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消火栓管理辦法

《宜昌市消火栓管理辦法》已經宜昌市人民政府同意,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0月15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昌市消火栓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15日
  • 發布單位: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消火栓規劃建設、維護保養和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財物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湖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宜昌市消防安全工作責任清單》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消火栓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消火栓是指與供水管網連線,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專門用於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具體包括:
  (一)市政消火栓。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包括快速路、城市主幹路、次幹路、支路、街坊路(含城中村道路)、公路配建的消火栓,屬於國家所有。
  (二)單位消火栓。單位建築區紅線內的消火栓,屬於單位所有。
  (三)住宅消火栓。已交付業主使用的住宅、宅基地等配建的消火栓,屬於業主或使用權人所有。
  第四條 本市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市政消火栓建設與管理工作,確定管理目標和責任並納入消防工作考核體系,協調解決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鄉消防專項規劃,將市政消火栓建設作為消防專項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包括市政消火栓布點及用水量、水壓等具體內容。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管理應積極運用物聯網、加密消火栓等先進技術並與智慧城市建設對接,提高市政消火栓建設維護管理水平。
  第五條 本市及各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市政消火栓實施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同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
  第六條 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政消火栓規劃建設、維護保養、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並與消防救援機構建立互通機制,實現信息共享。
  (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將市政消火栓布局納入城鄉規劃和新建道路規劃許可審查範疇。
  (二)發改部門負責將市政消火栓建設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並督促落實。
  (三)財政部門負責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和城市建設管理體制的要求,做好市政消火栓規劃、建設、維護、管理的經費保障及資金監管工作。
  (四)住建部門負責將市政消火栓建設列入市政道路配套內容,納入工程投資預算。對已建道路的市政消火栓設定不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的,負責組織供水企業實施補建和維護保養。
  (五)城管部門負責將市政消火栓數據納入城市數位化管理範圍,為解決市政消火栓問題提供信息化路徑。
  (六)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生產、流通領域市政消火栓的質量監管,依法查處市政消火栓質量違法行為。
  (七)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負責將市政消火栓等農村公共消防基礎設施納入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八)法務部門負責將市政消火栓相關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教育內容,對市政府涉及市政消火栓工作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查。
  (九)公安機關負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損毀、偷盜市政消火栓和盜用消防用水的行為進行查處。
  (十)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加強市政消火栓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應急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十一)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對市政消火栓進行監督管理和日常檢查,加強市政消火栓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及時掌握市政消火栓建設、變更、維護和完好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對埋壓、圈占、遮擋、損壞或者擅自拆除市政消火栓及其他影響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為進行查處。
  (十二)供水企業具體負責供水範圍內市政消火栓的日常維護管理,負責根據需要在已投入使用道路增設市政消火栓。
  (十三)其他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消火栓應當與城市道路、單位建築、居民住宅等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住建部門應當依法做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等工作。
  第八條 新建城市道路必須配建市政消火栓並與給水管網連線,確保水壓和水量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供水管線,建設單位應按國家標準配備市政消火栓。
  城市整理、危房和棚戶區改造時,建設單位應同步補建、維修消火栓。
   第九條 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經費納入城市道路總投資範疇。未達到標準需補建的市政消火栓,由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消防救援機構制定補建計畫並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由相關供水企業實施補建。
   第十條 單位、住宅消火栓的建設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單位、住宅消火栓數量不足或者不適合實際需要的,應當進行補建或改造。單位消火栓由產權單位負責補建或改造;住宅消火栓由屬地人民政府組織相關物業服務人或者住宅產權單位補建或改造。
   第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對市政消火栓建設與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需要補建或維護市政消火栓的,應當由所屬應急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查情況,組織或者責成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採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消火栓的責任和義務。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凡盜用消防用水、損壞消火栓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和承擔修復費用,由有關執法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供水企業落實市政消火栓的維護保養責任,維護保養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供水企業按照契約規定具體負責市政消火栓維護工作,制定市政消火栓定期巡迴檢查制度,建立巡迴檢查記錄檔案。供水管網因故障或者維護需要停水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十四條 單位消火栓的維護保養責任及經費由產權單位承擔。產權單位將建築物或者場所提供給他人使用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契約中明確消火栓等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保養責任;未明確的,由產權單位負責。
   第十五條 住宅消火栓的維護保養責任由物業服務人承擔。未委託物業服務人的,住宅區所在的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協商確定維護管理辦法。
   住宅消火栓保修期內維護維修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後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契約內容,約定由物業管理費中列支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開支。沒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築面積所占比例承擔。未委託物業服務人管理又無維修資金的住宅區(老舊雜居小區、棚戶區),由屬地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十六條 消火栓的維護保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完好有效,無部件缺損、油漆剝落等現象;
   (二)消火栓開關、悶蓋開啟靈活,無銹死、漏水等現象;
   (三)消火栓部件丟失、損毀的,在24小時內進行修復;
   (四)每半年定期全面試水一次,並清除栓內污水;
   (五)如實記錄消火栓檢查、損壞、維修、保養等情況;
   (六)法律法規或者行業標準確定的其他維護要求。
   第十七條 因道路改擴建或者舊城改造等原因確需拆除、遷移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採取相應補救措施,並將拆除和遷建情況報消防救援機構。
   第十八條 市政消火栓一般不得用於與消防和應急救援無關的事項。因綠化、市容環衛、建築施工等原因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單位應當向供水企業辦理使用手續,在規定地點設定計量水錶,按實際用水量向供水單位交納水費,並向屬地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的,應當按照市政消火栓臨時使用證明規定的時間、地點使用,不得損壞、改變市政消火栓原狀。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進行約談:
   (一)市政消火栓設定達不到有關規定標準或者規劃要求,且未制定整改計畫或者未落實的;
   (二)未完成年度市政消火栓補建、維護任務的;
   (三)新建、改建、擴建市政道路不按規定建設市政消火栓的;
   (四)不履行市政消火栓維護管理職責的;
   (五)對政府協調解決的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事項拒不辦理或者拖延辦理的;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消火栓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宜昌城區消火栓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宜府辦發〔2017〕65號)同時廢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0月15日印發

