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2012〕114號),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推動我市消防事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目標,全面抓好新時期消防工作
建立健全“幸福湛江”消防安全指標體系,推動消防工作部署全面落實,到2015年,全面實現年度十萬人口火災死亡率控制在0.19人以內,重特大火災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基本達標,全市建成區城市消防站平均覆蓋面積小於10平方公里,城市市政消火栓覆蓋率不低於0.9個/平方公里,並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中對室外消火栓的設定規定;社會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普遍增強,萬人擁有消防人員數(包括公安消防人員、專兼職消防隊員)達到3名,中國小消防知識課程開設率達到100%。
二、完善工作機制,全面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政府目標責任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的內容,適時開展督導檢查,每年至少一次將消防工作列為常務會議專題進行研究部署。切實加強公共消防設施、消防力量、消防裝備建設,整治消除火災隱患。深入貫徹落實財政部《地方消防經費管理辦法》(財防〔2011〕330號)的規定,落實消防業務費保障標準,將消防官兵的生活補貼、執勤津貼、高危補助和專職消防隊人員經費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斷完善經費保障機制。紮實推進社會消防安全“防火牆”工程,推進社會消防安全管理創新,提升社會火災防控水平。進一步加強消防安全委員會建設,落實人員、專項經費和辦公場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消防安全問題。鎮(鄉)、村級全面推行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鎮(鄉)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並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對“三小”場所(小作坊、小檔口、小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管。各行政村(社區)可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消防巡查服務隊和兼職消防隊等消防安全組織,推行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強化消防安全隱患整治和滅火應急救援工作,著力提升基層消防工作水平。各縣(市、區)政府每年底前要將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報送市消防安全委員會,由市消防安全委員會匯總後報市政府。
(二)嚴格落實領導責任。各級政府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每兩年與下級政府和本級政府各相關部門簽訂《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
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級政府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每年要定期組織召開專題消防工作會議,至少組織和參加一次消防安全專項檢查;每季度要定期聽取消防工作專題匯報,及時組織相關部門研究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各級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為本級政府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及政府有關消防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每季度定期組織研究並及時向政府主要負責人報告消防安全重大事項,協調解決消防安全重大問題,主持研究制定消防安全監管的辦法和措施,落實火災事故控制指標,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火災事故的應急救援、調查處理和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消防工作檢查考評等工作。
各級政府分管其他業務工作的負責人要認真落實消防安全“一崗雙責”制度,督促分管部門認真履行工作範圍內的消防安全監管職責,適時組織開展並參加消防安全檢查,協調推動重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
(三)依法履行監督和管理職責。各級政府職能部門要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工作原則,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要定期組織行業(領域)消防安全檢查考評,對本行業(領域)消防安全工作進行評估。各級消防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要按照委員會章程和成員單位職責檔案明確的消防工作職責,制定有效措施,落實消防安全工作責任。水利、農業、交通運輸等部門和鎮(鄉)政府應當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農村消防設施建設納入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項目,保障其正常使用。文物部門負責指導文物保護、使用、管理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工商部門要督促賓館、飯店、商場、市場等單位加強消防安全管理。人防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全市人防地下工程的消防安全檢查監督和管理工作。氣象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眾發布火險預警信號,指導和監督各單位做好防雷設施的定期檢測和維護工作。公安機關及其消防部門每季度對消防安全形勢進行分析研判和綜合評估,及時採取針對性措施解決突出問題。要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查處消防違法行為,對嚴重危及公眾生命安全的要依法從嚴查處;公安派出所和社區(農村)警務室要加強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各職能部門和單位要依法切實加強對行業(領域)內各類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嚴格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
(四)強化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各單位要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和參照本行業消防安全管理標準,進一步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責任;要加強消防工作組織建設,保障消防基礎設施和裝備的消防投入,切實提高單位各類人員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期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評估機制,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季度、其他單位每半年自行或委託有資質的機構對本單位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評估,做到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要建立建築消防設施日常維護保養制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嚴格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和應急程式規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三、開展隱患整治,全面增強社會抗禦火災整體能力
(一)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規範。結合我市行業領域管理工作實際,由市消防安全委員會組織各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我市各類行業領域消防安全管理規範,明確各行業領域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各單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的工作量化指標。各有關部門要密切與公安消防部門的溝通配合,制定消防產品監督管理、消防安全信用體系、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管理、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消防安全標準。
