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市區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

《寶雞市市區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第3次寶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寶雞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3月17日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寶雞市市區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3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1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寶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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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市政消火栓管理,確保消防用水,保護公民人身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陝西省消防條例》《陝西省城鄉供水用水條例》《陝西省消防水源管理規定》《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範》(GB50974)和《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維護管理》(GB/T36122)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技術標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市政消火栓的規劃、建設、維護、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與市政供水系統連線,由閥門、出水口和栓體等組成的專門用於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及其他災害處置提供水源的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
第四條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市區市政消火栓建設、維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市政消火栓建設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計畫,向市政府提交市政消火栓建設方案,經批准後統籌實施;編制城市道路和供水專項規劃時,應當依據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將市政消火栓建設納入專項規劃內容,並就市政消火栓的設定內容徵詢消防救援機構的意見。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各層級規劃時,城區綜合規劃章節應當包括消防工程規劃內容,並明確市政消火栓布局要求。
市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對市政消火栓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實施監督。
城市供水企業具體負責供水範圍內市政消火栓的安裝、維護、保養和管理,並應符合《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範》(GB50974)和《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維護管理》(GB/T36122)相關規定。
第五條 市政消火栓的建設應當與城市道路、城市供水等市政設施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
原有市政消火栓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逐步補建、增建或者進行技術改造,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六條 市政消火栓宜採用直徑DN150的地上式或地下式室外消火栓,地上式室外消火栓應有一個直徑為150mm或100mm和兩個直徑為65mm的栓口;地下式室外消火栓應有直徑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個,地下消火栓井的直徑不宜小於1.5m,並設定明顯的永久性標誌。
選用的市政消火栓應當符合國家消防產品質量標準。
第七條 設有市政消火栓的市政給水管網平時運行工作壓力不應小於0.14MPa,火災或處置其他災害事故時水力最不利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不應小於15L/s,且供水壓力從地面算起不應小於0.10MPa。
第八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對市政消火栓日常管理的監督檢查,發現市政消火栓損壞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及時告知城市供水企業修復。
第九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政消火栓巡查、維護、保養制度,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市政消火栓巡查、維修、保養台賬,如實記錄相關情況;
(二)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開關、悶蓋開啟靈活,無銹死、漏水、部件缺損、油漆剝落等現象;
(三)發現市政消火栓部件丟失、損毀等影響正常使用或接到報修通知的,在24小時內進行搶修,並在48小時內修復;
(四)每半年測試1次,至少1次在城市用水尖峰時段進行,確保市政消火栓供水壓力、流量滿足要求;
(五)市政消火栓在寒冷季節應採取防凍措施;
(六)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確定的其他維護要求。
因停水可能影響消防滅火救援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提前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十條 市政消火栓不得用於與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及其他災害處置等工作無關的事項,禁止下列影響消火栓使用的行為:
(一)損壞、挪用及擅自拆除、遷移、使用、停用市政消火栓;
(二)埋壓、圈占、遮擋市政消火栓;
(三)其他影響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為。
第十一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或者遷建市政消火栓的,應當經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消防救援機構備案,由城市供水企業具體負責拆除、遷移。
第十二條 新建、補建、增建、遷建、維修市政消火栓工程竣工後,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及時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消防救援機構等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將驗收意見和市政消火栓的設定位置、數量、規格、編號、分布圖等資料分別報送消防救援機構和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備案存檔。
第十三條 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管護費,滅火用水補償費列入財政預算,在城市建設資金中列支並及時撥付,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向市財政部門編報市政消火栓建設及管護專項預算,經市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實施。
消防用水實行用水費用補償制度,消防用水量依據《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範》(GB50974)計算。
市消防救援機構每月向城市供水企業提供當月火災發生起數。
第十五條 市政消火栓是消防救援機構撲救火災和處置其他災害事故的專用設施,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利用市政消火栓取用水。
市政維護、城市綠化、環境衛生等公益性用水,由用水單位報請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由城市供水企業指定市政消火栓取水,遇有滅火救援及其他災害處置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市政消火栓。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市政消火栓的責任和義務,發現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行為的,有權向消防救援機構、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供水企業舉報。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陝西省消防條例》和《陝西省消防水源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行為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市住建、規劃、財政、公安、消防救援機構等部門和城市供水企業應建立健全溝通機制,確保市政消火栓規劃、建設、維護、管理運行順暢。
第二十條 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市政消火栓規劃、建設、使用和養護等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鳳翔區和陳倉區內市政消火栓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暫按原管理體制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止2026年4月30日。本辦法施行後,2014年《寶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寶雞市市區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的通知》(寶政發〔2014〕41號)檔案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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