》的要求,進行職業技能鑑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能在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場所從事相關工作。依法成立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的自律性組織,可以根據行業管理的需要對其成員提出要求,規範其行為,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水平。潛水和攀岩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職業標準暫未頒布。在標準未公布以及潛水、攀岩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未開展前,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務必向申請經營潛水、攀岩的市場主體及當事人做好說明解釋,等待相關工作籌備完成後即與申請人聯繫、安排。同時,國家體育總局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也將加緊有關籌備工作。
(五)切實加強實地核查工作。實地核查是體育主管部門實施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的必經程式。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局制定的分級管理辦法或要求,收到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申請的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核查。體育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檢驗機構或認證機構進行實地核查,本部門工作人員要一同前往,委託費用由體育主管部門承擔。實地核查應當核查申請人提交材料所述內容是否真實,並按照體育設施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表格逐項進行。體育主管部門可以自行或委託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就技術性較強的技術指標進行檢測。
三、摸清底數,做好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管理的有關準備工作
(六)抓緊已開展經營活動的主體重新申請許可工作。根據《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在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公布前,已經開展目錄中所列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的,經營者應當在2013年11月1日前申請許可。各級體育主管部門首先要摸清本行政區域內已經經營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場所的底數,要主動同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聯繫,獲取相關信息;第二,要向經營場所及其經營者、管理者進行宣傳講解,使他們知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制度,並主動接受體育主管部門的監督;第三,要積極主動幫助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按照許可條件進行申請前的準備,對於條件差距較大的經營場所還要幫助其進行整改。
(七)為執法人員和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取得相應資格創造條件。各級體育主管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主動參加當地政府法制部門舉辦的培訓,加快執法人員的培養,做好執法人員的儲備。潛水和攀岩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資格標準頒布實施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隨即展開。各級體育主管部門要積極組織有關人員參加職業技能鑑定,獲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游泳和滑雪社會體育指導員、游泳救生員的職業技能鑑定工作也要繼續加緊進行。
四、加強領導,切實履行好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管理工作
(八)把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管理工作擺到重要位置。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管理工作既與全民健身有關,也與體育產業、體育市場相聯,還存在大量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行為,具有一定的複雜性。作為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各級體育主管部門要把做好此項工作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一項重要任務,列入工作計畫,擺上重要日程。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執法是相對獨立的工作,各級體育主管部門要在本單位內部,明確責任部門,落實工作人員。有條件的,還可以爭取設立專門的機構和人員,專門負責此項工作。實施此項行政許可需要實地核查,可能會增加購買專業器材、聘請專業技術機構等行政支出,各級體育主管部門要根據行政許可法關於“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的規定,保障實施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管理工作的經費落實到位。
(九)認真組織學習、宣傳和貫徹相關法律、法規。《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第一批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公告》已經相繼發布。國家體育總局將把與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管理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範的學習和宣傳,作為今後一段時期全國體育系統普法工作的重要內容,通過多種形式組織、指導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學習。各級體育主管部門要聯繫實際,把學習、宣傳和貫徹法律、法規同具體工作聯繫起來,不但使體育系統的同志們領會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管理工作的實質,更要使具體工作人員準確把握工作程式和要求,依法行政。要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對社會進行廣泛宣傳,擴大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要經過體育主管部門許可、監管的社會認知和影響,引起全社會關注,讓消費者知曉自己的合法權益。要特別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進行有針對性的宣傳,保障人民民眾安全。
(十)抓緊配套制度建設。《全民健身條例》、《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第一批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公告》以及國家體育總局發布的其他與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管理工作有關的通知,是做好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管理工作的基礎性檔案。要把這項工作貫徹落實好,相關配套檔案還需要各地體育主管部門研究制定。根據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國家體育總局將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下放到省級體育主管部門,各省級體育主管部門要根據當地實際,抓緊制定省、地市、區縣許可分級辦法。國家體育總局統一規定了經營許可證樣式,各省級體育主管部門要根據格式要求印製、編號,並就本省各級體育主管部門使用許可證的有關問題予以明確。一些地方制定了體育經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對本行政區域範圍內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有所規範,程式上也有一些要求。結合《全民健身條例》,根據《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第一批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公告》,有關省級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儘快與當地政府法制部門聯繫,適時予以調整,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
(十一)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合作。體育主管部門要繼續積極主動與當地工商等部門合作,為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獲得許可、合格經營提供服務和幫助。體育主管部門對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進行實地核查,可以充分發揮相關項目協會、專業技術機構的作用,會同進行。對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進行日常監督,體育主管部門既可以單獨依法進行,更可以積極主動與工商、衛生、公安等有關部門合作,共同進行監督檢查。
(十二)規範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管理中的行為。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管理工作包括行政許可、日常監管、行政處罰等幾個方面,《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機關的行為都有明確要求,《全民健身條例》和《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也相應做出了具體規定。這既是體育主管部門的權利與責任,更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義務,並且還要承擔因行政行為不當而產生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後果。如果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許可,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給予許可,給予許可後對被許可人不監督或者監督不力的,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各級體育主管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嚴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規範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管理的各項工作,保證工作有效、準確地進行。
(十三)加強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在做好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管理工作的同時,對從事高危險性體育項目以外的體育經營活動,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繼續進行管理和監督,切實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維護體育市場秩序。
在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管理工作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與國家體育總局聯繫。
附屬檔案:
1.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游泳)審批條件及程式
2.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單板滑雪)審批條件和程式
3.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潛水)審批條件及程式
4.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攀岩)審批條件及程式
5.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申請書
6.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正本)樣式
7.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副本)樣式
8.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樣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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