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

《遂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是遂寧市人民政府2013年發布的一則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遂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
  • 性質:意見
  • 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時間:2013年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單位):
為深入推動消防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以下簡稱“意見”)、省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2〕27號)的要求,結合《遂寧市“十二五”消防事業發展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現就加強和改進我市消防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健全“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格局,全面實施遂寧“十二五”消防規劃,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創新管理、整治隱患、夯實基礎,持續增強消防安全硬實力,不斷改善消防安全軟環境,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安居樂業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二、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主導,不斷完善社會化消防工作格局;堅持改革創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體制機制;堅持綜合治理,著力夯實城鄉消防安全基礎;堅持科技支撐,大力提升防火和滅火應急救援能力;堅持以人為本,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三、工作目標
建立健全“格線化”、“戶籍化”管理機制,基本形成社會化消防工作格局,全民抗禦火災能力明顯提升,最大限度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全市城鄉消防規劃修編率達到100%,市政消火栓建設率達到100%。消防部隊車輛器材裝備達到《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基本滿足滅火和應急救援需要。認真落實《全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特殊工種等從業人員培訓。完善市、區縣兩級消防經費保障機制,拓寬消防經費保障範圍和渠道。健全完善應急救援回響機制、處置預案和指揮體系,應急救援裝備配置滿足實際需要。
四、主要工作任務
(一)完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推行消防工作“格線化”管理,形成縱橫結合的防控責任網。
1.落實政府消防工作責任制。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消防工作主要責任人,其他負責人要落實“一崗雙責”責任,全面加強對消防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納入政府目標績效考核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內容,組織制定並實施城鄉消防規劃,切實加強公共消防設施、消防力量、消防裝備建設,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檢查、城市火災風險評估和消防安全評價。市、縣(區)兩級人民政府要認真落實《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消防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防〔2011〕330號)和《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四川省消防經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川財行〔2012〕504號)要求,健全消防經費投入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安全需求相適應的保障機制,逐步提高消防工作保障水平,保障消防業務和裝備建設經費投入,從人員上和裝備上切實提高戰鬥力。各縣(區)政府要與各街道、鄉鎮及相關職能部門簽訂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健全落實消防工作部署、督查、考核、獎懲制度,逗硬考核獎懲。
2.全面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明確相關單位的主體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明確相關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建立健全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強化對員工特別是流動務工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2013年內,所有一般單位“四個能力”建設達標率基本達標。健全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戶籍化”管理模式。要按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戶籍化”管理要求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評估機制,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季度、其他單位每半年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檢查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作為單位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建立建築消防設施日常維護保養制度,每年至少進行1次全面檢測,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嚴格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和應急程式規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強化火災高危單位的監督管理。要加強對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其落實更加嚴格的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實行火災風險分級預警動態管理。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
