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市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辦法

《撫州市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四屆撫州市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1年8月9日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州市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8月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 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和管理,確保消防用水需要,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市政消火栓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市政消火栓是指市政道路配建、與市政供水管網連線,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專門用於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供水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並按照消防規劃組織改造供水管網,組織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設施,確保消防用水。
第四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管理和組織領導,明確管理職責,協調解決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消防救援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消火栓管理實施監督檢查,定期對轄區市政消火栓的完好情況進行普查,發現問題及時通報城市供水部門。
發改部門負責將市政消火栓建設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將市政消火栓布局規劃納入城鄉規劃,與道路建設、城市發展同步規劃、同步建設。
財政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安排市政消火栓建設、維護保養和消防訓練用水經費。
住建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新建、改擴建市政道路同步實施市政消火栓建設。
城管部門負責將市政消火栓納入市政道路一併驗收,並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企業負責既有市政消火栓的維護、新建道路市政消火栓的安裝,聯合消防救援機構補充完善不足路段的市政消火栓增設,確保設施完好、齊備。
其他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等工作。
第五條 新建、遷建、拆除市政消火栓的經費納入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總投資;市政消火栓補建和管理維護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維護經費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市政消火栓的責任和義務。嚴禁埋壓、圈占、遮擋、損壞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單位和個人設定欄桿等圍護設施時,不得影響市政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第七條 市政消火栓應當與市政道路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同步發展。
第八條 城市道路和供水專項規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設定消火栓,並徵詢消防救援機構的意見。
第九條 市政消火栓由建設單位組織建設或委託供水企業建設安裝;市政消火栓一經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拆除或者遷移。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或者遷建、停用的,必須事先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十條 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網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現行的技術標準、要求,消火栓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市政消火栓的設定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一)城市道路每隔120m設定1隻消火栓,十字路口應當設有消火栓,寬度超過60m的道路兩側應當交叉錯落設定。
(二)市政消火栓應布置在消防車易於接近的人行道和綠地等地點,距建築外牆或外牆邊緣不小於5m,距路邊不小於0.5 m,並不大於2m,消火栓100mm或150mm栓口應正對道路。
(三)城市交通隧道內消火栓的間距不大於50m。
(四)有條件的逐步安裝智慧型型市政消火栓。
第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市政消火栓受到損壞、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由應急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十二條 市政消火栓專供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城管部門因工作需求需開啟消火栓取水的,應當定點取水並由城市供水企業計量收費。
第十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每兩個月對消火栓進行1次全面檢查,每半年至少對市政消火栓開展1次全面試水,清除消火栓內污水,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編號、建檔等工作。
第十四條 市政消火栓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維護保養,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配備專職人員,建立健全巡視、維護和管理制度,如實記錄市政消火栓檢查、損壞、維修、保養等情況;
(二)確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無部件缺損、油漆剝落和漏水鏽蝕等現象;
(三)發現市政消火栓漏水或部件丟失、鏽蝕、損毀,應當及時進行更換、配齊、修復;
(四)法律法規或者行業標準確定的其他市政消火栓維護要求。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埋壓、圈占、遮擋、損壞,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的,或者妨礙消火栓正常使用等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中發生違紀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構成嚴重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由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解釋。

政策解讀

一、背景情況
為加強我市市政消防設施管理,確保滅火救援用水,保障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提出的“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原則,參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市政消火栓管理現狀,我支隊制定了《撫州市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三)《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四)《江西省消防條例》  
三、主要內容
《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政消火栓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和監督管理。內容共十七條,主要有:一是明確了市政消火栓的範圍。市政消火栓是指市政道路配建、與市政供水管網連線,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專門用於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二是明確了政府和有關部門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供水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發改、財政、自然資源、住建、城管、城市供水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三是明確了單位、個人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市政消火栓的責任和義務;四是明確了市政消火栓規劃建設標準和維護保養標準。明確公共消火栓規劃建設標準和維護保養標準,是消防水源建設管理的重要基礎;五是明確了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機制。各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 在建設中應當符合國家現行的技術標準、要求,需拆除或者遷建、停用的,必須事先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六是明確了建設和管理經費保障機制。市政消火栓補建和管理維護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維護經費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七是明確了責任追究。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中發生違紀違法行為,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四、相關法律責任
《辦法》第9條、15條、16條規定了相應的警告、罰款、行政處分等措施,並對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有關職責作出了相應的責任追究規定。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拆除或者遷移。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或者遷建、停用的,必須事先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二)消防救援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對埋壓、圈占、遮擋、損壞,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妨礙消火栓正常使用等的行為進行查處。
(三)對在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中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按違紀違法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五、《辦法》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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