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

《武威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已經武威市政府同意,武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6月6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威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6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6日
  • 發布單位: 武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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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市政消火栓建設及維護管理,確保消防用水,提高抗禦火災能力,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甘肅省消防條例》和《甘肅省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政消火栓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消火栓,是指與市政供水管網連線,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專門用於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
第四條 市政消火栓應當與公共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情況進行督查、考核。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將市政消火栓建設納入規劃內容,並與城市道路、供水系統等內容相銜接。
第八條 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線的設計、建設、安裝及維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要求。
市政消火栓建設應按照《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範》(GB50974-2014)標準執行,滿足下列要求:
(一)市政消火栓應布置在消防車易於接近的人行道和綠地等地點且不應妨礙交通,距路邊不宜小於0.5m,並不應大於2.0m;距建築外牆或外牆邊緣不宜小於5.0m;應避免設定在機械易撞擊的地點,確有困難時,應採取防撞措施;
(二)市政消火栓的保護半徑不應超過150m,間距不應大於120m;
(三)市政消火栓宜在道路的一側設定,並宜靠近十字路口,當市政道路寬度超過60m時,應在道路的兩側交叉錯落設定;
(四)市政消火栓宜採用直徑DN150的室外消火栓,室外地上式消火栓應有一個直徑為150mm或100mm和兩個直徑為65mm的栓口,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應有直徑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個;
(五)採用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時,地下消火栓井的直徑不宜小於1.5m,且當室外地下式消火栓的取水口在冰凍線以上時,應採取保溫措施,同時設定明顯的永久性標誌;
(六)當市政給水管網設有市政消火栓時,其平時運行工作壓力不應小於0.14MPa,火災時水力最不利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不應小於15L/s,且供水壓力從地面算起不應小於0.10MPa。
具備市政供水條件的鄉(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設定市政消火栓,且間距不應大於120米。
第九條 市、縣(區)市政公共投資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修建、同步驗收”市政消火栓等消防設施,有關審批、規劃聯審單位應當將市政消火栓建設納入必審內容:
發展改革部門嚴格審查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中的市政消火栓建設內容及其投資概算。
自然資源部門嚴格審查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方案中市政消火栓的規劃設計內容。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規劃聯審、初步設計審批中要嚴格審查市政消火栓設計及其投資概算。
第十條 市、縣(區)住建部門負責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鶴)的新建、補建、遷建、拆除等工作,督促市政項目建設單位、市政供水企業等責任主體按照專業系統規劃和技術標準,具體落實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及其給水管線的鋪設等工作。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或者遷建消火栓的,應當徵得消防救援機構同意。
第十一條 市政消火栓的安裝應當規格統一,確保質量,符合防凍、抗壓要求,並設定明顯標誌。
第十二條 市政消火栓建成後,由住建部門會同消防救援機構組織相關單位驗收。驗收合格後,由相應管轄權的住建部門統一管理、維護。
第十三條 市、縣(區)住建部門委託相應的市政供水企業負責市政消火栓的定期檢查維護。市政供水企業發現市政消火栓損壞或者接到市政消火栓損壞的,應當及時修復,確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有效。維護經費按照規定從城市基礎設施維護費中列支。
供水管網因故障或者維護需要停水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供水管線遇突發爆管大面積停水時,供水企業應當及時通知消防救援機構和供水部門。
第十四條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市政消火栓的監督管理和日常檢查,定期對市政消火栓進行測試,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編號、建檔等工作。
第十五條 市政消火栓專供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禁止下列影響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為:
(一)損壞、挪用市政消火栓;
(二)埋壓、圈占、遮擋市政消火栓;
(三)擅自開啟市政消火栓取水;
(四)在市政消火栓3米範圍內堆物、停車等影響其使用;
(五)其他妨礙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為。
因綠化、市容環衛等原因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的,應當取得供水企業的臨時使用證明,並按照臨時使用證明規定的時間、地點使用。
第十六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市政消火栓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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