3.進一步明確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任。各縣(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積極主動地向當地黨委、政府和公安機關匯報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各縣(區)政府要及時協調處理。安全監管、公安等部門要依法實施監督。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完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嚴格履行系統管理職能。各級消防部門要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大力推行警務改革,實行科學、規範、廉潔和高效執法。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加強消防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全面提升農村和社區消防工作水平。
4.全面推行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推行以鄉鎮、街道為單元劃分“大格線”,以行政村、社區為單元劃分“中格線”,以街區、居住小區、村組為單元劃分“小格線”的三級“格線化”基層消防安全管理機制,分別明確消防安全管理組織、人員及其職責,落實管理措施,切實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公安機關要加強對基層消防工作“格線化”建設的督促和指導,公安派出所要切實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社區、農村警務工作。2013年底前,實現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全域覆蓋。
(二)落實消防事業發展規劃,夯實消防力量建設基礎,形成全面覆蓋的滅火應急救援網。
1.加快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發改、住建、規劃、財政、國土、公安、經信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具體負責城鄉消防規劃的實施以及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的建設、維護和管理,保證公共消防設施與城鄉建設同步發展,與公共基礎設施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驗收,確保完好有效。加快消防站建設,2014年年底前,經濟開發區要建成普通消防站;2015年年底前,物流園區要建成普通消防站,射洪縣要建成特勤消防站。加快消防供水系統建設,2013年年底前,市政消火栓的設定要基本達標,市城區、各縣(區)的市政消火栓必須與城市道路同時規劃、同步建設;有天然水源的城市,2015年年底前全部建成消防取水碼頭。加快農村公共消防設施建設,2015年年底前有公共供水管網的鄉鎮要按規範要求設定室外消火栓;沒有公共供水管網的,每個鄉鎮應至少配置一台不小於2.5馬力的手抬消防泵,並在河流、水塘、水庫、水井、水渠等天然水源處設定不少於2處消防取水設施。結合新農村建設同步規劃消防水源和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加快城市消防安全遠程監控系統建設。各縣(區)要按照公安部《推進和規範城市消防安全遠程監控系統建設套用的指導意見》(公消〔2008〕466號)檔案要求,力爭在2013年年底前建成城市消防安全遠程監控系統,形成科學的火災防範和預警機制,提高全社會預防和抗禦火災綜合能力。
2.大力發展多種形式消防隊伍。逐步加強現役消防力量建設,發揮好公安消防部隊滅火救援核心作用。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成區面積超過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達5萬人以上或地區生產總值超過10億元的鄉(鎮),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密集的鄉(鎮),沱牌、金華、龍鳳、蓬南、金橋等全國及省級重點鎮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要擴大專職消防隊戰鬥員及消防文職人員的規模,並將其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切實落實各項經濟和政治待遇。各縣(區)要按照《四川省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規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8號)的規定落實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的建隊標準、隊伍管理、執勤模式、工資福利、經費保障、激勵機制、職業資格上崗、再就業等方面的要求,執行《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促進消防隊伍健康發展。各類消防隊伍要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開展相應的業務訓練,不斷提升戰鬥力。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加強對非現役消防隊伍執勤訓練等方面的業務指導,充分發揮其在滅火救援中的作用。
3.建立完善綜合應急救援體系。大力加強市、縣(區)兩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縣級以下地區要依託鎮(鄉)專職、志願消防隊伍組建城鄉一體的綜合應急救援力量體系。各地要加大對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在執勤、訓練、裝備、基礎設施和生活等方面的保障力度,將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建立應急救援指揮平台,完善信息化支撐體系,健全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專家庫,推動實施應急回響、跨區域應急救援和聯動機制,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演練,提高協同作戰能力。加快推進綜合應急救援訓練基地和戰勤保障基地建設。
4.提升滅火和應急救援能力。各地政府和建有專職消防隊伍的企業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保障消防隊伍人員和滅火救援裝備投入。縣(區)政府要根據公安部《縣級綜合性(消防)應急救援隊裝備配備標準(試行)》加強綜合應急救援隊伍裝備配備。要按照《規劃》要求,進一步加快政府綜合應急救援指揮平台建設,加大消防滅火救援指揮系統升級改造力度。各地要針對本地災害事故的主要類型和特點組建災害事故專業處置隊伍。公安消防部門要加強對高層建築、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災撲救和地震等災害應急救援方面的技戰術研究和套用,強化各級指戰員專業訓練,加強執勤備戰,不斷提高快速反應、攻堅作戰能力。
(三)推進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嚴把行業行政審批關口,形成層層監管的綜合防火牆。
1.加強組織領導,推進隱患整改。各縣(區)政府要結合年度工作計畫制訂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活動方案並組織實施,及時督促消除火災隱患;對存在嚴重威脅公共消防安全隱患的單位和場所,要按照屬地管理、逐級督辦的原則,進一步規範重大火災隱患政府掛牌督辦和約談機制,對公安機關報請的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停產停業整改請示,各縣(區)政府要在7日內作出決定,及時督促整改。要加強推進“96119”火災隱患舉報投訴中心建設,設立舉報投訴專項獎勵資金。結合《四川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和《四川省消防安全大型公眾聚集場所界定標準》,針對全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大型公眾聚集場所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定期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作為單位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
