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焦作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已經焦作市政府同意,焦作市人民政府

於2021年6月22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焦作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6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1年6月22日
  • 發布單位:焦作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河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檔案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督、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地方消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對本單位消防安全負主體責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第六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
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有關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以及省、市有關消防工作規定。
(二)科學編制和嚴格落實城鄉消防規劃,預留消防隊(站)、訓練設施等建設用地。統籌城鄉消防發展,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計畫,研究部署本地區消防工作重大事項,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在本級政府預算中落實涉及消防方面的經費保障。
(四)健全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牽頭的消防工作協調機制。
(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機制,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重大節假日、重要活動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檢查。
(六)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並組織有關部門督促隱患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整改。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站)和專職消防隊(站)。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站)公益屬性,採取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招錄政府專職消防隊(站)員,建設營房,配齊裝備;落實消防方面的經費保障。
(八)組織和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落實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保障,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九)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發展消防公益事業。加強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採取購買服務等方式,推進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工作和網際網路、物聯網等信息技術在公共消防安全領域的套用。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鄉鎮國土空間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安排必要資金,用於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
(三)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明確消防專(兼)職管理人員,負責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四)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裝備,承擔防火巡查、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
(五)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和要求,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六)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的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建立志願消防隊或者微型消防站,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三至第七項職責,並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第九條 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理機構等政府派出機關,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規定履行同級別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難點消防安全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工作的情況;其他負責人應當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組織工作督查,推動分管領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成立的消防安全委員會,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消防安全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督促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二)定期召開聯席會議,聽取成員單位消防工作情況匯報,分析研判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形勢;
(三)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消防工作情況,提出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建議;
(四)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情況進行考核,並負責具體實施;
(五)建立行業消防工作信息互通和行業系統火災情況、突出問題定期通報等工作機制;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委員會日常工作,縣級以上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消防救援機構。
第十二條 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對審批事項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條件要依法嚴格審批,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照或批准開辦。對已經依法取得批准的單位,要加強事後監管,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依法報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一)消防救援機構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組織針對性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實施消防行政處罰。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承擔或參加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
(二)公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要求,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協助消防救援機構開展滅火、應急救援和火災調查等工作。
(三)教育部門負責中國小、幼稚園、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指導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宣傳工作,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學校安全教育活動統籌安排,指導教育機構落實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要求。
(四)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特困人員供養、救助管理、婚姻、殯葬、養老機構等民政服務機構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指導社會福利機構落實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要求。
(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企業專職消防隊員依法參加基本養老、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職業培訓內容。
(六)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配合消防部門編制消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依據規劃預留消防站、消防訓練基地規劃用地。
(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督促建設工程責任單位加強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在組織制定工程建設規範以及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時,應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八)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在客運車站、交通運輸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有關消防工作制度。
(九)文化廣電和旅遊部門負責文化娛樂場所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工作,指導、監督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劇院等文化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十)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指導醫療機構落實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要求。
(十一)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督促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加強特種設備生產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組織制定特種設備產品及使用標準時,應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積極推廣消防新技術在特種設備產品中的套用。依法對生產流通環節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加強消防相關產品質量認證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廣電部門負責指導廣播電視播出、傳輸機構和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應急管理部門應加強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宣傳,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將消防救援機構確定的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將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況,或者發現本行政區域存在的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十三條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職能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綜合保障職責:
