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

《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是2006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
  • 發布單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十五”以來,全市各級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消防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責任制,強化城市消防規劃,推進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全社會防控火災的能力明顯提高。但是,當前我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各種容易引發火災事故的隱患仍然存在。“十一五”期間,是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率先實現現代化的關鍵階段。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15號)和《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蘇政發〔2006〕105號),有效預防火災事故,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現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明確消防工作的指導思想、工作原則和工作目標
  全市消防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按照建設平安常州、和諧常州的要求,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全面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努力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民眾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格局,全面提高我市城鄉消防工作水平。要堅持“六大原則”,即:堅持協調安全發展,有效統籌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關係;堅持城鄉統籌,大力加強農村消防工作;堅持依法治火,嚴格落實消防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堅持預防為主,不斷改善城鄉防火安全條件;堅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進步不斷提升防火、滅火和救援能力;堅持以人為本,全面提高市民消防安全素質,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到2010年,全市各級政府和部門的消防工作責任得到進一步落實,重視公共消防安全,推動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良性導向機制進一步完善;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與城鄉建設同步實施,儘快還清“舊帳”、確保不欠“新帳”;建立起一支快速反應、專業高效的消防應急力量;構建起科學完善的火災防範體系,消防工作社會化水平顯著提升,城鄉防控火災的能力全面提高,年度火災萬人死亡率控制在0.025以內,億元GDP死亡率控制在0.01以內。
  二、全面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依法履行職責
  (一)各轄市、區政府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內容。各轄市、區政府要認真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的職責,將消防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使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要健全和落實政府分管領導牽頭、有關部門領導參加的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消防工作聯席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總結部署年度消防工作,研究和協調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要建立健全公安消防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之間消防工作抄報、通報制度,互相通報發現的火災隱患、消防違法行為以及其他消防工作重要情況。每年11月份,各轄市、區政府要向市政府報告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市政府將對各轄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考評。
(二)各行業系統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市有關行業和企業主管部門要認真抓好本行業、本系統以及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所屬或歸口管理的單位認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領導機制和責任制,在現有機構和人員中明確負責消防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制定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預防和處理本行業、本系統、本單位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為。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立即責令整改;發現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要及時報告並積極配合公安消防機構依法查處。建設、規劃、公安、工商、文化、衛生、教育、安監、質監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嚴格依法審批涉及消防安全的項目,加強火災隱患的源頭控制,從根本上杜絕產生新的火災隱患。
  (三)社會各單位要依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各單位要進一步落實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強化消防安全責任主體意識,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落實崗位消防安全職責、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配齊並維護保養好消防器材設施,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切實提高單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2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築物,其共用的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可以統一管理。對存在自身確無能力整改、嚴重威脅公共安全重大火災隱患的,有關單位要及時報請本行業或本系統管理部門和當地政府確定整改辦法並認真落實。
  (四)公安消防機構要依法履行消防監督和滅火職責。各級公安消防機構要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查處消防違法行為,定期公布本地區重大火災隱患情況。公安消防機構要嚴格執勤備戰制度,保障人員和裝備時刻處於最佳戰備狀態。要熟悉轄區道路、消防水源、重點單位的情況,制定滅火作戰預案並進行實地演練。接到報警後,必須迅速趕赴現場,全力救助遇險人員,撲滅火災。
三、加強消防基礎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提升抗禦火災的能力
  (一)加強城鎮消防規劃和城市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市政府將結合城市發展和消防專項規劃修訂情況,批轉實施《常州市“十一五”消防事業發展規劃》,將城鎮消防規劃、公共消防設施裝備、地方消防力量建設以及社會消防教育培訓、涉及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重大火災隱患整治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加以調整,對規劃消防站點用地進行控制和預留。各轄市、區政府要按照消防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制訂年度實施計畫,加快城鎮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對公共消防設施不能滿足滅火應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時新增、改建或進行技術改造。在新城區建設和舊城改造中,要同時規劃和建設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做到統一規劃,同步建設。
 (二)加強消防裝備建設。將公安消防機構作為處置突發公共災害事故的主要力量,加快器材裝備由數量型向質量型轉變,由功能單一型向多功能型轉變,並積極推廣套用先進實用的消防新技術、新成果,為增強社會防控火災能力和提高公安消防機構滅火戰鬥力提供科技支撐,形成結構合理、技術先進、保障有力的消防裝備體系。“十一五”期間,全市消防站及其裝備建設要在達到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方面有所突破,確保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能夠基本滿足火災撲救與社會搶險救援的需要。
  (三)逐步建立城市火災預警系統。要適應城市消防工作的新特點、新要求,積極運用市場經濟規律,抓緊建設城市火災信息監控系統。3年內,各轄市、區要建成城市建築消防設施及火災報警遠程監控系統。
