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暫行)規定

《鄭州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暫行)規定》已經鄭州市政府同意,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22年1月11日印發.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1日
  • 發布單位: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深化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加強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責任倒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安全生產職責清單的通知》(豫辦〔2021〕3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及時、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或干涉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應當納入調查處理範圍:
(一)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
(三)人員密集場所、文物古建築等重要經濟、文化活動場所發生火災,且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四)縣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認為有必要且報請同級政府同意調查處理的火災。
火災直接經濟損失達到500萬元以上的由縣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提請同級物價鑑證部門進行核定,並由物價鑑證部門出具火災直接經濟損失的書面意見。
第四條 火災事故分為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四個等級,具體劃分依據參照國家規範性檔案要求執行。
第五條 發生火災後,由消防救援機構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事故是否屬於本規定調查處理範圍進行分析預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為本規定調查處理的範圍:
(一)因放火、自殺、自焚等故意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處理的;
(二)危險化學品、工業生產裝置、石油燃氣管道、煙花爆竹發生爆炸等安全生產事故;
(三)礦井地下部分發生的火災;
(四)機動車在通行過程中因交通事故引發的火災;
(五)軍事設施、鐵路、港航、民航、國有林區等特殊管轄場所發生的火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符合本規定第三條所列的一般火災事故,由屬地縣級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屬地消防救援機構具體組織實施。鄭州航空港區、鄭東新區、鄭州經開區、鄭州高新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一般火災事故,由各區管委會負責組織調查處理,屬地消防救援機構具體組織實施。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由市級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市消防救援機構具體組織實施(鄭州航空港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較大火災事故由鄭州航空港區消防救援支隊具體組織實施)。
發生重大以上火災事故,由屬地政府全力配合上級政府事故調查組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火災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違規、違紀行為,都有權向消防救援機構、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單位應當依法、依規、依紀處理。
第二章 調查啟動
第八條 有管轄權的消防救援機構在火災事故發生後3個工作日內組織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並報請本級政府審批。
第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由有關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急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公安機關、工會等有關單位組成,並邀請本級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派人參加,根據需要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一般由屬地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擔任,或者由本級政府指定的人員擔任。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主要職責是: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統計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火災的性質和火災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完成後,形成書面調查報告,經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同意,報本級政府批覆後公布。
第十一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火災事故調查組工作,對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全面負責,組織帶領火災事故調查組人員按照法定程式和期限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事故實際情況,明確調查方向和重點,確定各成員職責和分工;
(二)除火災事故調查組成立會議、調查報告審議會議外,應定期召開情況通報會、各小組銜接會以及重大事項討論會等;
(三)指導、督促各小組協調配合、按計畫開展調查處理工作;
(四)協調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事故調查處理中出現的分歧,經研究協商達不成統一意見的,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應在更大範圍內徵求意見或聽取權威專家建議,也可根據需要,報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的政府決定;
(五)需要向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組的本級政府請示的有關事項、對外發布事故調查進展信息等的審定簽發。
第十二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根據具體情況和工作需要可設綜合組、技術組、管理組、責任調查組等工作小組。各組成員應當服從工作安排,密切配合,認真完成職責範圍內的調查處理工作,未經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十三條 綜合組一般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由公安機關、應急和相關政府工作部門工作人員組成,組長由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人員擔任,主要負責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綜合協調、後勤保障和資料證據的管理等工作,負責起草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負責籌備火災事故調查組成立、召開火災事故調查組相關會議等各項工作;
(二)負責事故調查組相關信息的統一報送和處置以及事故調查資料的調度與存儲,對火災事故調查組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完成後勤保障等相關工作;
(三)負責了解、掌握各組調查進展情況,督促各組按照事故調查組總體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協調和推動工作有序開展。根據需要,對需要補充調查的事項進行調查;
(四)負責事故輿情信息收集匯總;
(五)負責起草事故調查報告,並提交火災事故調查組審議;
(六)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四條 技術組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主要負責調查火災事故的起火原因和災害原因。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根據火災事故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技術組調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事故死傷人數及死傷原因;
(三)負責事故現場勘驗,蒐集事故現場相關證據,指導相關技術鑑定和檢驗檢測工作,對事故發生機理進行分析、論證、驗證和認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統計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四)提出對事故性質認定的初步意見和事故預防的技術性措施;