(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
(二)科技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
(三)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教育內容。
(四)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對消防資金進行預算管理。
(五)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商貿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六)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契約約定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並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督促監管本小區居民電動車到指定停放充電場所充電。
(七)電力部門依法對電力企業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電力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推廣採用先進的火災防範技術設施,引導用戶規範用電。
(八)燃氣管理部門負責加強城鎮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氣經營者指導用戶安全用氣並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排除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依法查處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等各方主體的燃氣違法行為。
(九)人防部門負責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十)文物部門負責文物保護單位、文化遺產和博物館等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十一)體育、宗教事務、糧食等部門負責加強體育類場館、宗教活動場所、儲備糧儲存環節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十二)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監管機構負責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業機構、保險機構及服務網點、派出機構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保險監管機構負責指導保險公司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業務,鼓勵保險機構發揮火災風險評估管控和火災事故預防功能。
(十三)農業、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十四)網際網路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指導網站、移動網際網路媒體等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
(十五)氣象、水利、地震部門應當及時將重大災害事故預警信息通報消防救援機構。
(十六)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第四章 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落實防火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火災隱患整改、專職或志願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建設等消防工作所需資金。
(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四)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五)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於2人,並持證上崗。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人員密集場所不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等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七)開展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在隱患未消除之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八)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或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加強隊伍建設,定期組織訓練演練,加強消防裝備配備和滅火藥劑儲備,建立與消防救援隊(站)聯勤聯動機制,提高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第十四條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定防火警示、提示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三)積極套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測、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
(四)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和敷設電氣線路、管線必須符合相關標準和用電、用氣安全管理規定,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五)根據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區域聯防、聯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組織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日開展防火巡查,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應當至少每2小時開展一次防火巡查,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醫院、民政服務機構、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幼稚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巡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 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高危單位除應當履行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設備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
(二)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特有工種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當取得建(構)築物消防員資格證書。
(三)專職消防隊或者微型消防站應當根據本單位火災危險特性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定期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
(四)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在有關場所、建築物內配備防毒面具、緊急逃生設施、疏散引導器材等疏散逃生設備。
(五)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六)按照規定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十七條 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使用的,由共管共用方協商確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應當與業主約定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行為。
第十九條 住宅物業由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應當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住宅區物業管理主體不明的,村(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業主、使用人簽訂防火協定,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對消防設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
第二十條 住宅物業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等費用,納入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範圍。共用消防設施屬人為損壞的,修復或者賠償的費用依法由侵權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動本行業消防安全工作,引導行業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評估、諮詢、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依法依規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的設計、建設、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第五章 責任落實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建立消防責任制的要求,逐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主體、責任範圍、目標任務、工作措施、獎懲辦法等內容。
上級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納入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內容,作為對所屬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綜合考評的重要依據。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本行業、本系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考核,並將檢查考核結果作為評先評優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消防安全信用制度,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個人的消防安全信用情況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規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第二十六條 負責消防工作的工作人員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職責時,應當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第二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有主管部門的,通報其主管部門。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許可、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失職瀆職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造成火災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本省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微型消防站是單位、社區組建的有人員、有裝備,具備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的志願消防隊。具體標準由消防救援機構確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一、《實施辦法》起草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和《河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施行以來,對於加強消防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保護公共財產及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市消防工作也遇到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亟需制定《辦法》予以解決。