  (四)大力推進小城鎮和農村消防工作。按照中共中央《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6〕1號)和《江蘇省農村消防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將做好農村消防工作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健全農村消防安全管理機制,將農村消防安全管理納入農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建設、和諧村鎮建設和平安建設活動。結合大力發展農村公共事業、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加強村鎮消防規劃和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設施與村容村貌改造、鄉村道路、人畜飲水工程、能源建設等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同步實施,努力從根本上改善農村消防安全條件。建立適合農村特點的滅火救援體系,按照統籌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的要求,強化政府對農村消防的公共服務職能,按照《江蘇省農村消防管理辦法》的規定,在農村建立多種形式的專(兼)職消防隊伍,構建農村消防組織網路,切實提高抗禦火災能力。農林、建設、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要按照各自職責,大力組織和支持農村消防建設。各級財政要加大對農村消防的投入,對經濟困難地區予以適當傾斜,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不得因消防工作增加農民負擔。
  四、加大排查整治力度,著力消除火災隱患
  (一)堅決整治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各類隱患。各轄市、區政府和市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分析消防安全形勢,以大型企業、易燃易爆單位、人員密集場所和“城中村”等為重點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並消除各類火災隱患。對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等重大火災危險源要限期搬遷。對無法保證消防安全的場所和設施,要責令停止使用。要結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調整和實施,優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築密集區的拆遷改造。
 (二)加大對重大火災隱患的督查整治力度。進一步健全重大火災隱患立案、銷案和掛牌督辦制度。公安消防機構對檢查發現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依法督促整改,必要時可以提請當地政府掛牌督辦。市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逾期沒有整改的,轄市、區政府應向市政府說明情況,並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對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公安消防機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責令其停產停業。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公安消防機構報請市政府依法決定,由公安消防機構執行。
  (三)加強消防產品質量和建築內部裝修材料監督管理。公安消防機構和安監、質監、工商等部門要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加大消防產品市場整頓規範力度,提高消防企業的標準化水平和消防產品質量,禁止生產、銷售、使用未取得市場準入證書的消防產品,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違法行為。公安消防機構要進一步強化公共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燃燒性能的監督管理,建設部門要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監督,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五、加大消防經費投入,提高對公共消防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一)加大對消防業務經費的投入。按照國家財政部和公安部聯合印發的《中國人民武裝警察消防部隊業務費管理暫行辦法》(財防〔2004〕300號)和省財政廳、公安廳聯合轉發該《暫行辦法》的通知(蘇財行〔2005〕32號)要求,按照現行事權劃分原則,將各級公安消防機構消防業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二)加大應急搶險救援專業力量建設的投入。公安消防機構在政府統一領導下,除完成火災撲救任務外,要積極參加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危險化學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災害、建築坍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空難、爆炸、恐怖事件和民眾遇險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的救援工作。為此,要進一步加強公安消防機構應急搶險救援能力建設,有計畫地專項解決公安消防部門機構應急搶險救援裝備和設施建設經費。
  (三)鞏固發展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堅持“現役為主、多種力量、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消防隊伍發展思路。“十一五”期間,根據我市消防工作需要,在充分發揮消防現役隊伍主導作用的基礎上,採取多種形式,調動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加強消防隊伍建設。在城市開發區和經濟發達的中心鎮,發展由政府批准建制、由公安消防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承擔區域性消防任務的消防隊伍。在城市工業企事業集中區,積極探索發展企事業單位專(兼)職消防人員的新途徑,實現由企事業單位聯合建立專(兼)職消防隊伍。大力發展城鄉義務消防組織或志願消防隊,提高社會層面的自防自救能力。各級政府要切實幫助解決消防隊伍建設中的困難問題。
 (四)建立和完善社會消防安全服務體系。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對消防工作的調控作用。各轄市、區政府要將單位火災隱患、消防違法行為以及其他消防安全不良記錄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內容,推動建立行業、系統消防安全自律機制。按照公安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積極推進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切實加強火災防範和風險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號)精神,積極穩妥地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推動建立消防與保險、信貸良性互動機制,火災保險費用每年應有一定比例用於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同時,積極探索、培育和發展社會中介組織開展公共消防安全服務,逐步推行消防設施檢測、電氣防火檢測、火災痕跡物證鑑定、火災損失評定、重大火災隱患評估、消防保全、建築自動消防設施監控、消防職業培訓等中介服務。
  六、加強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識
  (一)切實抓好消防安全宣傳工作。市政府每年將制定並組織實施社會化消防宣傳教育計畫,各轄市、區政府和市各有關部門要繼續推進消防宣傳“四進”(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農村)活動。宣傳、文化、廣電等部門要把消防公益宣傳教育列入工作計畫,納入精神文明建設範疇。司法、科技、安監等部門要把消防常識教育納入普法、科普和崗位教育、日常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教育部門要將消防常識教育納入學生安全教育內容。民政部門和殘聯要定期對敬老院、孤寡老人、病殘人員開展消防安全服務項目。公安消防機構、勞動保障部門和各用工單位要加強對流動務工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工會、共青團和婦聯等社會團體要積極開展對企業員工、青少年和婦女兒童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在鄉村、社區等場所設立消防宣傳教育專欄和消防安全標識。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廣告,義務宣傳消防知識。
  (二)認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各轄市、區政府要加強對各級領導幹部消防法律法規等知識的培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建築消防設施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維護保養和操作人員,消防產品檢測、維修人員,電(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特殊工種人員,易燃易爆崗位作業人員,人員密集營業性場所工作人員,導遊、保全人員,專職消防隊員應當經過消防安全專門培訓。對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七、建立健全考評機制,嚴格責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消防工作考評機制。每年市政府將把消防工作納入政府目標管理體系進行考核。各級各部門要把消防工作作為政府目標管理的重要內容,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文明城市創建和平安創建等考評範圍,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機制。公安消防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區消防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二)健全消防責任追究制度。各轄市、區政府要按照公安部、監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進一步落實消防安全工作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公發〔2004〕4號)精神,切實抓好消防責任追究制度的落實。把消防工作列為政務督查內容,對年初市政府下達的各項消防工作目標以及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專項治理活動進行督查。嚴格落實消防工作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對涉及消防安全事項不依法審批、監督檢查的,對重大火災隱患督促整改不力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公安消防機構、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因工作不力、失職、瀆職導致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