2.進一步加強職能監管,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各縣(區)公安機關要對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城鄉結合部、城中村、“三合一”場所、棚戶區、出租屋、連片村寨等,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進一步完善“全警消防”工作機制。各基層公安派出所要切實加強消防監督檢查力度,全面組織開展火災隱患“格線化”排查整治工作。住建部門要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檢查,紮實開展建築外保溫材料專項治理,嚴格限制可燃材料的使用。質檢、工商、消防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要聯合開展消防產品專項整治,切實加大對生產、流通和使用領域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管力度,嚴厲打擊制售和使用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違法行為。
3.進一步規範行政審批程式,加強源頭管控。對涉及消防安全的審批項目,相關部門要嚴格依法審批,凡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規劃、住建、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相關許可證照,安全監管部門不得核發相關安全生產許可證照,教育、民政、人社、衛生、文廣、文物、人防等部門不得批准開辦學校、幼稚園、託兒所、社會福利機構、人力資源市場、醫院、博物館和公共娛樂場所等。未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而擅自經營的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酒吧、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要及時依法查處。各級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准缺少消防規劃或者消防規劃不合理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對不符合城鎮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設項目,城市規劃部門不得給予規劃許可。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消防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工程設計、建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不得隨意降低防火設計標準或改動防火設計。嚴格建築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加大建築材料防火性能見證取樣檢驗力度,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外保溫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嚴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大力推廣自保溫體系;建築室內裝飾裝修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消防安全要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要推動建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消防審核驗收終身負責制,實行建設、設計、施工、圖紙審查、監理等單位重大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黑名單”制度,全面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質量主體責任。
(四)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完善消防知識教育體系,形成全民參與的消防宣傳鼓動網。
各縣(區)要以宣傳貫徹《全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綱要(2011—2015)》為主線,培育具有鮮明遂寧特色的城市社區、景區、學校、農村消防宣傳品牌。2013年年底前,各縣(區)要分別創建城市社區、學校、農村、景區、鄉鎮消防宣傳教育示範區。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要積極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安排專門時段、版塊刊播消防公益廣告。教育、科技、司法、人社等部門要將消防知識納入義務教育、黨政領導幹部及公務員培訓、科普及普法教育和職業培訓等內容,深化消防宣傳“六進”工作,推行“家庭消防安全”和“社區平安使者”計畫。縣(區)政府要組織所有主管消防工作的鄉鎮長、街道辦主任、村、社區“兩委”負責人參加消防安全培訓,並在2013年內完成輪訓一遍的目標。在組織消防安全培訓時,各地要對既有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熟悉操作並落實各類消防設施、器材的維保和使用人。
五、考核和獎懲
(一)強化工作措施。各級政府、部門、行業系統要按照檔案要求,制訂具有可操作性的具體方案和工作計畫;各部門要對照所涉及的工作任務,各負其責、相互配合、齊抓共管;各行業系統要積極承擔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對直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責任,將消防工作納入本行業、本系統總體工作計畫中,定期督促檢查。
(二)定期督查考評。各縣(區)要進一步將消防安全目標責任制度常態化、規範化。各級政府至少每年對下級政府和行業部門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情況進行1次檢查考評,並將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向上級政府報告。市消防安全委員會、市目標績效督察室、市公安局要對檔案貫徹落實情況開展督查督辦。(三)嚴格實施獎懲。各級政府對於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責任書成績突出的鄉鎮、街道和行業部門以及在火災預防、滅火救援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通報表揚。對重大火災隱患整改等工作不力、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火災防控措施不到位,發生人員傷亡火災事故的單位,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單位,依法追究具體負責人及主管領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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