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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火災事故延伸調查與處理工作,規範火災事故延伸調查與處理程式,保護火災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陝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市行政區域內的火災事故延伸調查與處理工作。
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由火災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由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及以上火災事故,由火災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並全力配合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條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的火災事故。
自火災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火災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火災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法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工作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規定:
(一)因放火、自殺、自焚等故意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處理的火災;
(二)礦井地下部分發生的火災;
(三)機動車在通行過程中,因車輛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導致燃燒的火災;
(四)軍事設施火災;
(五)森林、草原火災。
第五條 根據火災事故的具體情況,成立火災事故延伸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調查組應當由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組織,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由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住建部門、紀檢監察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火災事故延伸調查與處理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並與所調查的火災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第六條 調查組主要職責是:
(一)查明火災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統計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火災的性質和火災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災事故延伸調查報告。
第七條 調查組根據具體情況和工作需要可設原因調查組、責任調查組、綜合保障組、事故防控組、責任追究組、信息綜合組等工作小組。
第八條 調查組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主動迴避:
(一)是火災事故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火災事故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火災事故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火災事故延伸調查與處理工作公正性的。
第九條 調查對象主要包括主體責任人、實際控制人、管理人員、現場操作人員、發現和撲救火災的人員、知情人、當事人、目擊者等,火災涉及的建設、勘察、設計、採購、施工、安裝、監理、檢測以及監管部門等的相關人員。詢問對象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和調整。
第十條 需要進行技術鑑定或勘驗、檢測、試驗的,調查組應當委託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鑑定、勘驗、檢測、試驗,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應當出具書面技術鑑定或勘驗、檢測、試驗結論並蓋章簽名。必要時,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鑑定。技術鑑定所需時間不計入火災事故延伸調查期限。
第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現場勘驗、調查詢問和有關檢驗、鑑定意見等調查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科學作出火災原因認定結論。火災原因認定結論包括起火時間、起火部位、起火點和起火原因。
第十二條 調查組應根據查明的火災原因依法依規作出火災性質分析認定,並對火災發生的誘因、災害成因以及防火滅火技術等相關因素開展延伸調查,圍繞火災發生的誘因和導致火災蔓延擴大的成因,查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無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的行為和問題,分析釐清火災事故各方責任。
(一)調查使用管理責任。圍繞引發火災的點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徑和人員傷亡等要素,全面調查起火場所在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與落實、消防設施維護運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持證上崗及臨機處置、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用火用電用氣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檢查巡查、火災應急疏散演練和微型消防站火災處置等存在的問題,逐一查實起火場所的使用管理主體責任;
(二)調查工程建設責任。圍繞起火場所全面調查工程消防設計、圖紙審查、施工、工程監理和竣工驗收等環節,查清相關單位和個人是否存在未嚴格按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圖紙審查、施工、監理和竣工驗收的行為,建設單位申請領取非特殊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准開工報告時是否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是否存在建設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場準入、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監理把關不嚴、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等行為。堅持源頭治理,查實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造成人員傷亡有關的工程建設主體責任和從業人員個體責任;
(三)調查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責任。圍繞起火場所全面調查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和消防產品認證檢驗等環節,查清中介服務在執業過程中是否存在從業人員不具備執業資格、未執行中介服務技術標準等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存在出具虛假執業檔案的行為,註冊消防工程師是否存在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職業資格證書、註冊證、執業印章等行為,查實與火災有關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主體責任和技術服務從業人員個人責任;