推廣使用網際網路系統平台加強消防管理的經驗做法,推動各行業管理部門利用現有的行業內部網上監管平台或新建網上消防安全監管平台,將行業內各類單位納入網上監管,明確專人負責指導和監督各類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職責的履行情況,不斷加大行業消防安全管理力度。
(二)加強消防安全源頭管控。各級政府要紮實推進社會消防安全“防火牆”工程和“格線化”管理,力爭2015年底前,所有鄉鎮(街道)實現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各級規劃部門在制定城鄉規劃時要完善消防安全配套功能建設,留足各類建築防火間距,確保消防車通道等符合規定標準。舊城改造應當同步規劃建設公共消防設施,滿足滅火救援工作需要;對城市易燃建築密集區應當優先改造。行政審批部門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要嚴格依法審批。凡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相關許可證照,安監部門不得核發相關安全生產許可證照,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門不得批准開辦學校、幼稚園、託兒所、社會福利機構、人力資源市場、醫院、博物館和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對不符合城鎮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和防雷安全要求的建設項目,規劃部門不得進行選址規劃;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賓館、景區,在限期改正、消除隱患之前,旅遊部門不得評定為星級賓館、A級景區。電力管理部門要加強用電管理,開展用電安全檢查,定期對供電設施、電氣線路進行檢測,及時更換、改造老化供電設施和電氣線路,督促用電單位和個人整改電氣安全隱患;對用電單位和個人超負荷用電、違規拉線接電等可能引發火災事故的行為,應當依法採取措施;對經通知整改仍不整改的,要依法中止供電。建設工程竣工後,未經有關部門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接電、接水手續。公安消防部門與質檢、工商等單位之間要建立健全消防產品聯合執法和通報查處機制,嚴把消防產品市場準入關。
(三)強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各級政府要科學研判轄區消防安全形勢,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及時組織各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要進一步推進“96119”火災隱患舉報投訴中心建設,採取建立網上有獎舉報投訴平台等多種形式,完善火災隱患舉報、投訴制度,及時查處受理的火災隱患。要建立健全火災隱患重點地區整治長效機制,進一步完善火災隱患立案銷案、專家論證、掛牌督辦、公告和舉報制度。各級政府接到報請掛牌督辦、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後,要在7日內作出決定,並督促整改和向社會公布結果。對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既有建築物或場所,其消防安全評估和火災隱患整治標準,根據省消防安全委員會有關規定執行。各級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開展消防安全評估,責令建築物或場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現有的國家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整改;無法整改的,要發出限制使用令,限制其使用功能。
(四)嚴格落實建設工程消防安全質量責任。建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消防審核驗收終身負責制,以及消防設計技術審查與行政審批分離制度。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執業人員和公安消防部門要嚴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嚴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標準。建立對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黑名單”制度,發揮行業協會監管作用,強化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公安消防部門要將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消防違法情況定期通報建設部門,建設部門應當將其納入建築市場誠信信息平台。
(五)提升社會火災風險管理水平。各級政府建立消防與保險、信貸良性互動機制,發揮保險、信貸在火災防範和火災風險管理方面的作用;將單位火災隱患、消防違法行為以及其他消防安全不良記錄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內容。
(六)加強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各級政府要把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高危單位作為消防監督管理重點,實施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監管,督促推動其所有人、出租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按照有關規定,配備自救器材和輔助逃生設施,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鼓勵引導高層住宅建築配置必要的逃生輔助裝置。建立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制度和評估機構評定體系,由具有資質的消防安全評估機構定期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作為單位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費率標準,依法參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儘快組織制定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進一步明確我市火災高危單位的界定範圍、消防安全標準和監管措施。建設社會單位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系統。2014年底前,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全部實行“戶籍化”管理。
(七)強化建築工地、建築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建設、消防等有關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用火用電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築在營業、使用期間不得進行室內外易燃可燃裝修材料施工作業,居住建築進行易燃可燃裝修材料作業期間應撤離居住人員,並設消防安全巡邏人員,嚴格落實用火用焊作業消防安全措施,嚴禁在施工建築內安排人員住宿。相關部門要儘快研究提高建築材料性能,建立淘汰機制,將易燃、有毒及職業危害嚴重的建築材料納入淘汰範圍。在公共建築內大力推廣套用新型阻燃、保溫、隔熱、吸音材料,在地下通道內和人員密集場所室內外設定的廣告牌、宣傳欄應採用不燃材料。
(八)重點提升石油化工企業安全保障能力。各相關縣(市、區)要成立由當地政府領導,安監、燃氣、公安、消防等部門參與的石油化工企業安全領導小組,制訂具體保障方案,對石油化工行業進行重點布控;每年對石油化工行業單位開展一次調查摸底、消防設施測試演練等工作,對轄區大型石油化工單位可能發生事故的類型、危害程度,以及所屬消防部門的滅火救援能力進行全面評估;要根據當地實際,加大對搶險救援消防車、防化洗消消防車、高噴消防車等用於石油化工火災事故處置的特種車輛和裝備的投入,為處置大型石油化工行業火災事故奠定基礎;構建一體化的應急救援聯動機制,根據石油化工火災事故的特點,組織制定石油化工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公安、電力、供水、供氣、醫療、環保、消防等單位組成的滅火救援聯動回響機制,適時舉行滅火救援實戰演練。
