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夏州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

《臨夏州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是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5月31日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夏州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31日
  • 發布單位: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全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市政消火栓建設及維護管理,確保消防用水,提高抗禦火災能力,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甘肅省消防條例》《甘肅省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全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州行政區域內市政消火栓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與市政供水管網連線,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專門用於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
第四條 市政消火栓應當與公共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
第五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情況進行督查、考核。
第七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消防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市政消火栓建設納入規劃內容,並與城市道路、供水系統等規劃相銜接。
第八條 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線的設計、建設、安裝及維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要求。
具備市政供水條件的鄉(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設定市政消火栓,且間距不應大於120米。
第九條 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經費應當納入城市建設總投資,維護經費按照規定從城市維護費中列支。
第十條 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市政消火栓建設投資納入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在辦理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手續時,應當嚴格審查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中的市政消火栓建設內容。
縣(市)住建部門負責組織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補建、遷建、拆除等工作;每年向同級財政部門編報市政消火栓建設及管護專項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實施。
州、縣(市)市政供水主管部門負責督促供水企業按照專業系統規劃和技術標準,具體落實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及其給水管線的鋪設等工作。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或者遷建消火栓的,應符合消防規範要求。
第十一條 市政消火栓建成後,由住建部門會同消防救援機構組織相關單位驗收。驗收合格後,交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 市政供水主管部門負責市政消火栓的定期檢查維護,發現市政消火栓損壞或者接到市政消火栓損壞報告的,應當及時修復,確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有效。
供水管網因故障或者維護需要停水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十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市政消火栓的監督管理和日常檢查,定期對市政消火栓進行測試,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編號、建檔等工作。
第十四條 市政消火栓專供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挪用及擅自開啟市政消火栓取水;
(二)埋壓、圈占、遮擋市政消火栓;
(三)擅自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
(四)其他損壞、妨礙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為。
因綠化、市容環衛等原因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的,應當取得供水企業的臨時使用證明,並按照臨時使用證明規定的時間、地點使用。
第十五條 對因不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職責,導致滅火救援不力、造成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