(四)調查消防產品質量責任。圍繞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人員傷亡有關的消防產品作用發揮情況,全面調查火災報警、滅火設施、防煙排煙、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產品的生產、銷售、使用和維修等環節,查清消防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以及火災中未有效發揮作用的原因和影響因素,查實消防產品各環節的主體責任;
(五)調查屬地政府和相關行業部門責任。調查屬地政府是否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職責,行業部門是否落實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消防救援機構監督執法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滅火救援行動是否科學規範、及時有效;
(六)調查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人員傷亡有關的其他責任。
第十三條 調查組應當自火災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形成火災事故延伸調查報告,並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特殊情況下,經負責組織火災事故延伸調查與處理工作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十日。
提交火災事故延伸調查報告時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調查組成員應當在火災事故延伸調查報告上籤名。
第十四條 火災事故延伸調查報告的內容有:
(一)基本情況。該起火災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火災事故單位、火災事故類別、火災事故性質及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火災事故基本情況概述;調查組成立依據,調查組人員的組成情況;
(二)起火單位和相關單位概況。起火單位成立時間、註冊地址、所有制性質、隸屬關係、經營範圍、證照情況、勞動組織及工程(施工)情況等。與起火單位存在租賃經營、管理服務等相關單位概況;
(三)火災事故發生、搶救及政府應急處置情況。火災事故發生過程以及火災事故報告、搶救、搜救及政府應急處置情況;
(四)火災原因及性質。包括火災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認定火災事故是否屬於責任事故;
(五)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在火災事故延伸調查過程中,可及時召開會議集體研究,對涉嫌犯罪的線索進行集體分析審查,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人員報告偵查情況和初步認定意見,提出線索移交建議,按有關規定承辦移交事宜;涉嫌職務犯罪的,由紀檢監察人員報告核查情況並提出擬處理意見,包括:事故責任者的基本情況、責任認定事實、責任追究的法律依據及處理建議,並按以下順序排列:
1.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分別列出個人姓名、職務、工作職責、違法事實,提出處理建議;
2.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及人員。分別列出單位名稱、違法事實,提出行政處罰建議;分別列出個人姓名、職務、工作職責、違法事實,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3.移送紀委監委處理的單位及人員。分別列出單位名稱、違紀違法事實,提出處理建議;分別列出個人姓名、職務、工作職責、違紀違法事實,提出處理建議;
(六)整改措施建議。主要從技術和管理等方面對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起火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議,並對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在制定政策和法規、規章及標準等方面提出建議。針對火災事故延伸調查中發現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提出針對性整改措施建議。結合火災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和延伸調查中發現的地方政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有消防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火災事故責任單位等存在的問題和工作薄弱環節,舉一反三、提出下一步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的措施。整改措施要與延伸調查報告中發現的問題前後對應,確保針對性、可行性和操作性。
第十五條 發生一般、較大火災事故,負責組織延伸調查與處理工作的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火災事故延伸調查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批覆。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人民政府對火災事故延伸調查報告的批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做出處理。
第十七條 在延伸調查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行政違法和違規違紀的,調查組應按照相關規定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火災事故延伸調查及處理情況應當由本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負責輿情答疑、回應社會關切等,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十九條 火災事故延伸調查與處理工作結束後,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將調查組成立的檔案、火災事故延伸調查報告、調查組人員簽字名冊、人民政府對火災事故延伸調查報告的批覆檔案、調查取證材料、技術鑑定報告等資料裝訂歸檔保存。
第二十條 火災事故延伸調查報告批覆一年內,負責組織火災事故延伸調查與處理工作的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評估。
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評估組進行評估,也可以授權或者委託消防救援機構組織評估組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報告。
重大及以上火災事故評估工作由火災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做好配合。
第二十一條 評估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評估工作組織及開展情況;
(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防範建議和改進措施落實情況;
(四)事故發生單位及周邊民眾受教育情況;
(五)存在問題及措施建議;
(六)評估組評估意見。
評估工作結束後,評估組應當向組織延伸調查與處理工作的人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評估組成員應當在評估報告上籤字。
第二十二條 經評估,對火災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力的,火災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下發督辦函,督促限期整改落實,對逾期未整改落實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有關公職人員黨紀政務責任追究未落實的,以及擬追究刑事責任人員審判拖延滯後的,由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向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法院通報情況,督促落實。
第二十三條 調查組工作人員存在消極怠工、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在火災事故延伸調查與處理工作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2023年10月14日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