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火災延伸調查和處理規定》已經延安市政府第53次常務會研究同意,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8月5日印發.本規定自2021年8月1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安市火災延伸調查和處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1年8月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8月18日
- 發布單位: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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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依法依規做好火災延伸調查和處理工作,切實增強操作性、規範性和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陝西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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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火災延伸調查和處理。
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由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及以上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級政府調查組做好調查處理。
第三條 火災延伸調查是指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礎上,對火災發生的誘因、災害成因以及防火滅火技術等相關因素開展深入調查,分析查找火災風險、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提出針對性的改進意見和措施,推動相關部門、行業和單位發現整改問題和追究責任。
第四條 按照《消防救援局關於開展火災延伸調查強化追責整改的指導意見》(應急消〔2019〕266號)有關規定,我市火災延伸調查處理範圍,以省消防救援總隊明確的我省火災延伸調查具體範圍為準。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災,不適用本規定。
(一)因放火、自殺、自焚等故意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處理的火災;
(二)因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礦井地下部分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的火災;
(三)機動車在通行過程中,因車輛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導致燃燒的火災;
(四)軍事設施火災;
(五)森林火災;
(六)其他不適用火災延伸調查處理的情形。
第六條 依據火災情況確定延伸調查對象,主要包括火災相關單位責任人、管理人,火災相關建築物、場所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火災相關設施設備器材生產、供應、檢測、維護單位,起火所在地基層政府、基層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及公職人員。
第七條 屬於延伸調查範圍的火災,政府已經成立事故調查組的,由事故調查組一併開展延伸調查;政府未成立事故調查組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管轄權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成立火災延伸調查處理組,在火災發生後5日內啟動延伸調查。
火災延伸調查處理組一般由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擔任組長,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擔任副組長,成員由應急管理、公安、發改、住建、網信、總工會和其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成。
第八條 火災延伸調查處理組主要職責是:
(一)查明事故起火原因和災害成因,確定火災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二)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建議和改進措施;
(三)火災延伸調查處理工作完成後,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批覆;
(四)對涉嫌刑事犯罪、行政違法和違規違紀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移送相關主管部門查處。
第九條 火災延伸調查處理組可下設技術工作組、管理工作組、綜合工作組。技術工作組由消防救援機構、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社會力量等組成,組長由消防救援機構人員擔任;管理工作組由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組長由調查處理組指定;綜合工作組由應急管理、發改、民政、網信、總工會和消防救援機構等組成,組長由調查處理組指定。
技術工作組主要負責查明起火原因和災害成因,管理資料證據,核定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提出技術方面的防範建議和改進措施,起草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管理工作組主要負責確定火災事故責任、查明事故發生單位的基本情況、相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評估事故發生後當地政府及部門的應急救援及處置情況、民政部門開展的受災家庭或個人基本生活救助情況,提出管理方面的防範建議和改進措施;
綜合工作組主要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綜合協調、信息發布、輿情應對、後勤保障等工作,對需要補充調查的事項進行調查,對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移交監察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技術工作組按照《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火災現場勘驗規則》《火災原因認定規則》等有關規定,開展調查詢問、現場勘驗、視頻分析、技術鑑定、現場實驗等調查取證工作,查明起火原因和災害成因,核定火災損失。
第十一條 管理工作組圍繞起火原因和災害成因,注重從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環節進行取證,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是否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是否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罪等刑事犯罪,調查基層政府、基層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及公職人員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制是否到位等情況。
(一)調查單位主體責任。圍繞引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徑和人員傷亡等要素,調查起火場所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設施維護運行、應急處置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二)調查工程建設責任。圍繞起火場所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圖紙審查、竣工驗收等環節,調查相關單位和個人是否存在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等導致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造成人員傷亡的行為。
(三)調查技術服務責任。圍繞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環節,調查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是否存在違規執業、超範圍執業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調查設施設備器材質量責任。全面調查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人員傷亡有關的設施設備器材在生產、銷售、使用、維修和認證檢驗等環節,是否存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行為。
(五)調查屬地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責任。屬地政府是否落實消防安全工作領導職責。行業部門是否落實消防安全行業監管職責。消防監督執法是否存在不作為、亂作為,滅火救援行動是否存在明顯消極應戰、嚴重違規作業直接導致重大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六)調查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人員傷亡有關的其他責任。
第十二條 根據延伸調查情況,火災延伸調查處理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行政初步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在延伸調查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行政違法和違規違紀的,火災延伸調查處理組按照相關規定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 火災延伸調查處理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延伸調查處理,形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情況疑難複雜的,經調查處理組組長批准,可延長60日。
第十五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主要內容有:
(一)事故基本情況和調查處理組成立情況;
(二)起火單位、場所概況;
(三)事故發生及處置情況;
(四)事故認定情況;
(五)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六)防範建議和改進措施;
(七)調查組成員名單及簽名。
第十六條 火災延伸調查處理組應當自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形成之日起3日內向批准成立火災延伸調查處理組的人民政府報送,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15日內作出批覆。批覆中應對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提出具體要求。較大及以上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批覆中,還應要求結案一年內對責任追究情況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覆,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做出處理。
第十七條 火災延伸調查處理情況由負責組織延伸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或者授權消防救援機構按相關規定向社會公開,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十八條 火災延伸調查處理工作結束後,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將延伸調查處理組成立檔案、事故調查報告、政府批覆檔案、追責處理材料、調查取證材料、技術鑑定報告等資料歸檔立卷。
第十九條 較大及以上火災事故批覆後一年內,消防救援機構針對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提請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形成評估報告。
第二十條 評估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評估工作組織及開展情況;
(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防範建議和改進措施落實情況;
(四)事故發生單位及周邊民眾受教育情況;
(五)存在問題及措施建議;
(六)評估組評估意見。
評估工作結束後,評估組應當向人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包括有關證據材料,評估組成員應當在評估報告上籤名。
第二十一條 經評估整改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力的,人民政府應在收到評估報告十五日內下發督辦函,督促下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企業限期整改落實,對逾期仍未落實整改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嚴肅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火災延伸調查處理組工作人員存在消極怠工、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在火災延伸調查和處理工作中,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含本數、本級。15日以內(含本數)期限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1年8月18日起施行,2026年8月17日廢止。《延安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延政辦發〔202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