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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消防車通道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內蒙古自治區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車通道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消防車通道是指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時供消防車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小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車通道等。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車通道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負責本單位消防車通道的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對在消防車通道規劃、建設、管理、維護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及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鼓勵民眾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七條 消防車通道的設定除符合國家消防技術規範要求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消防車通道相連通的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場地,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築之間不應設定妨礙消防車作業的障礙物,戶外廣告牌、燈桿、架空管線、綠化景觀等設定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
(二)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地道橋和高架橋,淨空高度不應小於4.5米;
(三)商業步行街口、開放經營的各類市場主要出入口的路障應採用自動或人工可移動式路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車通道用途或者設定妨礙消防車通行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消防救援隊伍在執行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任務等緊急情況下,對阻礙消防車通行的車輛及隔離墩、欄桿等道路障礙物,可以實施拖移、拆除等措施。
第九條 城市道路、鄉村道路設定的限高限寬、路障等設施不得影響消防車的通行,相關設施的設定主體應確保限高限寬、路障等設施在應急狀態時可便利打開或挪移。道路主管單位或設定單位應將限高限寬、路障等設施的設定位置和打開方式,及時書面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二章 消防車通道管理職責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履行消防車通道管理職責。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部署消防車通道整治工作,組織指導村(居)委會開展消防車通道檢查,督促整改隱患。
第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及針對性的專項治理。
第十二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審查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橋、地道橋等市政工程設計方案時,應充分考慮大型消防車通行需求,高架橋與主幹道交叉口、地道橋預留足夠高度,並滿足大型消防車的通行要求;
(二)嚴格執行消防專項規劃中消防車通道內容;
(三)嚴格控制已規劃的停車場變更使用功能。
第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依法實施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中,應當審查建築周邊消防車通道,保障消防車通道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安全技術標準的有關規定,並能正常使用;
(二)對老舊住宅小區實施改造時應當滿足原有消防車通行要求;
(三)在負責組織建設、維護的市政道路及道路附屬設施施工期間,對占用、封閉路段,有可能影響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應在開工之日前書面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四)對全市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車通道管理職責進行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臨時占用市政道路設定的市場、夜市、步行街進行嚴格管理,滿足消防車通行要求;
(二)嚴格管理城市戶外廣告牌、燈箱、貨架等設定,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
(三)配合消防救援機構依法拆除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違章建築和設施。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市政道路上的停車位進行統一划線,規範車輛停放位置;
(二)對居民住宅小區外公共區域消防車通道上停放機動車輛的,依法予以處罰或拖離,罰單記錄進入車輛違章系統;
(三)對居民住宅小區內履行消防車通道管理情況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第十六條 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主管部門對停車場設定進行審批時,應確保消防車通行要求。
第十七條 消防車通道應當設定明顯標識。消防車通道標識、標線式樣由消防救援機構統一制定。建築物附屬的消防車通道標識、標線由建築物的管理使用單位或個人設定;其他區域的消防車通道標識、標線由消防救援機構根據需要設定。
消防救援機構及有關工作部門依法查處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等違法行為過程中,需要查詢機動車所有人身份信息和聯繫方式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及時提供。
第三章 單位和居民住宅小區消防車通道管理
第十八條 採用封閉式管理的消防車通道出入口,以及因突發公共事件等特殊情況下採取的管制措施,應保障在緊急情況下立即打開,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
第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消除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行為,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因施工致使消防車無法通行的,應採取臨時措施保障消防車通行或制定應急預案,並書面報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二十條 居民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設定消防車通道標識,在消防車通道沿途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識、標線,提示嚴禁占用消防車通道停放車輛;
(二)居民住宅小區道路規劃停車位後,應設定明顯標識預留消防車通行寬度。消防車通道淨寬度和淨空高度均不應小於4米,轉彎半徑應滿足消防車轉彎要求;
(三)加強巡查、檢查,發現居民住宅小區內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的車輛,及時通知車輛所有人;
(四)開展消防宣傳,在居民住宅小區出入口、電梯前室、轎廂等醒目位置張貼禁止占用消防車通道提示標語;
(五)對違章搭建和違章停放機動車輛等妨礙消防車通道暢通的行為應及時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採取拍照攝像等方式固定證據,並及時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和轄區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一條 無物業服務企業的居民住宅小區,由業主大會及其業主委員會承擔消防車通道管理的消防安全職責,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或者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但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代行職責。
第四章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車通道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對臨時消防車通道的規劃、建設、管理、維護工作負責。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車通道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施工現場內應設定臨時消防車道,並保持暢通,施工現場出入口設定應滿足臨時消防車通行的要求,宜布置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於2個;只能設定1個出入口的,應在施工現場內設定滿足臨時消防車通行的環形通道;
(二)施工現場內應設定臨時消防車通道,臨時消防車道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臨時用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距離不宜小於5米,且不宜大於40米;施工現場周邊道路滿足消防車通行及滅火救援要求時,施工現場內可不設定臨時消防車道;
(三)臨時消防車道宜為環形,如設定環形車道確有困難,應在施工現場設定不小於12米×12米的回車場或臨時消防救援場地,對於建築高度大於27米的住宅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24米的非單層廠房、倉庫和其他民用建築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回車場不宜小於15米×15米;
(四)臨時消防車道的右側應設定消防車行進路線指示標識;
(五)臨時消防車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設施應能承受消防車通行壓力及工作荷載。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由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管理時,建設單位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現行國家技術標準設定消防車通道,並設定醒目標識,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臨警時消防車能夠停靠施救。
第二十六條 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違法行為時,應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及時向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急管理、公安、自然資源、住建、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相應責任單位和個人給予行政處罰或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消防車通道管理職責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 對因工作失職危害消防安全的責任人及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鄉鎮、農村的消防車通道管理參照本規定。
第三十一條 占用消防車通道的障礙物,包括: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等行為的障礙物;在消防車通道與建築之間設定妨礙登高消防車操作的架空管線等行為的障礙物;在消防車通道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築之間設定的妨礙消防車作業等行為的障礙物等。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