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興縣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消防條例》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的重要決策部署,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進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縣相關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消防工作,對職責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責。部門主要負責人為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為消防工作主要負責人,對消防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分管業務工作的負責人為分管業務範圍內消防工作直接責任人,對分管工作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分管領導責任。
第三條 縣公安機關對全縣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鄉鎮派出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條 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盡職免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章 縣、鄉鎮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於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本地區消防工作重大事項。每年向上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健全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牽頭的消防安全委員會,推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三)督促所屬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訂並組織實施年度及重點時期消防工作計畫;在農業收穫季節、重大節假日、森林防火和重要活動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專項治理。將“智慧消防”融入“智慧城市”建設,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提升消防工作科技化、信息化、智慧型化水平。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工作。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採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推進消防教育培訓、消防安全檢查、消防安全評估和建築消防設施檢測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重點領域火災隱患整治機制,吸取火災事故教訓,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並組織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督促隱患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公益屬性,採取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招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建設營房,配齊裝備;按規定落實其工資、保險和相關福利待遇。
(六)加強城鎮消防站建設。按照城區火警到場處置不超過5分鐘、鎮區不超過10分鐘、鄉村不超過15分鐘的建站要求,採取新建、改建、配建、租賃等方式,重點在老舊城區、商業密集區、出租房集中區域以及現有消防力量難以及時到達的區域,布點建設小型消防站,織密滅火救援網路。
(七)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落實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保障,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開展分析研判,政府常務會議或縣長辦公會議每半年專題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遇重大情況或實際需要,應及時召開會議。
(二)科學編制和嚴格落實城鄉消防規劃,預留消防隊(站)、訓練設施等建設用地。加強消防水源建設,按照規定建設市政消防供水設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辦法,明確建設、管理維護部門和單位。
(三)在本級政府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促進消防事業發展。
(四)將老舊小區消防安全改造、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設定、社區微型消防站建設等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辦實事工程;在社會福利機構、幼稚園、託兒所、居民家庭、小旅館、出租房、民宿以及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的場所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裝置、“智慧型預警”系統。在高層建築、10人以上居住出租房、老舊小區、勞動密集型企業以及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的場所,推廣安裝智慧用電、智慧型預警、智慧用水等技防手段。
(五)每半年分析評估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組織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立即組織有關部門或單位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六)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建立各級消防教育培訓場所並組織評比,實現“一縣一場館、一鎮一體驗室”,組織民眾參加“體驗式”培訓演練。
(七)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工作的實際需要,明確新產業、新業態、新領域的消防安全歸口管理,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成立由鄉鎮(街道、園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擔任主任,相關科、所(隊)和消防工作站(消防辦公室)負責人為成員的鄉鎮(街道、園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負責領導、協調、落實轄區消防工作。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本地區消防工作重大事項。每年向縣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
(二)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
(三)在鄉鎮總體規劃中編寫消防專篇,並將消防安全內容和消防專項規劃納入鄉鎮總體規劃,並嚴格組織實施。
(四)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並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其中縣開發區、重點鄉鎮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五)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建立消防工作站(消防辦公室),配備專(兼)職人員,開展火災隱患排查、火災隱患督改和消防宣傳教育。將消防安全納入鄉鎮(街道、園區)綜治工作、市場監管、綜合執法、便民服務“四個平台”和“全科格線”建設,明確各級人員消防工作職責和考核獎懲辦法。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七)整合現有宣傳教育資源,建立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實踐場所,為公眾提供消防安全常識培訓服務。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社區開展民眾性的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提高城鄉消防安全水平。
第九條 縣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分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班子其他成員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組織工作督查,推動分管領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條 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工作特點,在行業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劃計畫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內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隱患;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每年組織應急演練,提高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 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對審批事項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條件要依法嚴格審批,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照或批准開辦。對已經依法取得批准的單位,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一)公安部門負責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指導、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組織針對性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實施消防行政處罰。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承擔或參加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辦理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案件。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做好10人以上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對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綜合整治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培訓,依法查處違反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的違法行為;加強居住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加大排查力度。督促指導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做好居住出租房登記管理工作。
(二)教育部門負責學校、幼稚園及校外各類教育補習培訓機構等審批和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指導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宣傳工作,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學校安全教育活動統籌安排。
(三)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特困人員供養、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婚姻、殯葬、救災物資儲備、烈士紀念、軍休軍供、光榮院、養老機構等民政服務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做好對在滅火搶險救援中犧牲或致殘人員的褒揚撫恤工作。
(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已經或應經其審批的職業培訓機構、職業中介機構、人才市場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企業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等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公務員培訓、社會人員職業培訓內容。
(五)城鄉規劃管理部門依據城鄉規劃配合制定消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依據規劃預留消防站規劃用地,並負責監督實施。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依法督促建設工程責任單位加強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對高層建築外保溫建築材料使用等作出規定。負責依法督促域內供水、燃氣、市政設施、地下管廊和風景名勝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居住出租房屋違法違章搭建出租、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出租的行為。在組織制定工程建設規範以及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時,應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負責居住出租房使用安全、房地產經紀的監管管理工作,做好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指導和規範房屋租賃契約的簽訂和履行。對符合條件的建設工程,依法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負責物業維修基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督促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七)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在客運車站、港口、城市軌道交通、出租企業、網約車及危險品運輸、物流企業等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有關消防工作制度。
(八)文廣新體育部門負責文化娛樂場所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工作,依法督促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網咖、演藝場所、電影院、劇院、印刷出版業等文化單位場所和重大文化活動組織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加強公共體育設施、體育類場館等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導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協助監督管理印刷業、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消防安全。督促新聞媒體發布針對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九)衛計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針灸理療、康復理療、健康諮詢等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
