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總局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規定

國家體育總局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規定於2011年2月14日頒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體育總局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規定 
  • 頒布時間:2011年2月14日
  • 實施時間:2011年2月14日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

規定發布

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根據國務院有關工作部署和總局領導指示要求,為加強國家體育總局系統安全保衛工作,現將修定後的《國家體育總局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1995年5月3日頒布的《國家體委內部治安防範工作規定》同時廢止。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規定全文

  第一條為維護國家體育總局(以下簡稱總局)機關各部門和各直屬單位工作秩序,確保內部安全穩定,保護公共財產和幹部職工人身、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總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部門是指總局各廳、司、局,單位是指總局直屬各單位。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全保衛工作,是指部門和單位內部國家安全、治安秩序、安全防範工作、警衛工作。
  第四條總局黨組領導總局系統的安全保衛工作。總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簡稱綜治委)負責對總局系統安全保衛工作實施管理。各單位綜治委負責本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總局綜治委辦公室設在辦公廳。辦公廳安全保衛處具體負責對總局各部門、各單位安全保衛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第五條安全保衛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針。
  第六條實行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部門(單位)安全保衛工作第一責任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安全保衛工作的領導負重要領導責任。安全保衛工作主管部門的具體負責人為監管責任人,負監管責任。
  第七條部門(單位)主要領導職責是:
  (一)高度重視安全保衛工作,把安全保衛工作列入部門(單位)重要議事日程,納入部門(單位)工作目標。
  (二)研究部署本部門(單位)安全保衛工作,及時督促整改本部門(單位)存在的安全隱患。
  (三)為安全保衛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八條職工人數較多、辦公區域和生活區域較大、儲存運輸危險物品、重要物資倉庫以及對外經營的體育場所等安全保衛任務較重的單位,應當設立安全保衛機構並配備安全保衛人員。不具備條件設立安全保衛機構的部門和單位,應確定辦公室(綜合處或行政處)負責人為部門(單位)安全保衛工作的具體負責人,並配備兼職安全保衛人員。
  第九條各部門(單位)應當將本部門(單位)安全保衛機構、負責人及專兼職安全保衛人員情況,向辦公廳備案。辦公廳將以上情況向主管公安機關備案。京外直屬單位應同時將以上情況向當地公安部門備案。
  上述機構、人員發生變更,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備案。
  第十條安全保衛工作主要事項: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屬地政府有關安全保衛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積極參與所在地區組織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二)開展社會主義法制和安全保衛工作的宣傳教育,增強幹部職工的法制觀念和安全意識。
  (三)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工作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強化各項安全防範措施,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的安全防控體系。
  (五)確定要害部門和部位,嚴格按照安全等級規定完善防範措施,確保要害部門和部位安全。
  (六)加強對財務室、檔案(庫)室、機要室、重要物資倉庫、機房、配電室以及槍枝彈藥、危險物品等的安全管理。
  (七)建立安全檢查制度,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八)加強對流動人口、單位出租房屋和內部施工工地的安全監管。
  (九)調解、疏導單位內部糾紛,消除、化解不安定因素,維護內部穩定。
  (十)做好重大活動的安全組織工作,建立應對突發事件和反恐怖應急處置機制。
  (十一)加強國家安全和情報信息工作,及時向上級和公安機關報告發生在內部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和不安定事端。
  (十二)建立單位門衛制度,提高值班守衛人員的素質,並保持人員相對穩定。
  (十三)做好本部門(單位)重點人的監管工作。
  第十一條安全保衛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開展經常性法制和安全防範教育,普及安全知識,不斷增強幹部職工安全意識。
  (二)制定安全保衛工作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並監督各項制度落實。
  (三)督促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建立重點要害部位人防、物防、技防安全防範體系。
  (四)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對重點要害部門、部位進行等級劃定;負責對重點要害部門、部位崗位人員進行政審。
  (五)經常組織安全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部門開具整改通知書,並督促落實整改;發現重大安全隱患要及時向單位領導報告並提出整改意見。
  (六)負責對單位流動人口的審查、登記;對單位出租房屋的相關手續進行安全審驗;對單位內部建築建設工程(工地)進行前期安全審核及施工過程的安全監管。
  (七)制定單位重大活動安全工作預案;組織單位應對緊急突發事件和反恐怖預案的演練;協助處置突發事件。
  (八)加強對單位值班守衛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值班守衛人員認真履行職責。
  (九)協助領導及時排查化解單位內部矛盾糾紛,認真做好疏導工作,化解不安定因素。
  (十)做好有劣跡和有前科人員的幫教工作,協助公安機關對其進行教育和監督。
  (十一)維護內部治安秩序,對發生在本部門(單位)的非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並採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處置工作。
  (十二)認真做好情報信息工作,對發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不安定事端,要及時報告情況,不得遲報、謊報、瞞報。
  (十三)建立健全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檔案。
  第十二條值勤守衛人員主要職責是:
  (一)嚴格執行門衛制度,按規定查驗證件。
  (二)時刻保持警惕,發現責任範圍內的可疑情況及時報告,並協助安全保衛人員維護內部治安秩序。
  (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四)認真值守,言行舉止文明規範。
  第十三條對認真落實本規定,安全保衛工作成績突出的部門(單位)和個人,總局授予“平安建設優秀單位”和“安全保衛工作先進個人”榮譽稱號,所在部門(單位)應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長期不改的部門和單位,當年平安建設考核為不達標單位,並在總局內部予以通報批評。導致發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1995年5月3日頒布的《國家體委內部治安防範工作規定》同時廢止。
  主題詞:辦公廳安全保衛通知
  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2011年2月1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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