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陽區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辦法

隆陽區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辦法由保山市隆陽區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隆陽區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保山市隆陽區政府
導語,檔案內容,

導語

為加強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雲南省消防條例》、《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結合隆陽實際,制定本辦法。

檔案內容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公共消火栓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設定的撲救火災提供水源的消防設施。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隆陽區行政區域公共消火栓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和使用。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消火栓,是指設定於室外與供水管網連線,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專門用於火災預防和撲救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具體包括:
(一)城市道路和鄉鎮、村莊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市政消火栓);
(二)單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單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區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居民住宅區消火栓)。
第五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負責消火栓的監督管理和使用。
發改、財政、住建、水務、國土資源、城市綜合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關工作。
城市道路和供水專業系統規劃應當包括市政消火栓設定的內容,並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
第六條城市消防規劃應當與給水工程、交通工程等規劃相銜接,合理布局消防供水設施。有關部門在進行城市道路設計時,應當依據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等對消防設施進行設計,其中應當包括消火栓的設定,並徵詢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已接入供水管網的鄉鎮、村莊,在編制規劃時,應當結合供水設施的布局設定消防設施。
第七條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政消火栓的規劃。
第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城市道路市政消火栓的新建、遷建、補建、拆除等建設工作,所需資金由區人民政府承擔。水務管理部門負責督促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專項規劃和技術標準,鋪設供水管線、建設市政消火栓。供水單位應當保障滅火救援用水。
單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由建設單位按照標準建設。
各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廣大民眾,均有支持消火栓建設、維護其完好無損的責任和義務。
第九條消火栓應當與城市道路、單位建築、居民住宅區等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已接入城市供水管網的鄉鎮、村莊,應當按照規劃配建消火栓。
已建且功能完善的再生水管網通達區,應當採用再生水作為消火栓給水源。
第十條消火栓及其給水管線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消火栓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未明確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標準。
第十一條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將施工圖紙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由消防部門具體負責消火栓的監督管理和使用。
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將設計檔案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其他建設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設單位應當將設計檔案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消火栓專供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確需臨時使用消火栓的,使用單位應當向供水企業辦理臨時使用手續,並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使用結束後,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實際用水量向供水企業繳納水費。
臨時使用消火栓的,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人操作,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使用,不得損壞、改變消火栓原狀;使用過程中,附近發生火災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恢復原狀。
第十三條市政消火栓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督促供水企業落實維護保養職責,所需資金由區人民政府承擔。
單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由產權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落實專人進行維護保養。
第十四條消火栓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如實記錄消火栓檢查、損壞、維修、保養等情況,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消火栓的設定地點、數量、編號、規格、分布圖等資料。
(二)每年對消火栓進行1次試水,清除消火栓內污水。
(三)保證消火栓完好有效,無部件缺損、油漆剝落和漏水鏽蝕等現象。
(四)接到消火栓缺損的報修電話或者有關部門通知後,應當在24小時內組織專人進行修復,並將修復情況及時反饋。
(五)每年對城市用水尖峰時段進行消火栓壓力測試,確保高峰期消火栓出口壓力不低於0.1MPa、流量不低於15L/S。
第十五條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經費納入城市道路總投資,維護保養經費納入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消火栓的監督管理,對違法使用消火栓的行為進行查處,並負責對市政消火栓進行日常檢查,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編號、建檔等工作;發現消火栓存在問題需要維修的,應當及時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進行修復;發現城市道路市政消火栓設定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及時告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增建、改建和技術改造。
第十七條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或者遷建消火栓的,建設單位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方可進行。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及閘門井,不得在消火栓周圍堆放物品、擺攤、停車或者修建妨礙消防車取水的設施;發現消火栓損壞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造成消火栓損壞的,應當賠償損失並承擔其修復費用。
第十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有保護消火栓的義務。發現消火栓損壞、跑漏水時,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維護保養單位。對破壞、損害消火栓的行為,有權制止和檢舉。
第二十條在消火栓周圍堆放物品、擺攤、停車或者修建妨礙消防車取水的設施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因消火栓養護單位沒有及時維修、養護,造成消火栓無水源或無法使用,致使救災不及時造成重大損失的,將依法追究養護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紀律或其它)責任。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消火栓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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