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縣消火栓管理辦法

大埔縣消火栓管理辦法

為加強消火栓的管理,確保滅火救援用水,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督促公民履行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2017年5月27日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大埔縣消防工作“十三五”規劃》指出,為更加完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出台《大埔縣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實施方案》、《大埔縣消火栓管理辦法》,每年組織消防工作考核,建立健全各級消防組織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埔縣消火栓管理辦法
  • 實施日期:2015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大埔縣人民政府
  • 類別:行政檔案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消火栓的管理,發揮消火栓在滅火、搶險救災中的作用,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埔縣行政區域內消火栓的設定、使用、維護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消火栓,是指設定於室外與供水管網連線,由閥門、出水口、殼體等組成專門用於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具體包括:
(一)城市道路及鎮、村莊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市政消火栓);
(二)單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單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區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居民住宅區消火栓)。
第四條 公安消防、財政、住建、水務、公共事業服務中心、供水、城市道路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消火栓設定、維護、使用和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火栓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
第六條 消火栓應當與城市道路、單位建築、居民住宅區等建設工程統一規劃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已建項目未配套建設消火栓的,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責任單位應當逐步配套建設。
第七條 住建部門按照專項規劃和技術標準,負責全縣市政消火栓的規劃設計,負責縣城市政消火栓的新建、遷建、補建、拆除等建設工作;其他鎮(場)負責轄區內市政消火栓的新建、遷建、補建、拆除等建設工作。
供水部門、城市道路主管部門依規劃建設要求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確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檢查驗收。
單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區和其他場所配建的消火栓,由建設單位負責按照相關標準建設。
第八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道路市政消火栓的,應當徵得主管機構的同意,並按規定辦理。
第九條 供水部門負責市政消火栓的保養維修。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或其他管理單位負責本區域消火栓的保養維修。其他場所的管理單位負責所在場所消火栓的保養維修。
第十條 公共事業服務中心負責監督縣城供水部門落實市政消火栓的保養維修情況;縣水務部門負責監督其他鎮(場)落實市政消火栓保養維修情況。
第十一條 保養維修單位應當加強對消火栓的日常維護,每季度維護、保養不少於1次,重大節日或者慶祝活動之前應當專門檢查1次,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專職人員,建立健全巡視、維護和管理制度;
(二)確保消火栓完整好用,無部件缺損現象;
(三)定期油漆消火栓,無油漆剝落和生鏽;
(四)消火栓開關、悶蓋開啟靈活,無銹死、漏水現象,悶蓋和開關應當扭緊;
(五)每年定期試水不少於兩次,並清除栓內污水。
(六)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消火栓的設定地點、數量、編號、規格、分布圖等資料。
第十二條 供水部門應開通全天候消火栓故障報修電話,並通知公安消防機構和向社會公布。社會公眾反映市政消火栓故障的,供水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完成修復工作。供水部門應當對消火栓檢查、損壞、修復、保養等情況如實記載,並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維修保養經費和消防用水費用應當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單位、居民住宅區和其他場所配建消火栓的保養維修經費,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供水管線降壓停水時,供水部門應當事先或及時通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十五條 消火栓用於滅火、搶險救援以及消防訓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消火栓。
第十六條 因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等特殊情況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的,應當徵得主管機構的同意,並按規定辦理後方可使用。使用單位必須使用指定的消火栓取水,並自覺愛護消火栓,保證消火栓完整好用,不得損壞、改裝消火栓或把消火栓改為他用。當用水單位或個人取水時附近發生火災,應立即停止取水,關閉消火栓,以保證火場滅火供水的需要。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加強對消火栓的使用監督和管理,建立消火栓管理檔案,對全縣消火栓統一編號,定期巡檢,依法查處破壞、埋壓、遮擋消火栓等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委員會、村委會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本區域內消火栓的保護。負有監護責任的單位或個人對破壞消火栓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公安消防機構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單位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損壞、挪用、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規定,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有前款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規定,處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在規劃、設計、設定、維護和管理消火栓的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鎮(場)應參考本辦法,結合實際,明確相關部門負責轄區內市政消火栓的新建、遷建、補建、拆除及保養維修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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