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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新鄉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試行)的通 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新鄉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試行)》已經市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新鄉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0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適用範圍及許可權
第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屬於本規定適用範圍:
(一)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的;
(二)依據《火災損失統計方法》(GA185—2014),直接經濟損失達到重大責任事故罪、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以及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等相關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
(三)國家機關、廣播電台、電視台、學校、醫院、養老院、託兒所、幼稚園、文物保護單位、宗教活動場所等重點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發生火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社會影響較大,需要開展調查處理的。
第二條發生火災後,由消防救援機構會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對事故是否屬於本規定調查處理適用範圍進行分析預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規定:
(一)因放火、自殺、自焚等故意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處理的;
(二)礦井地下部分發生的火災;
(三)機動車在通行過程中,因車輛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導致燃燒的;
(四)軍事設施火災;
(五)鐵路、港航、民航和森林火災。
第三條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由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以上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級人民政府調查組做好調查處理。
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火災事故調查,也可以授權本級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火災事故調查。
第二章 火災事故調查組
第四條根據火災事故等級,由市、縣級政府決定組織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市、縣級政府成立的火災事故調查組由相關職能部門組成,同時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五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在火災發生24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火災事故調查的請示和火災事故調查組組成的建議,本級人民政府批覆同意的,同時指定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
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原則上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秘書長(副主任)擔任,政府授權本級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擔任調查組組長。
第六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主要職責是: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統計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火災事故的性質和火災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完成後,形成書面調查報告,經本級人民政府批覆後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調查組工作,對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全面負責,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事故實際情況,明確調查方向和重點,確定各成員職責和分工;
(二)主持召開調查組成立會議、調查報告審議會議,定期召開情況通報會、各小組銜接會以及重大事項討論會等;
(三)指導、督促各小組協調配合、按計畫開展調查工作;
(四)協調事故調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事故調查中出現的分歧,經研究協商仍未達成統一意見的,調查組組長可根據多數人意見作出結論,必要時可報本級政府審批決定;
(五)審定簽發需要向本級人民政府請示的有關事項、對外發布事故調查進展信息等。
第八條火災事故調查組應根據事故具體情況設定綜合組、技術組、管理組等工作小組。
第九條綜合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長由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人員擔任,主要負責事故調查工作的綜合協調、後勤保障和資料證據的管理等工作。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負責籌備成立事故調查組、召開事故調查組相關會議等各項工作;
(二)負責事故調查組相關信息的統一報送和處置,對事故調查組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完成後勤保障等相關工作;
(三)負責了解、掌握各組調查進展情況,督促各組按照事故調查組總體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協調和推動工作有序開展;
(四)負責事故調查資料的調度與存儲;
(五)負責事故輿情信息的收集匯總;
(六)負責起草事故調查報告並提交調查組審議;
(七)完成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條 技術組一般以消防救援機構人員為主,由消防救援、公安機關、住建部門和發生火災事故場所行業主管部門等單位工作人員組成,組長由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人員擔任,主要負責調查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根據事故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技術組調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傷亡人數及原因;
(三)負責事故現場勘驗,蒐集相關證據,開展相關技術鑑定和檢驗檢測工作,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論證,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統計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四)提出對事故性質認定的初步意見和事故預防的針對性措施;
(五)形成技術組調查報告並提交事故調查組審議;
(六)完成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一條 管理組一般以消防救援機構人員為主,由消防救援、應急管理、公安機關、住建、自然資源和規劃、工會和行業主(監)管等部門工作人員組成,組長由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人員擔任,主要負責在技術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間接技術原因的基礎上,開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調查。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根據事故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管理組調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發生單位或場所的基本情況、相關行業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職情況,查明事故涉及的黨委政府消防安全責任和監管部門執法監管職責落實情況,查明相關單位和人員的事故責任,提出相應處理意見;
