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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及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的重要決策部署,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進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國家財產、公共財產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對職責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四條 省、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章 政府職責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於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成立由政府分管負責人為主任的消防救援委員會,推動消防救援委員會辦公室實體化運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消防救援委員會牽頭負責消防工作協調、調度、部署,推動全面落實消防工作責任;每季度召開聯席會議,聽取成員單位消防工作情況匯報;向本級政府報告消防工作情況,提出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建議,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協調指導消防工作開展,督促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除履行第七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對重大火災隱患,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辦實事工程,協調有關部門解決老舊建築、老城區、城中村以及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的場所等火災隱患集中區域的消防安全問題。在社會福利機構、幼稚園、託兒所、居民家庭、小旅館、群租房以及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的場所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裝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要求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因地制宜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措施和要求,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將防火安全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安全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提高民眾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政府派出機關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辦法履行同級別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和上級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工作情況。其他政府負責人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組織工作督查,推動分管領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部門職責
第十二條 省、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級政府批准的部門“三定”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賦予的職責,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指導、督促職責範圍內系統和直屬單位履行好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有行業領域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要將消防安全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切實承擔起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制定實施有利於消防安全的制度標準、政策措施,指導、檢查和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火災風險防範;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職責為消防救援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督促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查處消防法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協助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辦理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等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
(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按照職權整治不依法履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程式的違法行為。依法對在建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裝修裝飾工程消防安全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在建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消防安全違法違規行為。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契約約定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並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建築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三)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由本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並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將消防救援機構確定的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報本級政府備案;將消防救援機構發現的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況以及本行政區域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書面報告本級政府。
(四)發展改革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指導相關消防項目開展前期工作,在項目管理和規劃制定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消防政策和規定。
(五)教育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指導、督促加強各類學校(含幼稚園、託兒所)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直屬院校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加強實驗室、實訓實習期間和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消防安全管理。將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納入學校教育規劃,指導、監督學校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動,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六)科技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將消防科技進步納入科學技術發展規劃、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和年度科技計畫並組織實施。在省級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中,加大對消防安全領域重大研究成果的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消防安全科技工作。
(七)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據職責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中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內容。
(八)民族事務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負責宗教團體、宗教學院和寺觀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大型宗教活動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督促落實相應的火災防範措施。將消防安全納入宗教教職人員教育培訓內容統籌安排。
(九)民政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負責社會福利、特困人員供養、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婚姻、殯葬、養老機構等民政服務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
(十)司法行政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及時審查有關消防安全的法規草案。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廣泛宣傳普及消防法律、法規知識。負責監獄系統、司法行政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一)財政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健全、執行、落實支持消防工作的財稅政策和地方消防經費管理規定,完善消防經費投入保障機制。按規定將應由本級政府承擔的消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消防業務經費按時足額撥付。
(十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負責職業培訓機構、技工院校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將消防工作履職情況作為行政機關工勤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考核的評價內容。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消防救援領域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以及在火災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
(十三)自然資源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對消防專項規划進行審查並依法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各地在編制本級國土空間規劃、城市更新規劃中要統籌考慮公共消防設施布局,並負責監督實施。
(十四)生態環境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參與、協調、指導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特殊滅火救援現場的空氣監測,為滅火救援指揮提供決策依據。參與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
(十五)交通運輸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負責在客運車站、港口、碼頭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有關消防工作制度。
(十六)水利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指導、督促水利工程相關單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將消防水源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及時將重大災害預警信息通報消防救援部門,為滅火救援指揮提供決策依據,配合消防救援部門開展洪澇災害搶險救援工作。
(十七)農業農村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負責農業行業消防安全工作,將消防安全納入農業和農村發展規劃統籌安排,指導、督促農村生產經營性自建房產權人(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指導督促農村人員密集場所做好火災風險防範和火災隱患整改。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農村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十八)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主管行業領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九)文化和旅遊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依法對文化市場和旅遊行業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指導督促圖書館、博物館、文物管理機構、劇院、文化館(站)、娛樂場所等文化單位和重大文化活動、基層民眾文化活動落實火災風險防範措施。依法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場所、娛樂場所和營業性演出、文化藝術經營活動執行有關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承辦的大型文化娛樂、旅遊、演藝活動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十)衛生健康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負責衛生系統消防安全工作。負責直屬醫療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協助消防救援部門做好火災事故和應急救援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二十一)退役軍人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指導、督促烈士紀念、軍休軍供、優撫醫院、光榮院等機構在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落實火災風險防範措施。開展職責範圍內系統和直屬單位從業人員的消防教育培訓工作。
(二十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督促國有企業做好統籌規劃,把消防安全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督促所監管國有企業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落實消防主體責任,將消防安全工作落實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內容。
