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宜昌城區消火栓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宜昌城區消火栓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是2018年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宜昌城區消火栓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宜昌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宜昌城區消火栓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宜昌市政府辦公室
宜府辦發〔2017〕6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宜昌城區消火栓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9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宜昌城區消火栓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宜昌城區消火栓建設與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財物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條例》《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宜昌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區消火栓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消火栓是指與供水管網連線,由閥門、計量水錶、消火栓本體等組成的專門用於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包括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下稱市政消火栓),單位所屬建構築物配建的消火栓(下稱單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區配建的消火栓(下稱住宅區消火栓)。
  第四條本市及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消火栓的建設與管理工作,確定管理目標和責任,並納入消防工作考核體系。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本轄區內消火栓的建設管理工作。
  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管理應積極運用物聯網、加密消火栓等先進技術,並與我市智慧城市建設對接,提高市政消火栓建設維護管理水平。
第五條本市及各區公安機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消火栓實施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
  住建、規劃、發改、財政、城管、供水企業等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消火栓建設管理相關工作,並與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立互通機制,實現信息共享。
  第六條規劃部門要將市政消火栓建設列入城市道路和供水專業系統規劃的內容,依據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消火栓布局設定消火栓,並就消火栓設定的內容徵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意見。
  第七條消火栓應當與城市道路、單位建築、居民住宅等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做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等工作。
  第八條新建城市道路必須配建市政消火栓並與給水管網連線,確保水壓和水量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供水管線,建設單位應按國家標準配備市政消火栓。
  城市整理、危房和棚戶區改造時,建設單位應同步補建、維修消火栓。
  第九條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經費按城區建設體制納入城市道路總投資範疇。
  未達到標準需補建的市政消火栓,由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補建計畫並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由相關供水企業實施補建。
  第十條單位、住宅區消火栓的建設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單位、住宅區消火栓不足或者不適合實際需要的,應當進行補建或改造,單位消火栓由產權單位負責實施;住宅區消火栓,由屬地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住宅產權單位實施。
  第十一條公安消防機構發現消火栓設定未達到標準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書面告知有關區人民政府。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補建、改建情況反饋公安消防機構。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消火栓的責任和義務。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凡盜用消防用水、損壞消火栓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和承擔修復費用,構成違法的由有關執法單位予以行政處罰。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或者遷建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市政消火栓維護保養單位協商一致,並承擔相關費用。維護保養單位負責實施具體拆除或遷建工作,並及時將拆除和遷建情況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十三條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供水企業落實市政消火栓的維護保養責任,維護保養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四條單位消火栓的維護保養責任及經費由產權單位承擔。產權單位將建築物或者場所提供給他人使用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契約中明確消火栓等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保養責任,未明確的,由產權單位負責。
  第十五條住宅區消火栓的維護保養責任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區所在的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協商確定維護管理辦法。
  住宅區消火栓保修期內維護維修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後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開支範圍;沒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築面積所占比例承擔。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又無維修資金的住宅區(老舊雜居小區、棚戶區),由屬地區人民政府承擔。
  第十六條消火栓維護保養人應當加強對消火栓的維護和保養,發現消火栓損壞的,應當及時修復,確保消火栓的完好有效。
第十七條市政消火栓不得用於與消防和應急救援無關的事項。因綠化、市容環衛、建築施工等原因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單位應當向供水企業辦理使用手續,在規定地點設定計量水錶,按實際用水量向供水單位交納水費,並向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取得消火栓臨時使用證明後方可使用。
  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的,應當按照消火栓臨時使用證明規定的時間、地點使用,不得損壞、改變消火栓原狀。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消火栓建設與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消火栓存在問題需要維修的,應當責成維護保養單位進行修復。
  街道、社區應當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建立轄區內消火栓定期檢查制度,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湖北省消防條例》《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消火栓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宜昌市城區公共消火栓建設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8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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