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

《汕尾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市政消火栓管理,確保消防用水,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3月9日,汕尾市人民政府發布《汕尾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尾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汕尾市人民政府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汕尾市人民政府令
第11號
  《汕尾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1月31日八屆汕尾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鄭海濤
2023年3月9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政消火栓管理,確保消防用水,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政消火栓的規劃、建設、維護、使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單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的規劃、建設、管理、維護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消火栓是指市政道路配建並與市政供水管網連線,由閥門、出水口和栓體等組成的,專門用於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納入消防安全責任考評。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
  第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市政消火栓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將市政消火栓布局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新建、改建、擴建市政道路同步實施市政消火栓建設。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指導供水單位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維護管理。
  財政部門負責將市政消火栓建設、維護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發展改革、公安、交通運輸、水務、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消防規劃應當包括市政消火栓的布局、設定,並與城市道路、供水、停車等專項規劃相銜接。有關部門在編制上述專項規劃時,應當對涉及市政消火栓設定的內容徵詢消防救援機構的意見。
  第七條 市政消火栓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並與道路、供水、燃氣、通信等市政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建設。
  第八條 市政消火栓建成後,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消防救援機構組織有關單位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條 市政消火栓驗收合格後由供水單位負責日常維護管理。供水單位應當建立日常維護管理工作制度,定期對市政消火栓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向社會公布故障報修電話。發現市政消火栓損壞或者接到市政消火栓損壞報告的,應當及時檢查修復,確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有效。
  第十條 市政消火栓的日常維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確保整體完好,無部件缺損、油漆剝落等現象;
  (二)保持開關、悶蓋開啟靈活,無銹死、漏水等現象;
  (三)保持水量、水壓充足;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維護要求。
  第十一條 市政消火栓應當噴塗醒目的螢光標誌,在易碰撞地段設定防撞設施。
  第十二條 市政消火栓專供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三條 因園林綠化、市容環衛等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單位應當向供水單位申請,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並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有關要求使用指定的市政消火栓取水。當附近發生緊急情況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保證消防用水。
  第十四條 因遷移、拆除或者改造市政消火栓以及停止供水等可能影響市政消火栓使用的,供水等有關單位應當事先通知消防救援機構。
  第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對市政消火栓的監督檢查,套用科技管理手段,做好市政消火栓編號、建檔等工作,供水等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市政消火栓的義務,對妨害市政消火栓等違法行為,有權向消防救援機構或者有關部門舉報、投訴。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損壞、挪用市政消火栓;
  (二)擅自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
  (三)埋壓、圈占、遮擋市政消火栓;
  (四)妨害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應急管理、供水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市政消火栓相關信息的相互通報機制,實現信息與資源共享。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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