(五)形成技術組調查報告並提交火災事故調查組審議;
(六)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技術組原則上由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和火災事故發生場所所屬行業主管部門等相關單位組成,技術組組長由消防救援機構分管火災調查業務的領導擔任。
第十五條 管理組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對相關單位和人員的履職情況進行調查,查明事故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根據火災事故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管理組調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發生單位的基本情況、相關管理部門職責及其工作人員履職情況,查明事故涉及的監管部門執法監管職責的落實情況,查明相關單位和人員負有事故責任的事實;
(三)針對事故暴露出管理方面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和防範措施;
(四)形成管理組調查報告提交火災事故調查組審議;
(五)負責評估事故發生後屬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應急救援處置情況,完成事故應急評估報告;
(六)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管理組原則上由消防救援、應急、公安、住房保障和城建、資源規劃、行業主(監)管部門和工會的工作人員組成,管理組組長由消防救援機構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擔任。
第十六條 責任調查組主要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及公安、檢察、應急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工作人員組成,組長由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人員擔任,主要負責對造成火災事故發生和蔓延擴大的單位、個人進行責任調查,形成追究處理建議。同時負責對屬地政府、對消防安全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准和監督管理職責的各級行政部門公職人員在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等方面是否存在違紀、職務違法犯罪開展調查並形成追究處理建議。
第十七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是火災事故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事故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火災事故當事人關係密切,有矛盾、糾紛,或有債權債務關係等,可能影響事故公正調查的。
第四章 調查範圍
第十八條 調查組依據火災事故情況確定調查對象,主要包括單位主體責任人、現場相關人員、熟悉起火場所情況或者生產工藝人員、參與火災撲救人、目擊人、火災受害人、起火單位相關管理操作人、火災事故涉及的建設、勘察、設計、採購、施工、安裝、監理、檢測以及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人員。
第十九條 調查範圍可根據調查工作實際需要進行確定和調整。各級、各部門應當積極配合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對以各種理由干預或者阻擾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單位或個人由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五章 調查取證
第二十條 調查人員應依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火災現場勘驗規則》等有關規定要求,按照現場封閉、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物證提取、檢驗鑑定、調查實驗等調查程式,實施調查取證活動。
第二十一條 調查人員應注重從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等方面進行取證,重點調查火災發生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職責和工作職責的情況。
調查人員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要求其提供相關檔案、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火災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火災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應當隨時接受調查人員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調查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火災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鑑定或勘驗、檢測、試驗的,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委託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鑑定、勘驗、檢測、試驗,必要時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鑑定、勘驗、檢測、試驗,相關單位、專家應當出具書面技術鑑定或勘驗、檢測、試驗結論,並蓋章簽名。必要時可組織司法機關等單位業務骨幹和法律專家開展法律會商研討。
第六章 原因分析與責任調查
第二十三條 技術組應在火災現場勘驗、調查詢問以及物證鑑定等環節取得證據的基礎上,嚴格按照《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火災原因認定規則》等有關規定要求,進行綜合分析,科學做出火災原因認定結論。
第二十四條 管理組在技術組查明起火原因基礎上,對火災發生的誘因、災害成因以及防火滅火技術等相關因素開展深入調查,分析查找火災風險、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提出針對性的改進意見和措施,推動相關部門、行業和單位發現整改問題和追究責任。
管理組應根據查明的火災原因和火災事實,依法依規做出事故是否屬於消防安全責任事故的分析認定。
第二十五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圍繞火災發生的誘因和導致火災蔓延擴大的成因,查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無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的行為和問題,分析釐清火災事故各方責任。
(一)依法調查使用管理責任,圍繞引發火災的點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徑和人員傷亡等要素,全面調查起火場所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設施維護運行、消防安全培訓、應急救援處置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逐一查實起火場所的主體責任;
(二)依法調查工程建設責任,圍繞起火場所全面調查消防設計、圖紙審查、施工、監理和竣工驗收等環節,查實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造成人員傷亡有關的工程建設主體責任和從業人員個體責任;
(三)依法調查中介服務責任,圍繞起火場所全面調查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和消防產品認證檢驗等環節,查實與火災有關的中介服務主體責任和技術服務從業人員個人責任;
(四)依法調查消防產品質量責任,圍繞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人員傷亡有關的消防產品作用發揮情況,全面調查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使用和維修等環節,查實消防產品各環節的主體責任;
(五)依法調查屬地政府和部門監管責任,調查屬地政府、基層組織和負有行業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工作情況和依法履職情況。
第七章 責任劃分與處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根據調查情況,火災事故調查組負責對發生火災事故的單位、相關責任人分別提出刑事責任追究、行政處罰、聯合懲戒等處罰、處理的初步意見。
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有關黨員幹部、公職人員對火災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線索,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問題線索移交同級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規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文書及材料清單、火災調查報告、獲取的涉案證據清單及其他有關涉案材料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的消防救援機構與同級公安機關對涉嫌消防安全犯罪案件的事實、性質認定、證據採信、法律適用以及責任追究有意見分歧的,應當加強協調溝通,可以就法律適用等問題聽取同級檢察機關意見。