(三)針對事故暴露出的管理問題,提出整改建議和防範措施;
(四)形成管理組調查報告並提交事故調查組審議;
(五)負責評估事故發生後當地政府及部門的應急救援處置情況,完成事故應急評估報告;
(六)完成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二條 調查組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主動迴避:
(一)是火災事故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近親屬與事故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火災事故當事人關係密切、存在矛盾糾紛、債權債務關係及可能影響事故公正調查處理的其他情況。
第三章 調查對象
第十三條依據火災事故情況確定調查詢問對象範圍,主要包括:
(一)主體責任人、現場操作人員、發現火災人員、撲救火災人員、知情人、當事人、目擊者、管理人員,火災涉及的建設、勘察、設計、採購、施工、安裝、監理、檢測以及監督單位的相關人員;
(二)對消防安全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准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公職人員,以及行政村(社區)幹部。
調查詢問對象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和調整。
第四章 調查取證
第十四條 調查工作應嚴格按照《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火災現場勘驗規則》等有關規定要求,規範開展現場封閉、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物證提取、檢驗鑑定、調查實驗等各個環節,實地調查掌握火場情況。
第十五條 調查取證重點從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等方面進行。
(一)調查中應當重點關注火災事故責任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等刑事犯罪問題線索;
(二)對火災事故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取證。重點調查起火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第十六條火災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鑑定、檢測實驗的,調查組可委託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或者直接組織專家進行。相關單位、專家應當出具書面結論,並蓋章簽名。
負責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司法鑑定機構、檢驗檢測機構和科研院所等力量,加強與技術支撐單位的協作和專家庫建設,不斷提高事故調查取證和現場實驗的專業性。
第五章 火災原因分析與責任調查
第十七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在火災現場勘驗、調查詢問以及物證鑑定等環節取得證據的基礎上,綜合分析研判,科學作出火災直接原因認定。
第十八條火災事故調查組應在查明火災直接原因的基礎上,對火災發生的誘因、災害成因以及防火滅火技術等相關因素開展深入調查,分析查找火災風險、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提出針對性的改進意見和措施,推動相關行業部門和單位發現整改問題和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根據查明的火災原因和事實,依法依規作出事故性質分析認定。
第二十條火災事故調查組應圍繞火災發生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查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是否存在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的行為,釐清火災事故各方責任。
(一)依法調查使用管理責任。圍繞引發火災的點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徑和人員傷亡等要素,全面調查起火單位在消防安全承諾制落實、員工消防安全培訓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實、消防設施維護運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持證上崗及臨機處置、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用火用電用氣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檢查巡查、火災應急疏散演練和微型消防站火災處置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逐一查實起火單位的主體責任;
(二)依法調查工程建設責任。圍繞起火單位或場所,全面調查消防設計、圖紙審查、施工、監理和竣工驗收等環節,查清相關單位和個人是否存在未嚴格按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圖紙審查、施工、監理和竣工驗收,建設單位申請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准開工報告時是否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是否存在建設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場準入、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監理把關不嚴、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等行為。堅持源頭治理,查實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造成人員傷亡有關的工程建設主體責任和從業人員個體責任;
(三)依法調查中介服務責任。圍繞起火單位或場所,全面調查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消防設施維保檢測、消防安全評估和消防產品認證檢驗等環節,查清中介服務在執業過程中是否存在從業人員不具備執業資格、未執行中介服務技術標準等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存在出具虛假執業檔案的行為,註冊消防工程師是否存在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職業資格證書、註冊證、執業印章等行為,查實與火災有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的主體責任和從業人員的個人責任;
(四)依法調查消防產品質量責任。圍繞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人員傷亡有關的消防產品作用發揮情況,全面調查火災報警、滅火設施、防煙排煙、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產品的生產、銷售、使用和維修等環節,查清消防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以及火災中未有效發揮作用的原因和影響因素,查實消防產品各環節的主體責任;
(五)依法調查黨委政府和部門監管責任。調查屬地黨委政府、基層組織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情況,是否存在職責履行不到位等問題;調查監管部門執法、滅火救援行動開展情況,是否存在不到位、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調查負有行業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開展情況,是否存在未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等問題;調查負有建築規劃、施工手續辦理等部門依法履職情況,是否存在違規辦理等問題。
第六章 責任劃分與追究
第二十一條根據調查情況,管理組負責對起火單位或場所、相關責任人分別提出刑事責任追究、行政處罰、聯合懲戒等初步意見。
