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實施消防安全責任制,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私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山西省消防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均須依照本辦法,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消防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公安消防機構具體負責監督檢查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實施。
第四條 消防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應統一領導,督促和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社會消防工作,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五條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系統、各單位均應逐級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並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實行目標管理,明確各自職責,一級對一級負責。消防安全責任書籤訂後應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責任書有效期限最長為2年,責任書到期或責任人變動後應在30日內重新簽訂。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具體職責是:
(一)消防安全責任制應列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內容,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安全檢查;
(二)城鄉消防規劃及其基礎設施建設應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三)保障消防資金投入,改善公安消防部隊裝備,加強現有消防隊伍建設;
(四)加強社會消防宣傳和教育,健全消防教育培訓體制;
(五)對公安消防機構反映的重大問題應及時給予批覆;
(六)統一組織重大節日、重大社會活動和夏收冬防消防安全保衛工作;
(七)負責重、特大火災撲救中所需物資的調配、受傷人員救治和善後處理。
消防工作應作為領導政績考核內容,定期進行總結評比。
第八條 有關行政機關、民眾組織和社會團體公共消防安全的責任是:
(一)工商、文化、城建等行政管理機關頒發許可證或執照應依法執行消防監督審批規定,對未經消防機構審批,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不得發放許可證或執照。
(二)城建規劃管理部門應加強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規範設定城市消防站、消防安全通道、消火栓等。
(三)通信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健全傳遞火警、火災信息的消防安全通訊設施,保證消防安全信息的及時傳遞。
(四)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新聞、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全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經常開展防火宣傳和防火檢查工作,督促居民、村民做好家庭防火,預防各類火災事故發生。
(六)工會、婦聯、共青團等社會團體,應根據實際工作特點,適時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火警,應迅速報警並積極參加火災撲救。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接到公安消防隊調遣命令應迅速趕赴現場。
第九條 單位或組織、個體經營場所內部防火安全的責任是:
(一)單位法定代表人或生產經營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第一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消防工作,對消防工作的重大疏漏及由此造成的嚴重後果承擔責任。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組織、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日常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三)貫徹執行國家及地方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結合本單位火災危險性特點,制定和組織實施消防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四)按規定設立民眾性義務消防組織,根據實際建立防火值班巡邏制度。制定應急滅火預案,定期進行消防知識教育、滅火技術訓練。
(五)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完善消防設施,並設專人負責維護管理。
(六)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職工的自防自救能力;加強對專(兼)職防火人員、重點工種和危險部位操作人員的消防培訓,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七)進行經常性防火安全檢查,及時制止、糾正消防違章行為,積極整改火險隱患。對一時難以整改的火險隱患,必須採取可靠的臨時性措施,確保全全。
(八)建立防火檔案,明確防火重點部位,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做好檢查及火險隱患立案、銷案記錄。
(九)發生火災應立即報警,組織撲救,負責保護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消防機構做好事故查處工作。
(十)根據季節特點和實際情況做好季節性火災預防和重大節日消防安全保衛工作,防止失火和人為縱火事故的發生。
(十一)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選址和室內裝修會審時,應告知公安消防機構參加,施工圖紙應報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按審核意見施工,不得擅自變更防火設計。工程竣工後,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十二)建立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管理、考核和獎懲制度,獎罰嚴明。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機構對貫徹實施消防責任製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不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或責任制不健全的,根據情節,由公安消防機構給予警告或對單位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可並處主管領導人或主要負責人5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二條 對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嚴重危害消防安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可並處主管領導或主要負責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實施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不力或缺乏必要條件的;
(二)未執行消防監督審批規定的;
(三)用火用電管理制度嚴重不落實的;
(四)易燃易爆等重點防火部位和易發生火災的公共場所防火措施不落實的;
(五)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
(六)發生火災隱瞞不報或破壞火災現場的;
(七)拒絕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監督檢查的;
第十三條 公安消防機構發現存在火災隱患,應責令有關單位或負責人改正;在可能發生重大火災的緊急情況下,應按規定責令其危險部位停產、停業。
第十四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因未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導致發生火災事故的,依照《山西省消防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公安消防機構實施處罰時,應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遵守執法程式。
第十七條 公安消防監督人員玩忽職守、循私舞弊、濫施處罰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修訂信息
一、《山西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7號)
