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

《吉安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已經吉安市政府同意,吉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6月2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7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安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2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20日
  • 發布單位:吉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市政消火栓規劃建設、維護保養和監督管理,確保消防供水,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政消火栓的規劃、建設、維護、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政消火栓是指市政道路配建的與供水管網連線,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專門用於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政消火栓的組織領導和建設管理,明確管理職責,協調解決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消火栓管理實施監督檢查,定期對轄區市政消火栓的完好情況進行普查。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市政消火栓建設和養護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將市政消火栓布局規劃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財政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將市政消火栓建設、維護保養和消防救援訓練用水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住建部門負責依法指導新建、改擴建市政道路同步實施市政消火栓建設,督促相關單位對市政消火栓同步設計、同步建設。
  市政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指導城市供水企業做好市政消火栓的供水和維護管理工作,確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
  其他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等工作。
第六條 新建、遷建、拆除市政消火栓的經費納入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總投資;市政消火栓補建和管理維護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維護經費實行專款專用。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政消火栓布局、消防供水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市政消火栓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調整、完善,並按照消防規劃組織改造供水管網,確保消防用水。
  自然資源部門在進行城市道路及地下附屬管線規劃、建設審批時,應當依據標準規範對市政消火栓的設計進行審查,並徵求消防救援機構的意見。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消防規劃和技術標準,建設、配置和維護市政消火栓。有市政供水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要求新建或增建市政消火栓。
  市政消火栓損壞、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九條 市政消火栓的設定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一)城市道路每隔120m設定1隻市政消火栓,宜靠近十字路口,寬度超過60m的道路兩側應當交叉錯落設定。
  (二)消火栓距車行道不宜小於0.5m,不超過2m,距建築
  外牆邊緣不宜小於5m,消火栓100mm或150mm栓口應正對馬路。
  (三)公路交通隧道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於50m。
  (四)有條件的逐步安裝智慧型型市政消火栓。
第十條 供水企業應加強對市政消火栓的日常維護保養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確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無部件缺損、油漆剝落和漏水鏽蝕等現象;
  (二)確保供水管網壓力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定期對市政消火栓開展試水,清除市政消火栓內污水。
第十一條 市政消火栓專供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二條 公安交警部門在劃定道路兩側停車位時,應當避開市政消火栓。
第十三條 市政消火栓一經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拆除或者遷移。因城市建設等需要拆除或者遷移市政消火栓的,有關單位必須事先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市政消火栓的義務。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
第十五條 對在市政消火栓旁邊違規停放的車輛,影響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供水企業不履行維護保養職責的,由市政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埋壓、圈占、遮擋、損壞、挪用、擅自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市政消火栓規劃、建設、使用和養護及監督管理等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20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