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體育局重大行政決策管理制度

為規範我局重大事項的決策行為,提高依法執政能力和水平, 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制定了《河北省體育局重大行政決策管理制度》,請你們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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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河北省體育局關於印發《河北省體育局重大行政決策管理制度》的通知
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為規範我局重大事項的決策行為,提高依法執政能力和水平, 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制定了《河北省體育局重大行政決策管理制度》,請你們遵照執行。
2014年12月25日

內容

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制度

第一條 為貫徹《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提高依法執政能力,規範我局重大事項的決策行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我局重大行政事項決策,適用本制度。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重大事項決策程式做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重大事項如下:
(一)貫徹落實上級機關重要指示、決定和工作部署的實施意見和措施;
(二)研究制定體育事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及其它重要規範性檔案的制定;
(四)重大建設項目、基本建設預算內資金安排計畫;
(五)審定涉及全辦的政務工作和機關重大活動事項;
(六)研究和決定機關黨建、思想政治工作、紀檢監察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七)研究內部機構設定、調整和人員編制事項以及辦管幹部的職務任免、調動和獎懲事項;
(八)審定機關財務管理、固定資產管理及大額度經費開支等方面的有關重大事項;
(九)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措施的採取;
(十)其他需要集體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四條 我局對重大行政事項做出決策前,應當聽取意見,聽取意見結果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五條 承辦重大行政決策的職能處室,應擬定“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方案”報局分管領導審核,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後,由重大行政決策承辦職能處室具體承辦。
第六條 承辦職能處室應當對重大決策事項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進行調查研究。重大決策事項涉及其他相關行政機關職能的,應當徵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
第七條 承辦職能處室可以採取會議、公示、函詢、調查、座談會及聽證會等形式徵求公眾意見。徵求公眾意見,應當綜合考慮決策事項涉及的地域、職業、專業、受影響程度等因素,合理選擇被徵求意見的對象。
第八條 承辦職能處室在必要時可組織相關專家評審組對決策事項進行諮詢論證。
第九條 承辦職能處室必要時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論證和評估,廣泛聽取代表和委員的建議和意見。
第十條 徵求意見後,承辦職能處室應當及時將聽取意見情況形成報告,報告中應當提出明確的結論性建議意見。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是指我局在做出重大行政決策前,通過聽證會的形式公開聽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第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聽證事項主要包括:
(一)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切身利益及對社會公共利益有較大影響的;
(二)涉及不同利益民眾群體之間有明顯利益衝突的;
(三)其他與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聽證遵循公正、公開、公平和便民、高效的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四條 應當舉行聽證而未舉行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不提交局長辦公會議進行審議。
第五條 對需要舉行聽證的,承辦職能處室應當提出舉行重大行政決策聽證的建議,並依照本制度和其它相關規定擬定聽證方案,包括聽證事項、聽證內容、聽證目的和聽證參加人員的人數、條件、產生方式及擬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程式規則等,報局分管領導審核,經局長辦公會議決定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 聽證會由承辦職能處室負責召集、主持。會議規模和參會代表,由會議召集部門根據事項涉及範圍自行確定,但參會代表不得少於10人,上限不超過30人,參會代表中的行政相對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部門、有關專家應當分別占一定比例。
第七條 聽證會的組織部門應當在聽證會舉行前15日向社會發布聽證會公告,公告聽證會的聽證內容、參會人數、聽證會參會人員的報名條件、報名的時間、地點,並在聽證會舉行前7日將聽證會的相關資料和會議通知送達經確定的聽證會參加人。
第八條 聽證程式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聽證會形成的聽證報告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對聽證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要吸收採納,意見採納情況及其理由要以書面形式告知聽證陳述人,並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諮詢論證制度

