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

《十堰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是十堰市為加強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管理,確保滅火救援用水,保障經濟建設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條例》《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範》(GB50974)和《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維護管理》(GB/T36122)等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技術標準的規定,結合十堰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具體內容,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管理,確保滅火救援用水,保障經濟建設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條例》《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範》(GB50974)和《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維護管理》(GB/T36122)等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技術標準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政消火栓的規劃、建設、維護、使用以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通過閥門井與市政供水管網連線,由閥門、出水口、栓體等組成的,專門用於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的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市政消火栓的建設與管理,將市政消火栓建設與管理工作納入消防安全責任考評體系。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應在職責範圍內做好市政消火栓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並與消防救援機構建立互通機制,實現信息共享。
發改部門負責在市政道路建設、維修審批時對市政消火栓建設內容進行審查。
住建部門負責將市政消火栓建設列入新建、改建、擴建市政道路配套內容,納入工程投資預算統籌實施。
城鎮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會同住建部門將市政消火栓建設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計畫,推動將市政消火栓納入智慧城市建設內容,逐步實現市政消火栓的智慧型化、數據化管理。
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查處有關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第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編制消防專項規劃時,應當包括市政消火栓設定、布局的內容,並與供水等專項規劃相銜接。供水、規劃等部門在編制供水專項規劃時,對涉及市政消火栓設定、布局的內容應當徵詢消防救援機構的意見。
第七條  市政消火栓應當與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第八條  新建市政道路配建的市政消火栓應確保水壓和水量符合國家技術標準要求。
市政道路改建、擴建或城市更新涉及供水管道建設的,建設單位應同步補建市政消火栓。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供水管網,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技術標準配備市政消火栓。
第九條  市政消火栓宜採用直徑DN150的室外消火栓,室外地上式消火栓應有一個直徑為150mm或100mm和兩個直徑為65mm的栓口;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應有直徑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個,地下消火栓井的直徑不宜小於1.5m,並設定明顯的永久性標誌。
設有市政消火栓的市政給水管網平時運行工作壓力不應小於0.14MPa,撲救火災或處置其他災害事故時水力最不利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不應小於15L/s,且供水壓力從地面算起不應小於0.10MPa。
市政消火栓的安裝應當規格統一,符合防凍、抗壓要求,設定明顯標誌或塗以醒目的顏色,在易碰撞地段設定防碰撞護欄。鼓勵供水企業選用安裝智慧型型市政消火栓。
第十條  市政道路、城鎮供水管網等市政工程建設單位會同供水企業組織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補建、遷建等建設工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為市政消火栓的建設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
第十一條  市政消火栓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市政消火栓設定地點、數量、編號、規格、分布等情況書面告知所在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城鎮供水主管部門督促供水企業落實本行政區域內市政消火栓的維護保養責任。市政消火栓的維護保養經費,每年由供水企業會同消防救援機構根據實際需求,編報市政消火栓維護保養經費計畫,提交財政部門列入縣級政府財政預算,按年度撥付供水企業。市政消火栓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城鎮供水管網不能滿足消防用水要求,或未建設供水管網和市政消火栓、消防車通道不暢通的公共區域,應當改造或者修建消防水池等儲水設施。城鎮規劃區內江河、湖泊和水塘等天然水源附近,如設定有消防車輛取水設施的,應設定明顯標誌。
第十四條  因道路改擴建、城市更新等建設項目需要拆除、遷建或改造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單位應經供水企業同意後,將拆除、遷建和改造情況告知所在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十五條  市政消火栓一般不得用於與消防和應急救援無關的事項。因綠化、市容環衛、建築施工等原因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單位應當徵得供水企業同意,按照規定時間、地點有償使用,遇有滅火救援及其他災害處置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組織和指揮火災撲救時,火災現場總指揮可以調動供水企業協助滅火救援,保證市政消火栓內水壓和不間斷供水。
第十七條  市政消火栓的維護保養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巡查、維護、保養制度;
(二)每半年試水一次,清除栓內銹水;
(三)確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無部件缺損和漏水現象;發現市政消火栓部件丟失、損毀或接到報修電話,應當在24小時內進行緊急搶修;
(四)在嚴寒、寒冷季節對市政消火栓採取必要的防凍措施。
第十八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對市政消火栓建設與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市政消火栓存在問題需要維修的,應當及時告知維護保養單位修復。發現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由應急管理部門及時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市政消火栓的義務,不得有下列影響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為:
(一)埋壓、圈占、遮擋市政消火栓;
(二)損壞、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
(三)其他妨礙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市政消火栓損壞或損壞市政消火栓的行為,應當及時報告消防救援機構或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接到報告或者通知後,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城鎮供水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對損毀、盜竊市政消火栓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市政消火栓規劃、建設、使用和養護等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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