(九)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各級政府要認真落實《全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綱要(2011-2015)》,多形式、多渠道開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為主題的消防宣傳教育,推動消防宣傳進家庭、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農村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識;定期對消防工作責任人進行培訓,著力加強對老人、婦女、兒童和外來務工人員等群體的消防安全教育。各級教育、科技、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重視發揮繼續教育作用,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公務員培訓、職業培訓、義務教育、科普和普法教育內容。中國小要選聘專兼職消防輔導員,在相關課程中落實好消防教育,定期開展應急疏散演練。居(村)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每年至少組織居民開展1次滅火應急疏散演練。大力發展消防志願者隊伍,不斷提高志願者檢查發現消防安全隱患和消防宣傳教育的能力。2015年底前,全市各縣(市、區)和建有公安消防隊或政府專職消防隊的鄉鎮要全部建立消防科普教育基地。
四、推進信息化建設,充分發揮科技支撐作用
(一)強化消防科學技術支撐。要積極推動消防科學技術創新,加大消防科研投入,研究落實相關政策措施,積極引導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消防基礎理論、火災防控、現代火災撲救、災害事故應急救援技戰術和套用技術研發工作,鼓勵和支持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和推廣套用。大力推廣套用節能環保消防產品和實用新型技術手段,加快城市消防安全遠程監控系統建設,推進火災科學實驗室建設,建立和完善火災資料庫,開展火災科學技術研究工作。以火災科學技術研究、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火災物證鑑定為重點,扶持一批具有一定科技研發實力的消防技術企業和服務機構,建立完善產學研一體化的互動創新機制。
(二)加強消防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推行消防學術帶頭人制度,健全專業技術人才保留機制。建立地方院校與消防部隊聯合培養人才的工作機制,大力培養和發展壯大消防監督執法、火災調查、消防裝備、滅火救援、消防科技和社會單位消防管理等一線急需的消防專業人才隊伍,建立消防法制人才信息庫。
(三)推進消防信息化建設。按照國家標準要求,將各類消防業務信息系統運行維護費用納入本級年度消防業務經費預算。建立滿足火警受理調度、跨區域協同作戰的通信指揮系統和基礎網路,增強各級消防指揮中心的音視頻集成、互聯互通功能。加強消防業務信息系統研發與套用,完善消防基礎信息資料庫,建立火災預防、應急救援、消防安全評估等信息共享和研判機制,探索運用物聯網技術服務消防工作,提升消防信息化水平。
五、堅持專業化與社會化相結合,著力夯實公共消防基礎
(一)全面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根據城鎮建設發展需要,及時、科學編制和嚴格落實城鄉消防規劃。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要加強公共消防設施維護保養,保證其能夠正常使用。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要與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同步發展,並確保符合國家標準。商業步行街、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和住宅區要保證消防車通道暢通。
(二)大力發展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各級政府要大力發展政府專職消防隊、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建立健全保全、消防巡防、治安聯防等隊伍的消防聯勤聯動機制。公安消防隊、專兼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要按國家標準和相關規定,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開展相應的業務訓練,不斷提升消防工作水平。大力加強契約制消防員、消防文員、消防協管員隊伍建設,扶持發展消防文職人員隊伍,確保各類消防隊伍非現役消防員工資待遇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所從事的高危險職業相適應,將非現役消防員按規定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健全政府專職消防隊人員經費保障標準,保障其辦理基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所需經費,出台專職消防隊員離隊安置保障政策。對因參加撲救火災負傷、致殘或者犧牲的志願消防隊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見義勇為獎勵和保障的規定,落實有關獎勵和保障待遇。繼續探索發展和規範消防執法輔助隊伍。
(三)有效提升滅火應急救援能力。加大對應急救援工作的經費投入,加強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依法落實消防裝備建設要求,建立健全滅火應急救援指揮平台和社會聯動機制。2013年底前,市、縣要完成應急救援指揮平台建設。市、縣每年要開展一次以上綜合實戰演練。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依法落實消防裝備建設要求。2013年底前,重點鎮、中心鎮要全部建成消防站。公安消防部門要加強對高層建築、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災撲救和地震、水災、颱風等災害應急救援的技戰術研究和套用,強化各級指戰員專業訓練,加強執勤備戰,不斷提高快速反應、攻堅作戰能力。
(四)規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嚴格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資格審批,規範發展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評估、諮詢、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規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行為,不斷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加強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推進社會消防從業人員職業化建設。積極開展建(構)築物消防員、滅火救援員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落實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等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上崗制度。加強消防協會建設,充分發揮消防協會行業自律、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增強社會消防自治功能。
六、加強督查考評,全面提升消防工作推進力度
(一)嚴格落實消防工作的檢查督辦。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要對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有關職能部門消防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開展重特大火災事故調查。各級政府要認真開展消防工作檢查,落實重大火災隱患專項督辦、和火災事故調查等工作。
(二)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消防及應急預案編制、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各單位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火災防控措施不到位,發生人員傷亡火災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單位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上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當地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各級監察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參加重特大火災的調查處理工作,依法依紀對有關失職、瀆職人員進行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