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消火栓管理辦法

《南昌市消火栓管理辦法》在2004.03.16由南昌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消火栓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4年03月16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5月15日
  • 頒布單位:南昌市人民政府
經2004年3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火栓的管理,確保滅火救災用水,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室外消火栓的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消火栓包括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單位配建的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區配建的消火栓。
第三條 公安消防部門負責消火栓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消火栓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消火栓應當與城市道路、單位建築、居民住宅區等建設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所需經費列入工程概算。
第五條 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維修和管理;單位配建的消火栓由單位負責建設、維修和管理,二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由使用單位共同負責;居民住宅區配建的消火栓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其管理單位或者物業管理單位負責維修和管理。
公安消防部門負責消火栓建成後的驗收和檢查。
第六條 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的維修、管理經費和原有城市道路消火栓不足應當新增的建設經費,列入城市維護費財政預算,財政、公安消防部門負責監督此項經費的使用。
消火栓的建設、維修和管理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 消火栓的建設、維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範和標準。
丁字路口應當設定消火栓;商業密集地區、古建築保護地區、消防車無法通行的地區和建築耐火等級低、火災危險性大的地區,消火栓的設定間距不得超過60米。
第八條 消火栓應當採用三出水以上的地上式消火栓。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地下式消火栓的,應當設定明顯標誌。
第九條 消火栓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消火栓的日常檢查,重大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應當進行專門檢查。
對消火栓的維修和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完好,無部件缺損現象;
(二)定期油漆消火栓,無油漆剝落和生鏽現象;
(三)消火栓開關、悶蓋開啟靈活,無銹死、漏水現象;
(四)每年兩次定期試水,並清除栓內污水。
第十條 公安消防部門應當每月對消火栓進行一至兩次巡查,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管理單位。
第十一條 禁止下列影響消火栓使用的行為:
(一)埋壓、圈占消火栓;
(二)擅自拆除、遷移、停用、開啟消火栓;
(三)損壞、盜竊消火栓;
(四)在消火栓臨道路一側的兩端各10米範圍內堆物、設攤、停車;
(五)其他影響消火栓使用的行為。
第十二條 因道路改建、擴建或者舊城改造等原因確需拆除、遷移消火栓或者影響消火栓使用的,有關審批部門在批准該項目時應當書面告知公安消防部門。
因工程建設等原因損壞或者拆除消火栓,其修復費用由損壞、拆除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消火栓不得用於與消防和搶險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
市政維護、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單位,其公益性用水應當在供水企業另行指定的取水點取水。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列入工程概算的消火栓建設經費挪作他用的,由公安消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該項工程概算1%至5%的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埋壓、圈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的,由公安消防部門處以警告或者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對逾期不恢復原狀的,應當強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是單位的,還應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開啟消火栓的;
(二)未按照要求對消火栓進行維修和管理的;
(三)在消火栓臨道路一側的兩端各10米範圍內堆物、設攤、停車的;
(四)其他影響消火栓使用的行為。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公安消防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消火栓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4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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