(二十三)市場監管部門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消防安全檢查、促進市場主辦單位依法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未經消防安全許可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市場主體。負責消防相關產品質量認證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依法對流通領域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查處流通領域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督促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加強特種設備生產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組織制定特種設備產品及使用標準時,滿足有關消防安全要求。
(二十四)廣電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指導、督促廣播影視機構、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製作、播出消防安全節目;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重大宣傳活動和公益消防安全教育,對違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二十五)體育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負責公共體育場館、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場所、承辦的大型體育賽事活動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本系統所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消防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督促落實火災風險防範措施。
(二十六)畜牧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負責主管行業領域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消防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指導監督畜禽養殖和屠宰行業消防安全工作,落實各項防範措施,消除各類火災隱患。
(二十七)政務服務和數位化管理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在實施“數字吉林”建設時,統籌推進消防大數據、智慧消防建設,指導協調行業部門推動消防工作數據的匯聚、共享。將消防安全信用管理機制納入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統籌推進。
(二十八)新聞出版部門負責主辦、承辦的圖書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等活動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導督促新聞出版單位、印刷發行單位做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九)電力管理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推廣採用先進的火災防範技術,指導和監督電力行業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工作,引導用戶規範用電。
(三十)燃氣管理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加強城鎮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導燃氣企業加強內部消防安全管理,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督促燃氣經營單位指導用戶安全用氣並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排除隱患。依法查處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等各方主體的燃氣違法行為。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發生燃氣安全引發的火災爆炸事故時,負責配合消防救援部門做好相關技術處置工作。
(三十一)人防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指導、監督國有公共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負責對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三十二)氣象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建立健全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聯動機制,及時提供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風險評估等信息,為消防救援提供氣象服務保障。
(三十三)糧食和儲備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負責糧食流通、加工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承擔對省物資儲備承儲單位的消防監管責任。
(三十四)林草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依法履行監管範圍內林業、草原系統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依法參加有關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火災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十五)郵政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負責郵政行業消防安全管理。依法監督檢查寄遞企業執行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情況,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影響消防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十六)文物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負責文物和博物館消防安全管理,組織開展文物和博物館消防安全檢查、督查工作。協同相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消防安全管理。
(三十七)工會按照管轄許可權參與職工消防培訓和教育工作。動員廣大職工開展民眾性消防安全監督和火災隱患排查,參與落實職工崗位消防責任,推進群防群治。
(三十八)地震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及時將重大災害預警信息通報消防救援部門。
(三十九)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監管機構按照管轄許可權負責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業機構、保險機構及服務網點、派出機構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職責。銀行保險監管機構負責指導保險公司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業務,鼓勵保險機構發揮火災風險評估管控功能。
(四十)網際網路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指導網站、移動網際網路媒體和通信運營企業開展公益性消防宣傳。通信管理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指導通信業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優先保障滅火救援指揮專線建設並確保暢通。
(四十一)鐵路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負責鐵路系統消防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鐵路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十二)民航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負責民航行業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民用機場建設和運行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火災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十三)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其他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履行相關消防安全工作職責,負責本行業領域或本部門、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為消防救援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章 單位職責
第十三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履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範性檔案規定的職責。商業區、旅遊區、開發區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集中區域,應當建立消防安全區域聯防組織。
第十四條 對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火災高危單位,在一般單位的法定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設備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
(二)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特有工種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取得建(構)築物消防員資格證書。
(三)專職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應當根據本單位火災危險特性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定期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
(四)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應急逃生設施設備和疏散引導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由具有資質的機構定期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六)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加強生產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實防火措施,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保證疏散通道暢通,開展經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應當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
第十七條 住宅區物業管理主體不明的,村(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業主、使用人簽訂防火協定,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對消防設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住宅物業由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應當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十八條 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評估、諮詢、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依規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和圖紙審查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第五章 責任落實
第二十條 省政府每年組織對各市(州)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和梅河口市政府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交由省委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明確消防工作目標責任,納入日常檢查、政務督查的重要內容,組織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確保消防安全責任落實。加強消防工作考核結果運用,建立與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履職評定、獎勵懲處相掛鈎的制度。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本行業、本系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考核,並將檢查考核結果作為評先評優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頻繁發生火災、火災社會影響較大或未按要求完成火災隱患整改任務的地區或行業部門,由消防救援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消防救援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或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按照相關規定,分別約談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及下級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提醒、告誡、督辦,就消防安全有關問題共同分析並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社會單位消防安全信用記錄,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為信用評價、項目核准、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縣級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級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以上火災事故的,由省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微型消防站是指單位、社區組建的有人員、有裝備,具備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的志願消防隊伍。具體標準由消防救援部門確定。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的場所是指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等一種或幾種用途混合設定在同一連通空間內的場所。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