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川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銅川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已經銅川市政府同意,銅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8月26日印發.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川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1年8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8月26日
  • 發布單位:銅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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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消防安全的重要決策部署,進一步做好火災事故調查和延伸調查處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陝西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9〕3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應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54號)等有關檔案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調查處理許可權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火災事故調查與處理。
  發生一般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區縣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由市級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及以上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政府全力配合上級政府調查組做好調查處理。
  市、區縣政府組織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由同級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成立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組。調查組成員由相關職能部門、單位負責人構成。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範圍。
  (一)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火災;
  (二)造成10人以上重傷的火災;
  (三)造成10戶以上家庭受災的火災;
  (四)造成500萬元以上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五)過火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火災;
  (六)引起民眾和社會輿論廣泛關注的火災;
  (七)同一地區短時間內頻發、多發的同一類型火災;
  (八)市、區縣政府認為應當開展調查處理的火災。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災,不適用本規定。
  (一)因放火、自殺、自焚等故意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處理的火災;
  (二)因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礦井地下部分在生產經營 中發生的火災;
  (三)機動車在通行過程中,因車輛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導致燃燒的火災;
  (四)軍事設施火災;
  (五)森林火災;
  (六)按照相關規定其他不適用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情形。
第二章 調查處理組織
  第四條 根據火災事故等級,由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管轄權並按程式報請本級政府成立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組。
  第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向本級政府提出關於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的請示,經本級政府批覆同意後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並指定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調查處理組一般由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擔任組長,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擔任副組長,成員由火災發生地應急管理、公安、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發生火災事故行業主管部門、工會和消防救援機構等組成火災事故調查組,邀請紀檢監察機關參加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六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主要職責是: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統計人 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火災的性質和火災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五)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完成後,形成書面調查報告,經調查組組長同意,報本級政府批覆後公布。
  第七條 調查處理組實行組長負責制,主要履行職責是:
  (一)確定事故調查方向和調查組分工。根據事故實際情況, 明確調查方向,確定調查重點和各成員職責和分工;
  (二)組織召開事故調查有關會議。除事故調查組成立會議、 調查報告審議會議外,應定期召開情況通報會、各小組銜接會以及重大事項討論會等;
  (三)督促、協調各小組工作。指導、督促各小組協調配合,按計畫開展調查工作;
  (四)協調事故調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事故調查中出現
的分歧,經研究協商達不成統一意見的,調查組組長應在更大范 圍內徵求意見或聽取權威專家建議,也可根據需要,報本級政府決定;
  (五)審定有關事項。需要向本級政府請示的有關事項,對外發布事故調查進展信息等的審定簽發。
調查組各小組及其成員應當服從組長的調度安排,密切配合,認真完成職責範圍內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八條 調查處理組可下設技術工作組、管理工作組、綜合工作組等工作小組。技術工作組由消防救援機構、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社會力量等組成,組長由消防救援機構人員擔任;管理工作組由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組長由調查處理組組長指定;綜合工作組由應急管理、發展改革、民政、網信、總工會和消防救援機構等組成,組長由調查處理組組長指定。
  第九條 技術工作組主要負責查明起火原因和災害成因,資料證據管理,核定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提出技術方面的防範建議和改進措施,起草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等。
  第十條 管理工作組主要負責確定火災事故責任,查明事故發生單位的基本情況和相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評估事故發生後當地政府及部門的應急救援及處置情況,評估民政部門開展的受災家庭或個人基本生活救助情況,提出管理方面的防範建議和改進措施等。
  第十一條 綜合工作組主要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綜合協調、信息發布、輿情應對、後勤保障等工作,對需要補充調查的事項進行調查。
  第十二條 落實調查人員迴避原則。調查處理組成員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應主動迴避:
  (一)是火災事故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事故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火災事故當事人關係密切、有矛盾、糾紛或有債權 債務關係等,可能影響事故公正調查的。
第三章 調查範圍