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有關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公職人員對火災事故負有責任,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犯罪的,火災事故調查組應及時將有關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火災事故調查組應及時將《移送案件通知書》及火災調查報告、涉案物品清單、火災事故認定書(涉嫌放火的除外)、有關的證據材料複印件及其他有關涉案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應出具接受案件的回執或者在《移送案件通知書》上籤字、蓋章,並自受案之日起3日內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應當自接收案件之日起7日內做出決定;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自受案之日起30日內做出決定;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退回案件材料。公安機關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火災事故調查組和司法機關。
第七章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三條技術組、管理組應通過調查取證和分析研判,在規定時間內形成小組調查報告。綜合組應在各小組報告的基礎上,綜合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初稿,並在一定範圍內徵求意見,修改完善後形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引言。火災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性質及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事故基本情況概述,事故調查組成立依據,事故調查組人員的組成情況;
(二)起火單位和相關單位概況。起火單位成立時間、註冊地址、所有制性質、隸屬關係、經營範圍、證照情況、勞動組織及工程(施工)情況等。與起火單位存在租賃經營、管理服務等相關單位概況;
(三)火災事故發生、搶救及政府應急行動情況。事故發生過程以及事故報告、搶救、搜救及政府應急行動情況;
(四)火災原因及性質。包括火災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認定火災事故是否屬於責任事故;
(五)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包括事故責任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政治面貌、職務、主管工作等)、責任認定事實、責任追究的法律依據及處理建議,並按以下順序排列:
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分別列出個人姓名、職務、工作職責、違法事實、處理建議;
建議移送黨紀政務處理的人員。分別列出個人姓名、職務、工作職責、違規事實、處理建議;
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分別列出姓名、職務、工作職責、違法事實、處理建議;
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事故相關單位。分別列出單位名稱、違法事實、處罰建議;
其他需要問責處理的單位和相關人員。
(六)整改措施建議。結合火災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和調查中發現的地方政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有消防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事故責任單位等存在的問題和工作薄弱環節,提出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的措施。整改措施要與調查報告中發現的問題前後呼應,做到有針對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章 調查時限及批覆結案
第二十四條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並向本級人民政府請示結案;特殊情況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二十五條火災事故調查組向本級政府報送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附調查組成員名單及簽名,並同時向省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調查組成員對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的,應簽名後附專頁說明不同意見。
第二十六條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覆。
第二十七條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結案批覆,應對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提出具體要求。批覆抄送事故調查組有關成員單位、事故發生單位,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同時通報有關紀檢監察機關。較大火災事故結案批覆應明確結案一年內開展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的要求。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覆,依照許可權和程式,對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火災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對涉嫌犯罪的火災事故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批覆後,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市級人民政府或消防救援機構按規定公布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並負責輿情答疑、回應社會關切。依法應當保密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一般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是否需要公開,由組織調查的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第二十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結束後,由消防救援機構將火災事故調查組成立的檔案、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調查組人員簽字名冊、政府對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覆檔案、調查取證材料、技術鑑定報告等裝訂歸檔。
第九章 整改評估
第三十條較大火災事故批覆結案後一年內,市級消防救援機構應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成立整改措施落實評估組,對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開展評估。評估內容應包括:
(一)火災事故相關企業及同類企業、火災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採取的具體舉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受到行政處罰、處分的落實情況,刑事責任定罪量刑情況;
(三)火災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汲取事故教訓,強化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評估報告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後,評估工作即告結束。有關資料由市級消防救援機構歸檔保存。
第三十一條對火災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力的,以市政府名義下發督辦函,對逾期仍未整改造成嚴重後果的,移交相關部門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新鄉市平原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理委員會、新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新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根據新鄉市人民政府的授權或委託,依照本規定組織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中期限的含義:
(一)本規定中15日以內(包括15日)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二)本規定中15日以上期限以自然日計算,包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