(十)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依法對流通領域消防產品、電器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加大對電器產品批發市場以及銷售門店的監督檢查力度,查處流通領域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負責依法督促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加強特種設備生產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職責分工對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加強電動腳踏車生產企業及相關行業(如蓄電池、充電器等)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提升相關產品質量安全。
(十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嚴格依法實施有關行政審批,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有關安全生產許可。依法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工礦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第十二條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職責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對消防資金進行預算管理。
(二)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三)科技部門負責將消防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消防科研成果轉化套用。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
(四)經信部門負責指導工業企業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負責民爆器材行業生產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通信運營商落實通信設施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據職責指導縣區政府推動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工作。將消防產業納入應急產業同規劃、同部署、同發展。
(五)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律師事務所、公正和司法鑑定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按“誰執法誰普法”工作責任制要求,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教育內容。
(六)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大型商場超市、成品油等商貿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依法對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配合行業主管部門做好城鎮燃氣監督管理、安全檢查、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工作。
(八)電力部門督促下屬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推廣採用先進的火災防範技術設施,宣傳引導用戶規範用電。
(九)人防部門負責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十)農業和農村工作部門負責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內容。
(十一)旅遊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星級賓館、旅遊度假區和旅行社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導督促A級旅遊景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港航管理部門負責對水運交通工程建設、港口碼頭與國有港務企業加強管理,督促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有關消防工作制度。
(十三)林業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森林消防安全管理。
(十四)體育部門負責加強公共體育設施、體育類場館等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五)民宗部門負責加強寺廟、道觀、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六)糧食部門負責加強糧食儲備、銷售企業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七)金融監管或主管部門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業機構、保險機構及服務網點、派出機構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未設立監管機構的由金融主管部門負責)。督促保險行業協會指導保險公司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業務,鼓勵保險機構發揮火災風險評估管控和火災事故預防功能。
(十八)郵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落實寄遞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九)農業、水利、交通運輸、供銷等部門應當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二十)網際網路信息部門應當指導網站、移動網際網路媒體等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
(二十一)氣象、水利、地震部門應當及時將重大災害事故預警信息通報公安消防部門。
(二十二)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第四章 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進行消防工作檢查考核,保證各項規章制度落實。
(二)保證防火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火災隱患整改、專職或志願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建設等消防工作所需資金的投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費用應當保證適當比例用於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定期檢驗維修,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於2人,並持證上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保證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按規定建立專職或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加強隊伍建設,每季度組織訓練演練,加強消防裝備配備和滅火藥劑儲備,建立與公安消防隊聯勤聯動機制,提高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檔案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第十四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承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並報知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經過消防培訓。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定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三)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和敷設電氣線路、管線必須符合相關標準和用電、用氣安全管理規定,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四)組織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疏散演練。
(五)根據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區域聯防聯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積極套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測、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
(七)按照《浙江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安全評估辦法》規定組織開展消防安全評估,評估結果應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消防安全評估發現的問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及時整改。
第十五條 對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每月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設備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遇重大情況可隨時召開。
(二)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特有工種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取得建(構)築物消防員資格證書。
(三)專職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應當根據本單位火災危險特性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定期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
(四)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應急逃生設施設備和疏散引導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由具有資質的機構定期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六)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 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公安機關等主管部門報告。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
第十七條 石化、新能源、紡織、電池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動本行業消防工作,引導行業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其他有關行業協會應當根據行業特點,按照章程對本行業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技術指導服務,發揮行業服務和行業監督作用。
第十八條 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評估、諮詢、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依法依規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第五章 責任落實
第二十條 縣人民政府每年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和縣有關部門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考核工作具體由縣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年度考核結果報相應組織人事部門,作為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和縣責任部門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明確消防工作目標責任,納入日常檢查、政務督查的重要內容;每半年進行督導檢查,每年組織消防工作考核。加強消防工作考核結果運用,建立與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履職評定、獎勵懲處相掛鈎的制度。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消防安全委員會、消防安全聯席會議等消防工作協調機制應當定期召開成員單位會議,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協調指導消防工作開展,督促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第二十三條 建立消防安全責任追究制度。依據《湖州市消防安全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和《長興縣消防安全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實施。
第二十四條 縣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定期監督檢查、指導協調消防工作情況,組織本轄區消防安全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督促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消防安全委員會應當向鄉鎮(街道、園區)和有關部門送達督辦函。
(一)根據階段性火災數據分析研判,區域、行業發生火災頻率較高的。
(二)根據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數據分析研判,區域、行業消防安全隱患突出的。
(三)上級消防工作部署或重要會議、重要檔案明確規定需要貫徹落實的事項未落實的。
(四)對重大火災隱患督改不力,或到期後逾期未整改的。
(五)督查過程中發現火災隱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未立即整改或處理的。
(六)縣政府、縣消防安全委員部署的消防專項整治行動推進緩慢的。
(七)消防安全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被函告對象應當自接到督辦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縣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反饋辦理結果。發出建議函後,縣消防安全委員會要加強跟蹤問效,被函告對象未採取措施加強消防工作的,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報縣人民政府啟動問責程式。
第二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單位消防安全信用記錄,將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處罰、重大火災隱患等情況納入信用記錄,作為信用評價、項目核准、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職責時,應當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公安機關要加強對公安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等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由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從事家庭生產加工、農家樂、民宿等生產經營活動的,以及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履行本辦法的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三十條 村級志願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是村(居)、社區、單位組建的有人員、有裝備,具備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的志願消防隊。具體標準按照公安消防部門確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間如上級有新規定出台的,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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