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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車通道及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消防車通道,是指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時供消防車通行和停靠的道路。包括專用消防車通道、市政道路,居民住宅區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的道路,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車道路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等。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車通道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確保本單位區域內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且保持暢通,並根據各自職責範圍依法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人民民眾的消防安全意識。
第五條 鼓勵人民民眾通過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等多種途徑,舉報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行為。
第二章 消防車通道的建設與維護
第六條 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規劃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橋、地道橋等工程時,應充分考慮大型消防車通行需求,預留足夠高度,滿足地面承重能力及坡度要求;
(二)嚴格控制改變消防專項規劃中的消防車通道內容;
(三)嚴格控制已規劃的停車場變更使用功能,加強新建住宅小區、商業等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場所規劃管理工作,保障社會車輛、電動腳踏車停車用地,規劃合理預留消防車通道;
(四)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影響消防車通行或停靠登高操作的,依法予以查處;
(五)新建小區按照相關規範合理配建停車位,對於停車位不足的老舊小區鼓勵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建設停車設施,國土空間規劃應結合城市更新在老舊小區周邊規劃停車場、停車庫等停車設施,保障車輛有序停放,並確保消防車通道不被占用。
第七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中,應確保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二)監督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按照消防車通道進行設計、施工和管理;
(三)督促物業服務企業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強化消防車道管理意識,在住宅小區、單位院落、公共建築等物業管理場所,設定電動腳踏車、機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嚴禁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四)督促新建、改建、裝修、消防設施改造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實施道路修建、水電停供、通信斷網、消防設施維修等可能影響消防救援隊伍滅火救援的,應當事先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五)將消防車通道管理工作納入物業服務企業等級評定內容,並將評定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 縣(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嚴格管理城市戶外廣告牌、招牌、燈箱等設定和流動商販違規擺攤設點、占道經營、城市限行路障設定等行為,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
(二)對未經批准開挖道路、占用道路進行施工作業,影響消防車通行或停靠登高操作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九條 市、縣(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合住建局、城市綜合管理執法局等相關部門審批占用市政道路設定停車場、車輛停放點(包括臨時停放點)時,滿足消防車通行要求;
(二)配合住建局、城市綜合管理執法局等相關部門對市政道路停車場進行統一划線,規範車輛停放,確保消防車通道不被占用;
(三)根據實際情況在道路上增加停車位,確保消防車通道不被占用。
第十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建築物審批通過的圖紙對消防車通道進行認定,原有圖紙確實無法提供的,根據建築物現狀依據消防技術規範進行認定;
(二)對消防車通道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檢查,指導、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三)按照國家消防技術規範制定消防車通道標誌標線、警示牌式樣,並組織實施;
(四)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理;對多次違法停車占用消防車通道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或個人,納入消防安全嚴重失信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和個人誠信記錄,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五)對單位和個人舉報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行為進行核查、處理。
第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結合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防範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督促轄區村(居)民委員會和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車通道管理職責;
(二)對轄區單位、場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改正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行為。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樓院,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確定消防車通道安全管理人員,落實管理責任;
(二)協調轄區專用停車場對外開放或錯時停車,提高停車場的使用效率,保障消防車通道不被占用。
第十三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暢通消防車通道常識宣傳和典型火災案例警示教育,引導民眾增強消防安全意識,並按照法定要求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不得違法設定限高桿、水泥樁等影響消防車正常通行的固定設施。
第十四條 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範要求,消防車通道設定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與消防車通道相連通的滅火救援場地、廠房(倉庫)、民用建築之間不應當設定妨礙消防車作業的障礙物,戶外廣告牌、燈桿、架空管線、綠化景觀等設定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
(二)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地道橋和高架橋,應當滿足消防車通行需要;
(三)商業步行街街口的路障應設定為自動或人工可移動式路障。
第三章 單位和居民住宅區消防車通道管理
第十五條 消防車通道應當依法設定明顯標識。消防車通道標識、標線式樣由消防救援機構統一制定。
建築的管理使用單位或者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區域內消防車通道劃設標誌標線,設定警示牌,並定期維護,確保明顯醒目。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車通道用途或者設定妨礙消防車通行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消防救援機構在滅火救援時,對違法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障礙物,有權依法予以清理。
第十七條 採用封閉式管理的出入口,應當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範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立即打開,不影響消防車通行。
第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及時消除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物品,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因施工致使消防車暫時無法通行的,應當事先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十九條 居民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範對消防車通道進行明確標識,在消防車通道沿途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識、標線,提示嚴禁占用消防車通道停放車輛,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
(二)居民住宅區道路施劃停車位時,應當符合國家消防技術中消防車可通行的道路寬度、轉彎半徑、回車場等要求;
(三)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停車情況巡查、檢查,不得違法占用消防車通道;
(四)開展消防車通道宣傳和提示;
(五)對違法搭建和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等妨礙消防車通道暢通的行為及時勸阻和制止;勸阻和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或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條 市場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本市場區域內設定停車位時應當預留可供消防車通行的道路寬度;
(二)對市場區域內消防車通道進行明確標識,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識、標線,提示嚴禁占用消防車通道;
(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檢查,嚴禁電動腳踏車、貨物、包裝箱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
(四)及時清理在消防車通道上占道經營、違法搭建、設定路障等行為,確保消防車通道淨寬淨高符合國家消防技術規範要求,保持市場內消防車通道和出入口暢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市、縣(區)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公安交管、消防救援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單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法予以處理,並納入消防安全信用懲戒管理,依法依規開展信用懲戒。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其他負有消防車通道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停放,是指車輛停車後駕駛員離開車輛的行為。
(二)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障礙物,是指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停放社會車輛、設定限高桿、水泥墩、固定防護欄、違章搭建建(構)築物等妨礙消防車通行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