1、將第一條、第十五條中“《山西省消防管理條例》”修改為:“《山西省消防條例》”;第十四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將第八條第三款中“郵電部門”修改為:“通信管理部門”。
3、將第八條第四款修改為:“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新聞、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全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4、刪除第十二條第六款,即“不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或消防設施保管、維修不善影響滅火使用的”。
5、刪除第十八條的解釋條款。
內容解讀
為進一步推動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2017年10月29日印發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充分借鑑其他兄弟省份正在修訂或已經頒布實施的相關法規、規範性檔案的立法經驗,並結合我省實際,省消防救援總隊對《山西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新的《辦法》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修訂《辦法》意義重大
2017年11月18日,北京市大興區西紅門鎮新建村新康東路發生的亡19人、傷8人的重大火災,充分暴露出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現行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對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不具體,針對性和操作性不強,社會單位主體責任不落實、違法成本低等問題。我省早在1998年就制定了《山西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7號)。隨著社會和消防法律法規的發展,結合實際,省政府於2011、2015年兩次對該辦法進行了修訂(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241號)。與國務院辦公廳制定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比較,修改前的《辦法》存在以下不足:一是結合實際不緊密,管理職責不夠明確,容易造成責任不清。二是有關政府、部門、單位的職責不全面,內容不具體。三是未針對城鄉結合部、群租房、“三合一”場所等消防管理薄弱區域,逐級明確監管責任。因此,為進一步建立健全我省消防安全責任制,提升各級政府、行業部門和社會單位消防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同步發展,推動消防工作社會化進程,決定修訂《辦法》。
二、新修訂的《辦法》消防責任更加明晰
一是進一步明確消防工作職責。修訂的《辦法》對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單位在消防安全管理中的應當履行的職責,進行了全面明確的規定,進一步規範了工作內容,明確了責任落實。二是完善消防管理薄弱區域的管理職責。針對城鄉結合部、群租房、“三合一”場所等消防管理薄弱區域,逐級明確監管責任,為上述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提供了明確的依據。
三、《辦法》明確了消防安全責任制遵循原則和領導體制
消防安全責任制遵循政府領導、部門監管、單位負責、公民參與的原則。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制的遵循原則和領導體制。《辦法》中規定,消防安全責任制遵循政府領導、部門監管、單位負責、公民參與的原則,為整部規章搭建了邏輯框架,其中的“部門監管、單位負責”,把一個部門從行業監管中的消防安全職責和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兩個層次進行了區分,為第三章、第四章提供了依據。同時,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領導體製作出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防安全責任制工作的領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消防安全責任制的監督檢查。
四、各級政府做好消防工作責無旁貸
明確政府、政府部門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職責政府的消防安全職責,主要是巨觀方面的職責,包括一些需要政府領導、部門聯動的職責。市縣級層面主要是具體實施,鄉鎮街道辦層面主要是兜底落實。
市縣級職責包括強化消防工作組織領導,加強消防事業發展規劃,建立常態化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領導滅火救援工作,加強消防力量建設。明確了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健全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牽頭的消防工作協調機制,明確了部署重大事項、報告工作兩項職責。加強消防事業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並組織實施。按照法定許可權,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訂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地方性法規,組織制定、修訂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建立常態化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整治區域性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在7個工作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推進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鄉鎮、街道職責包括:將消防工作納入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組織,發展壯大鄉鎮專職和志願消防隊,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制度,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的消防工作。
五、《辦法》規定各行業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是份內之事
結合全省機構改革實際、各部門“三定方案”及部門反饋意見,對部門職責重點是涉及機構改革部門的消防安全職責進行了嚴格的界定。其中,對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的職責,除明確基本職責外,還作了一些原則性規定,隨著法律、法規的修訂和工作實踐的探索,再作進一步規範。他們的共同職責包括:根據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工作特點,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行業安全生產規劃計畫、應急預案等;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隱患,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組織應急演練,提高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六、《辦法》釐清了社會單位的消防責任
《辦法》明確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主體責任,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火災高危單位等特殊單位職責作出規定,釐清了同一建築物內各方職責、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等容易引發分歧的職責,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職責進行了明確。強調了煤炭、煤化工、石化、輕工等行業,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以及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
七、《辦法》明確規定了具體制度及責任落實
《辦法》建立了常態化消防工作考核制度,明確實行消防安全事前問責,明確了一般和較大亡人火災調查處理的許可權。
對於常態化消防工作考核制度方面,《辦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納入政府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評價體系;本行業、本領域各單位的責任落實情況作為行業主管部門評先評優、評級評星的依據。明確實行消防安全事前問責,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許可、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明確了一般和較大亡人火災調查處理的許可權,亡10-29人重大火災由省級政府組織調查,亡3-9人較大火災由市級政府組織調查,亡3人以下火災由縣級政府組織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