  第十三條 起火單位、當事人及知情人。依據火災事故情況 確定調查詢問對象範圍,主要包括主體責任人、現場操作人員、發現和撲救火災人員、知情人、當事人、目擊者、管理人員,火災涉及的建設、勘察、設計、採購、施工、安裝、監理、檢測以及監督單位的相關人員。詢問對象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和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黨政機關及公職人員。涉及當地黨委政府和有關管理部門及公職人員的調查範圍由管理工作組確定,並對相關人員開展調查。經調查構成責任事故的火災,除了應該查明起火單位及相關單位的責任並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該查明對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准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 調查取證
  第十五條 技術工作組按照《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火災現場勘驗規則》《火災原因認定規則》等有關規定,開展調查詢問、現場勘驗、視頻分析、技術鑑定、現場實驗等調查取證工作,查 明起火原因和災害成因,核定火災損失。
  第十六條 管理工作組圍繞起火原因和災害成因,注重從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環節方面進行取證,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調查單位主體責任。圍繞引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徑和人員傷亡等要素,調查起火場所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設施維護運行、應急處置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二)調查工程建設責任。圍繞起火場所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圖紙審查、竣工驗收等環節,調查相關單位和個人是否存在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等導致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造成人員傷亡的行為;
  (三)調查技術服務責任。圍繞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環節,調查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是否存在違規執業、超範圍執業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調查設施設備器材質量責任。全面調查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人員傷亡有關的設施設備器材在生產、銷售、使用、維修和認證檢驗等環節,是否存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行為;
  (五)調查相關職能部門和屬地政府責任。消防監督執法是否存在不作為、亂作為,滅火救援行動是否存在明顯消極應戰、嚴重違規作業直接導致重大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行業主管部門是否落實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屬地政府是否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六)調查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人員傷亡有關的其他責任。
第五章 責任追究和移送
  第十七條 根據調查情況,調查處理組負責對發生火災事故的單位、相關責任人分別提出刑事責任追究、行政處罰、聯合懲戒等處罰、處理的初步意見;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有關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公職人員對火災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需要問責追責的,由有管理許可權的黨委(黨組)、紀委、黨的工作機關給予問責追查,涉及問題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對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調查處理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書及材料清單、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獲取的涉案證據清單及其他有關涉案材料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九條 調查處理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形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情況疑難複雜的,經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的本級政府批准,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二十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主要內容有:
  (一)事故基本情況和調查處理組成立情況;
  (二)起火單位、場所概況;
  (三)事故發生及處置情況;
  (四)事故認定情況;
  (五)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六)防範建議和改進措施;
  (七)調查組成員名單及簽名。
  第二十一條 調查處理組應當自調查報告形成之日起3日內向批准成立調查處理組的政府報送,政府應當在收到調查報告15日內作出批覆,批覆中應對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提出具體要求。較大及以上火災事故批覆中,還應要求結案一年內對責任追究情況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政府批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做出處理。
  第二十二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由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政府或者授權消防救援機構按相關規定向社會公開,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結束後,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將調查處理組成立檔案、事故調查報告、政府批覆檔案、追責處理材料、調查取證材料、技術鑑定報告等資料歸檔立卷。
第七章 整改措施評估
  第二十四條 較大及以上火災事故批覆後1年內,消防救援機構針對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提請本級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或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形成評估報告。
  第二十五條 評估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評估工作組織及開展情況;
  (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防範建議和改進措施落實情況;
  (四)事故發生單位及周邊民眾受教育情況;
  (五)存在問題及措施建議;
  (六)評估組評估意見。
  評估工作結束後,評估組應當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並報省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評估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六條 經評估整改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力的,政府應在收到評估報告15日內下發督辦函,督促下級政府、有關部門及企業限期整改落實,對逾期仍未落實整改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通報並嚴肅處理,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有關公職人員黨紀政務責任追究未落實的,以及擬追究刑事責任人員審判拖延滯後的,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及時向紀檢監察機關、檢察院、法院通報情況,商請督促落實。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調查處理組工作人員存在消極怠工、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如施行期間國家和陝西省對消防安全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出台有新規定的,則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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