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辦法

《天水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辦法》已經天水市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2月28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水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28日
  • 發布單位: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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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車通道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提高滅火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甘肅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車通道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消防車通道,是指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時供消防車通行和停靠的道路,包括專用消防車通道、市政道路、居民住宅區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的道路、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車通道等。
第四條 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車通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市、縣區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車通道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消防車通道監督管理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引導公民增強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的意識。
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96119投訴電話等多種途徑,舉報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行為。
第二章 消防車通道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市、縣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規劃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橋、地道橋等工程時,應充分考慮大型消防車通行需求,預留足夠高度,滿足地面承重能力及坡度要求;
(二)嚴格控制擅自改變消防專項規劃中的消防車通道 內容;
(三)嚴格控制已規劃的停車場變更使用功能,保障社會車輛有序停放、消防車通道不被占用;
(四)對未經批准臨時建設、未按照批准內容臨時建設或逾期未拆除,影響消防車通行或停靠登高操作的行為,依法予以 處理;
(五)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影響消防車通行或停靠登高操作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六)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八條 市、縣區住建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中,應確保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滿足國家消防技術規範要求;
(二)監督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按照國家消防技術規範對消防車通道進行設計、施工和管理;
(三)督促物業服務企業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提高消防車通道管理能力;
(四)對負責組織建設、維護的市政道路,在施工期間有可能影響滅火救援的情況,應當事先函告本級消防救援機構;
(五)在審批挖掘或占用城市道路進行施工作業時,應當滿足消防車通行需要;
(六)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九條 市、縣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城市戶外廣告牌、燈箱、招牌等設定和流動商販違規擺攤設點、占道經營等行為嚴格管理,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
(二)對未經批准,擅自挖掘道路或者占用道路進行施工作業,影響消防車通行或停靠登高操作的,依法予以處理;
(三)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條 市、縣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查處居民住宅小區外公共區域消防車通道違規停放機動車輛的行為,保障消防車通道不被占用;
(二)在具備條件的道路上施劃臨時停車位時,要確保消防車通道不被占用;
(三)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一條 市、縣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審查通過的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對消防車通道進行認定,原有檔案確實無法提供的,根據建築現狀依據國家消防技術規範進行認定;
(二)對消防車通道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檢查,督促指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三)按照國家消防技術規範制定消防車通道標誌標線、警示牌式樣,並組織實施;
(四)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拒不改正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對多次違法停車且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或個人,納入消防安全嚴重失信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和個人誠信記錄,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五)對單位和個人舉報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行為進行核查、處理;
(六)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和轄區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車通道管理職責;
(二)對轄區單位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改正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行為;
(三)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樓院,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確定消防車通道安全管理人員,落實管理責任;
(二)協調轄區專用停車場對外開放或錯時停車,提高停車場使用效率,保障消防車通道不被占用;
(三)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四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暢通消防車通道常識宣傳和典型火災案例警示教育,增強居(村)民消防安全意識,並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組織居(村)民疏通公共通道,消除火災隱患。
第三章 消防車通道的建設與維護
第十五條 按照國家消防技術規範要求,消防車通道設定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與消防車通道相連通的滅火救援場地,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築之間不應當設定妨礙消防車作業的障礙物,戶外廣告牌、燈桿、架空管線、綠化景觀等設定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
(二)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地道橋和高架橋,應當滿足消防車通行需要;
(三)商業步行街街口的路障可設定為自動或人工可移動式路障。
第十六條 消防車通道應當依法設定明顯標識。消防車通道標識、標線式樣由消防救援機構統一制定。
建築物附屬的消防車通道標識、標線由建築物的管理使用單位或者居民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依法設定;其他區域的消防車通道標識、標線由消防救援機構根據需要依法設定。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
消防救援機構在滅火救援時,對違法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障礙物,有權依法予以強制清理。
第十八條 採用封閉式管理的消防車通道出入口,應當落實在緊急情況下能立即打開的保障措施,不影響消防車通行。
第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及時清除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物品,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
鼓勵機關、公共企事業單位、社會公益性場所為公眾提供免費停車服務。確需收費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居民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範對消防車通道進行明確標識,在消防車通道沿途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識、標線,提示嚴禁占用消防車通道停放車輛,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
(二)居民住宅區道路規劃停車位時,應當符合國家消防技術規範中消防車可通行的道路寬度、轉彎半徑、回車場等要求;
(三)對管理區域內的停車情況巡查、檢查,採取安裝攝像頭等技防措施,保證車輛在停車場、車庫或劃線停車位內停放,不得違法占用消防車通道,並對違法占用行為進行公示;
(四)定期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提示占用消防車通道的危害性和違法性,提高居民法律意識和消防安全意識;
(五)對違法搭建和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等妨礙消防車通道暢通的行為及時勸阻和制止;勸阻和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或公安派出所,或撥打96119投訴電話反映。
第二十一條 市場開辦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範對本市場區域的消防車通道進行明確標識,提示嚴禁占用消防車通道停放車輛或堆放貨物;
(二)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範嚴格管理市場區域內戶外廣告牌、燈桿、架空管線等設定,嚴禁在消防車通道上占道經營、違章搭建、人為設定路障等行為;
(三)負責車輛停放等管理工作,確保消防車通行寬度符合國家消防技術規範;
(四)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定期開展消防巡查及消防安全教育,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車通道管理應當落實下列規定:
(一)建設工程由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管理時,建設單位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確定責任人對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並督促施工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消防技術規範要求設定臨時消防車通道,並設定醒目標識,保持通道暢通,確保消防車能夠停靠施救;
(三)監理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國家消防技術規範設定臨時消防車通道、回車場和臨時救援場地,且不得在臨時消防車通道上堆放材料或將其占用為作業場地等,確保臨時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四條 負有消防車通道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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