第一條 重大決策事項實行專家諮詢論證制度。根據局重大事項決策的需要,組織諮詢專家圍繞其全局性、長期性、綜合性問題進行戰略研究,對策研討,提供科學的諮詢論證意見。
第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諮詢論證的範圍,根據《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制度》中的重大事項範圍,結合《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中的聽證事項確定。
第三條 局成立專家諮詢論證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負責建立諮詢專家庫及組織諮詢論證工作的開展。根據重大決策事項的需要,確定專家諮詢人員範圍,並按規定的類別和程式組織相應的諮詢專家進行諮詢論證。
第四條 所聘專家是指社會公認、有相當資質的人員,人員構成包括:
(一)法律專家、學者;
(二)專業技術人員;
(三)其他有關人員。
根據諮詢論證的內容,合理確定專家諮詢論證組成員。
第五條 論證會由局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主持。參加人員包括分管領導、重大事項主辦單位領導和其他相關人員。
如果所聘專家沒有到會,可以以電子郵件、傳真的形式出具由本人簽字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 諮詢論證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
(一)重大事項主辦單位向局分管領導提交諮詢論證事項,並提供相關檔案和資料;分管領導向主要領導提出意見和建議,由主要領導決定進入諮詢論證程式的事項,必要時可提交局研究決定討論決定;
(二)專家諮詢論證辦公室確定專家諮詢論證組成員,並開展前期工作;
(三)專家諮詢論證辦公室向專家諮詢論證組成員轉交相關檔案和資料;
(四)專家諮詢論證辦公室召開諮詢論證會或通過電子郵件、傳真、書面等形式,徵求專家諮詢論證組成員的意見和建議;
(五)通過會議和實地考察等形式組織專家學者進行調研;
(六)根據專家諮詢論證組成員的意見和建議,由專家諮詢論證辦公室形成諮詢建議書;
(七)諮詢意見上報有關局領導,為局決策提供參考。
第八條 專家諮詢論證組成員應就下列內容對諮詢論證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諮詢論證事項是否符合本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實際;
(二)諮詢論證事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九條 專家諮詢論證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條 專家諮詢論證結果,除依法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公布方法按照《政務信息公開條例》及其它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制度所涉及的內容,凡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

第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行政措施制定和實施前,承辦職能處室應主動開展合法性審查,及時向局法規產業處提供下列材料,並對其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負責:
(一)關於決策基本情況的有關材料;
(二)與該決策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特別是禁止性規定;
(三)該決策的備選方案;
(四)該決策的可行性說明;
(五)與該決策有關的統計數據、調查分析和評估報告等資料;
(六)有關徵求意見的綜合材料;
第二條 局法規產業處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一般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三條 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時,可根據實際需要,採取適當的方式開展審查工作:
(一)徵求和諮詢省政府法制機構、國家體育總局政策法規司等部門意見;
(二)可徵詢法律顧問意見;
(三)根據需要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學者進行法律諮詢論證。
第四條 法律審查意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二)重大行政決策在合法性方面的基本分析及結論;
(三)對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存在問題的解決建議和意見;
(四)認為有必要提出的其它問題。
第五條 需經合法性審查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經審查後提交局長辦公會議討論研究。
第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製度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製度,是指在局長或局長委託副局長主持下,對重大行政事項進行討論決定的工作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範圍參照《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制度》確定。
第三條 集體討論重大行政決策應堅持依法、科學、民主的原則。
第四條 在充分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的基礎上,主持會議的局長或副局長做出如下決定:
(一)通過;
(二)原則通過,委託分管領導要求決策承辦職能處室對個別內容修改後最終審查決定;
(三)部分內容尚需深入研究,待修改後提交下次會議討論決定;
第五條 局辦公室應做好重大決策決定的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會議舉行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人員、缺席人員、列席單位及人員等基本情況;
(二)決策事項及主要問題;
(三)審議過程及會議組成人員的意見;
(四)其他參會人員的意見;
(五)局長或副局長的決定。
第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評價制度

第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後評價是指重大行政決策在施行過程中,負責決策評價的機構運用科學、系統、規範的評價方法,對決策執行後的效果做出綜合評定並由此決定決策的延續、調整和終止的活動。
第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範圍,參照《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制度》確定。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後評價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 局辦公室結合督查督辦和年度考核工作,定期組織決策承辦職能處室對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進行評價。決策承辦職能處室對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的評價每年不少於一次,對其同社會發展的符合程度及繼續存在的必要性進行考察分析。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後評價應圍繞以下內容開展:
(一)決策的實施結果與決策制定目的的符合程度;
(二)決策實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決策帶來的負面因素;
(四)決策實施在民眾中的接受程度;
(五)決策實施帶來的近期效益和長遠影響;
(六)決策實施與經濟社會發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七)主要經驗、教訓、措施和建議等。
第六條 承辦職能處室對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評價的實施,可根據決策事項的特點和要求,選擇運用以下一種或多種方法:個體和群體訪談方法、檔案資料審讀、抽樣問卷等方法採集信息;實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統計分析整理信息;成本效益統計和抽樣分析法等政策評價方法評價得出結論並加以綜合分析,最終取得綜合評定結論。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評價完成,應形成總體評價報告,對決策後果、決策效率、決策效益做出定性與定量說明,並對以後決策的制定實施提出建議。
第八條 對重大行政決策後評價報告審核後,形成對決策繼續實施、調整或廢止的最終決定。
第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決策責任是指我局及所屬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在實施決策過程中,因決策錯誤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過責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按任免機關、監察機關管理許可權予以追究。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錯誤包括以下內容:
(一)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做出決策的;
(二)未經集體討論做出決策的;
(三)應當依法做出決策而不做出決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四)決策人或決策執行機構明知決策錯誤,未及時採取措施加以糾正的。
第五條 違反本制度的,視情節輕重,依據有關規定實行責任追究。
第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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