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

為規範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南省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懷化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7月19日
  • 實施時間:2018年7月19日
  • 發布單位: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起草說明,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含懷化高新區)市政消火栓的規劃、建設、維護、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消火栓,是指市政道路配建的與市政供水管網連線,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專門用於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區室外消火栓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政消火栓的建設應當與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安裝應當規格統一,符合國家標準以及防凍、抗壓要求,並設定明顯標誌。
第五條 規劃部門在編制城市道路和供水專項規劃時,應當將城市道路市政消火栓的設定納入規劃。
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市政消火栓建設列為市政道路工程配套內容,納入工程投資預算;在辦理建設工程審批手續時,應當依據相關規範要求對市政消火栓的設計、建設情況進行審查,並納入項目驗收內容。
第七條 懷化經開區管委會和懷化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在市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市政消火栓建設。
第八條 市政消火栓建設經費應當納入市政道路建設成本。市政消火栓的補建、遷建、拆除、維護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審核後撥付,專款專用。
第九條 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為市政消火栓的主管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市政消火栓的補建、遷建、拆除、維護保養及日常管理等工作,確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水壓水量充足;
(二)負責編制市政消火栓的補建、遷建、拆除、維護等年度計畫和經費申報,並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同意;
(三)負責對已建市政消火栓進行編號、建檔,並將檔案資料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四)負責設立熱線電話,受理、處理市政消火栓投訴舉報;
(五)供水管線大範圍降壓停水時,事先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六)辦理市人民政府交辦的有關市政消火栓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懷化經開區管委會和懷化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督促指導施工單位及時將市政消火栓移交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市區範圍內的街道、社區應當建立轄區內市政消火栓的定期檢查維護制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項目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建市政消火栓的,應當經規劃部門審核批准。規劃部門審核批准時,應當考慮滿足改裝、拆除或者遷建後的消防用水需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建設業主具體實施。
第十三條 因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等需要,可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但不得損壞、改變市政消火栓現狀。發現市政消火栓有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進行維護。使用時附近發生火災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恢復原狀,保證消防用水。
第十四條 市政消火栓用於消防取水,除滅火救援、日常消防訓練和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啟、使用。
第十五條  單位或個人損壞、挪用、擅自拆除、停用、埋壓、圈占、遮擋市政消火栓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違反本辦法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責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其他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懷政辦發〔2018〕19號
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懷化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懷化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已經第五屆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7月19日

起草說明

根據上級檔案精神,結合懷化實際,我支隊在經前期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擬草了《懷化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起草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出台《懷化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的必要性
公共消火栓規劃、建設、維護管理水平直接關係到能否有效減少火災危害性、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隨著城市道路建設的發展,我市公共消火栓的建設管理水平總體仍非常落後,主要表現在:一是公共消火栓管理責任主體及其責任不明確;二是公共消火栓規劃、建設、維護、使用標準不統一;三是未建立起分工明確,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的公共消火栓管理工作機制,造成公共消火栓缺建率、缺損率高、管理水平低下;四是未結合科技發展,利用物聯網技術增設公共消火栓實時監控裝置,降低滅火救援效能。為了加強消公共消火栓建設和管理,確保滅火救援用水,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懷化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十分必要。
二、起草過程
在該《管理辦法》起草過程中,我們認真學習和研究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在《辦法》(草案)起草過程中,還借鑑了上海、長沙、無錫等地關於公共消火栓管理的有關規定。
去年以來,經過廣泛深入調研形成了《管理辦法》的初稿,在支隊各部門及全市各單位徵求了相關修改意見。正式定稿前,我們又通過走訪座談,徵求規劃、建設、城市執法局等部門的意見。且該《管理辦法》初稿已通過11月15日第五屆懷化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定,各單位對制定《管理辦法》給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普遍認為,制定《管理辦法》非常必要、非常及時。同時,就如何完善《管理辦法》內容,結合各自工作提出了寶貴的修改意見,這些意見基本上予以採納和吸收,最終形成了此送審稿。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根據國務院提出的“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原則,《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從以下四個方面明確了消防水源管理責任主體及其責任:一是明確了政府職責。《管理辦法》將公共消火栓的建設和維護保養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第八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應當配合做好本轄區內公共消火栓的建設等工作。並明確了公共消火栓的建設、管理責任主體。二是明確了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責。《辦法》送審稿明確了財政、規劃、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共消火栓管理工作。三是明確了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按照規定做好公共消火栓的維護工作(第九條)。四是明確了單位、個人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火栓,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及其閘門井,不得在公共消火栓周圍堆放物品、擺攤、停車或者其它可能影響公共消火栓使用的行為。
《懷化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草案經過近5個月的研究起草、反覆徵求意見和反覆討論修改,已趨於成熟。草案符合規範性檔案的制定要求,與上位法不相牴觸,特提請市人民政府審議。
特此說明,請予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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