第八章 調查報告及批覆結案
第二十八條 技術組、管理組通過調查取證和分析、認定,在規定時限內形成小組調查報告,綜合組匯總形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財產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七)調查組成員名單及簽名。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籤名。
第二十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的政府批准,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火災事故現場因滅火救援無法進行勘查的,調查期限從具備現場勘查條件之日起計算。
火災事故調查技術鑑定所需時間不計入調查期限。
瞞報火災事故的調查期限從查實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 較大火災事故、一般火災事故,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的政府應當自收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覆。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批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包括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等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火災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對涉嫌犯罪的火災事故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理結果應當書面報告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的政府及轄區消防救援機構、紀檢監察機關,並由轄區消防救援機構在30日內報上一級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 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批覆後,由火災事故調查組按規定公布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負責輿情答疑、回應社會關切等。
一般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是否需要公開,由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的政府依法決定。
第三十二條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結束,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將火災事故調查組成立的檔案、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火災事故調查組人員簽字名冊、政府對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覆檔案、調查取證材料、技術鑑定報告等裝訂歸檔。
第九章 整改評估
第三十三條 較大火災事故批覆結案後一年內,由組織調查的政府委託市消防安全委員會或有關部門開展評估工作。評估內容應包括:
(一)火災事故相關企業及同類企業、火災事故發生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採取的具體舉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受到行政處罰、處分的落實情況,刑事責任定罪量刑情況;
(三)火災事故發生地政府及相關部門汲取事故教訓,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第三十四條 評估工作結束後,評估組應當向市政府提交評估報告,並報省消防安全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五條 對火災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力的,予以督查督辦;對逾期仍未整改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予以通報並依紀依規依法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當事人”,是指與火災發生、蔓延和損失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單位和個人;
(二)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含本數、本級,“以下”不含本數。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鄭州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現就《(暫行)規定》出台背景、起草過程、主要內容等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廳字〔2019〕34號),要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強化火災事故倒查追責,逐起組織調查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倒查主體和監管部門責任,強化警示教育”。2020年12月31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廳文〔2020〕17號),要求“制定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辦法,明確調查主體,規範調查程式,強化結果運用”。2020年9月23日河南省政府第100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河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197號),並於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建立了權責明晰、監督高效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2021年11月15日,河南省委、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南省安全生產職責清單》(豫辦〔2021〕32號)第四十四條,省消防救援總隊安全生產職責:(六)負責全省火災數據統計分析,組織重大火災事故調查和處理,指導全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組織指導火災事故責任追究。
二、起草過程
《(暫行)規定》起草過程中,徵求了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等41個單位對草案送審稿的意見建議,主動邀請了中共河南省委黨校、河南省消防救援總隊、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北京華泰(鄭州)律師事務所等不同領域的多名專家學者對草案送審稿進行全面評議。專家們一致認為《規定(試行)》的出台將加快推進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互為支撐的協同監管新格局。
三、主要內容
共10章37條。第一章主要內容為制定的目的、依據、調查處理範圍和許可權。即: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消防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推動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強化事後監管。明確4類調查範圍,分等級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第二章主要內容為火災事故調查組啟動時限、成員單位及組長任命。第三章主要內容為火災事故調查職責、組織架構,即:火災事故調查組履行5項職責,實行組長負責制;調查組下設綜合組、技術組、管理組、責任調查等工作小組,落實人員迴避原則。第四章主要內容為調查範圍。第五章主要內容為調查取證相關規定,即:明確火災事故現場調查的環節,注重從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等方面落實調查取證重點,實行調查取證專業技術支撐。第六章主要內容為火災原因分析與責任調查,即:綜合分析、科學判定事故直接原因,在此基礎上查清間接原因,認定火災性質,圍繞使用管理、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黨委政府(部門監管)等5個方面依法調查火災事故責任。第七章主要內容為責任劃分和處理建議的相關規定,即:根據調查情況提出刑事責任追究、行政處罰、聯合懲戒等處罰、處理的初步意見,按程式移交有關部門。第八章主要內容為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內容、時限及批覆結案的相關規定,即:事故調查時限一般不超過60日,特殊情況需延長的,須經本級政府批准,且延長時間不超過60日,事故調查報告應按程式報審、報批和公開。第九章主要內容為整改評估的相關規定,即:較大火災事故批覆結案後一年內開展整改評估工作,確保整改措施落到實處。第十章主要內容為對規定執行、用語的相關解釋。
四、解讀機關和解讀人
解讀機關:鄭州市消防救援支隊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