解讀

  《宜昌市消火栓管理辦法》是列入宜昌市政府2021年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制定計畫的規範性檔案,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加強消火栓建設和管理是夯實我市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舉措。2017年9月,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出台《宜昌城區消火栓建設管理辦法》(下稱《辦法》)以來,我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建立了有效的工作機制,解決了一批消火栓建設管理維護中存在的問題,對規範和促進我市消火栓建設、保障公共消防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修訂和我市機構改革,《辦法》中涉及的一些部門名稱發生改變、職能已經劃轉,且該辦法中提出的關於消火栓建設、使用、維護、保障機制已不能滿足實際需要,為進一步釐清各級政府、各部門工作職責,推動我市消火栓建設、使用、管護制度化、規範化,確保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有序發展,宜昌市消防救援支隊修訂了《宜昌市消火栓管理辦法》。
  二、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二)《湖北省消防條例》
  (三)《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
  (四)《湖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
  (五)《宜昌市消防安全工作責任清單》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及新舊政策差異說明
  (一)修改了《辦法》適應範圍。2017年出台的《宜昌城區消火栓建設管理辦法》適應範圍為宜昌市城區(西陵、伍家、點軍、猇亭、高新),此次修改為《宜昌消火栓管理辦法》,適應範圍擴大到宜昌市行政區域內,為各縣市消火栓建設管理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據。
  (二)修改了部分機構名稱。根據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有關規定要求,對消防機構名稱和隸屬關係進行了修改,原來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所屬的公安機關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第七條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住建部門”。
  (三)明確了市政消火栓建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四條增加了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鄉消防專項規劃,將市政消火栓建設作為消防專項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包括市政消火栓布點及用水量、水壓等具體內容。
  (四)明確了消火栓定義和範圍。《辦法》第三條明確了將我市消火栓分為市政消火栓、單位消火栓和住宅消火栓,並對三類消火栓進行了定義。
  (五)明確了各職能部門工作職責。《辦法》第六條明確了自然資源和規劃、發改、財政、住建、城管、市場監管、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司法、公安機關、應急、消防救援機構、供水企業等部門和企業的工作職責,並與消防救援機構建立互通機制,實現信息共享。
  (六)明確了消火栓的維護保養要求。一是《辦法》第十六條明確消火栓維護保養應能滿足消火栓完好有效,無部件缺損、油漆剝落、開關、悶蓋開啟靈活,無銹死、漏水等相關要求;二是《辦法》第十七條明確需拆除、遷移市政消火栓應辦理的相關手續。
  (七)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辦法》第十九條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第二十條明確了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消火栓規劃、建設、使用、管護等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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