一是主動應對消防現實鬥爭的需要。當前我市正處於經濟社會發展的提檔加速期,也是各種社會矛盾的凸顯期,致災因素明顯增多,火災隱患存量難減、增量難控,火災發生幾率和防控難度相應增大。社會消防工作基礎差、基層弱的局面還沒有得到根本扭轉,消防人員不足、消防經費保障乏力的矛盾還沒有得到根本解決,社會化消防宣傳大格局未完全形成。一些地區、部門和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到位,公共消防安全基礎建設薄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不強,公眾消防安全意識淡薄,消防部門“小馬拉大車”、單打獨鬥局面依然。這些問題的存在,致使火災隱患得不到源頭整治,全民消防得不到有效普及,事故發生得不到有力防控,火災形勢嚴峻,總體上處於易發、多發期,消防現實工作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緊迫壓力。
二是維護加強公共消防安全的需要。2020年8月28日,周口市淮陽區齊老鄉一門店發生火災事故,造成3人死亡。2018年12月17日,商丘市華航現代農牧集團有限公司廠區發生火災,造成11人死亡。上述多起亡人火災事故均暴露出社會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意識淡薄、應急處置能力低,消防部門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責不力,住建、安監等行業主管部門履行消防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地方政府統一領導消防工作職責落實不力等問題。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導致群死群傷火災事故接連發生,造成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巨大損失,嚴重威脅了公共消防安全。
三是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政策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了“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要求加強和創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實責任,強化預防,整治隱患,夯實基礎,進一步提升火災防控和滅火應急救援能力,不斷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為嚴格落實消防工作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國務院於2013年2月16日印發了《消防工作考核辦法》,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年度火災預防、消防安全基礎、消防安全責任等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國務院辦公廳於2017年10月29日公開發布《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首次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實施作出全面、具體規定,進一步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堅決預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上述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規定的消防安全責任比較巨觀原則,亟需通過符合焦作實際、明確具體、操作性強的責任體系規定來全面貫徹落實。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安全生產工作發表了重要講話,並強調“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要落實行業主管部門直接監管、安全監管部門綜合監管、地方政府屬地監管,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而且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因此,有必要出台《辦法》,明晰政府、部門、單位和公民的消防安全責任,構造“政府抓面、部門抓線、消防抓點”的社會化消防格局,推動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基本達標,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普遍增強,單位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積極整改,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有效遏制,實現火災發生預期可控的目標,進一步提升我市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更好地服務民生、服務經濟、服務社會發展。
二、《實施辦法》制定依據和基本原則
(一)制定依據。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河南省消防條例》《河南省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規定》等。二是《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街道鄉鎮消防格線化管理工作的意見》《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河南省防火安全委員會關於印發河南省防火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工作職責的通知》以及國家機構改革有關三定方案、新組建部門主要職責等。
(二)基本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作為總體指導原則;堅持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的責任原則;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部門履職原則;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的單位履職原則;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的責任追究原則。
三、《實施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部分,分為總則、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職責、部門消防安全職責、單位消防安全職責、責任落實、附則。
(一)總則。提出焦作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目的、工作職責和適用範圍。
(二)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職責。消防工作事關千家萬戶、各行各業,是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必須在政府統一領導組織下才能得到有效推進。《辦法》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理機構等政府派出機關應履行的工作職責進行了明確和細化,同時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其他負責人應履行的工作職責。
(三)部門消防安全職責。各部門應當在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其法定職權具體承擔消防經費投入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社會消防監督管理等各項消防工作職責。《辦法》對具有行政審批、行政管理、社會公共服務等職能部門的消防安全職責進行了明確。明確職責後,各部門具體工作有據可依,行業內更容易監管。同時,規定了部門領導和分管領導職責。
(四)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單位是社會最基本的組織單元,也是消防安全最基本的責任主體。《辦法》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高危單位應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對同一建築管理或使用時確立的消防安全責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的消防職責;小區業主應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石化、輕工、物流等行業協會應引導行業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評估、諮詢、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工作職責;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工作責任進行了明確。
(五)責任落實。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消防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需要落實的消防安全責任,規定了對消防工作的考核、結果套用、責任追究;明確強調,堅持職權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要追究相關責任,實施層層問責措施,對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人員並構成犯罪的將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六)附則。其他需要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的單位及《辦法》實施時間。
四、《實施辦法》主要特點
(一)建立了系統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一是以層級劃分為基礎,自上而下構建起“市、縣(市、區)、鄉(鎮)”“三位一體”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在《辦法》的基礎上,立足於我是實際及多年消防治理經驗,把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實施和民眾性消防工作結合起來,讓消防安全責任落實到基層組織,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消防安全工作職責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的民眾性消防安全工作內容。二是以行政管理為主線,構建了“政府、領導幹部、部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分別對應層級劃分,規定了各級政府、各級領導幹部、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直屬機構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職責。層級劃分責任體系與行政管理責任體系互為表里,共同構成了有機統一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體系。
(二)回應了黨和國家當前改革要求。一是根據機構職能調整方案,重新厘定部門職責。結合我市改革檔案、“三定方案”及部門反饋意見,重點對涉及機構改革部門的消防安全職責進行了界定。重點明確了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國土空間規劃等條文概念表述。二是貫徹落實消防執法改革要求。按照《消防法》修正案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最新要求,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移交給住建部門;明確了公安部門消防監督職責;提出了加強社會單位事中事後監管的具體舉措。三是從嚴執行中央精簡檔案要求。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中共中央關於為基層減負的重要通知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有關大幅精簡檔案的工作部署,我們在保證《實施辦法》體例結構、重要內容和核心條文完整的基礎上,對條款表述作了進一步簡化。
(三)補齊了我市火災防控工作的“短板”。通過《實施辦法》的制度設計,針對電動腳踏車火災問題,規定了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督促監管本小區居民電動車到指定停放充電場所充電,規範電動腳踏車充電和車輛停放,保證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通道暢通”。針對農村地區火災多發問題,明確了市、縣、鄉三個層級的相關消防安全工作職責,進一步強化了基層民眾性消防安全工作舉措。同時,將影響近年火災穩定的因素納入責任追究體系進行追責,通過倒逼責任落實的方式,抑制主要致災因素的出現。例如,第二十六條考評制度的情形;以及第三十條法律責任追究等情形。
check!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