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火栓管理辦法

上海市消火栓管理辦法是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號令修正並重新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消火栓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1997年12月19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內容:加強對消火栓的管理
內容,時間,

內容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國務院頒布的消防監督條例,加強對消火栓的管理,更好地保衛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消火栓是消防專用設備。凡是同消防無關的其它用水,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和自來水公司批准一律不得使用。消火栓周圍10公尺內嚴禁堆物,15公尺內不準停車,不得私自製造消火栓工具、接頭,以及擅自開啟消火栓。
第三條 有關單位如確實需要用消火栓取水,事前要向自來水公司提出申請,辦理使用手續,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定點使用,使用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如需繼續使用,必須重新辦理延期手續,使用完畢,應當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核驗,及時歸還使用工具,繳銷申請用水證明,並且抄計用水量,向自來水公司付款,常年使用消火栓的公用事業單位有負責維修保養的義務。
第四條 凡經許可使用的單位在使用過程中,不得任意損壞、改建消火栓,要保持消火栓的完整無損。如發現消火栓的部件缺損應當及時報請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和自來水公司修理,使用單位應當承擔賠損費和漏水費。
第五條 凡經許可的單位在使用過程中,必須指定專職人員負責,收工後要保持消火栓的完整。如附近發生火警,應當立即停止用水。拆除用水裝置,恢復消火栓的正常狀態,以保持消防的及時用水。除火警等特殊情況外,不得將消火栓開足,以免影響水壓,妨礙用水。
第六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和自來水公司應當密切配合,加強對街道消火栓的養護維修工作。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街道消火栓應當定期檢查,如發現有損壞、漏水等情況要及時通知自來水公司修理。自來水公司在檢查水壓、水質和施工需要開啟、關閉消火栓時,如發現損壞,應當立即修理,並且通知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或者所屬消防隊。
第七條 對於設定年久,鏽蝕嚴重,或者樣式特殊、維修困難的街道消火栓,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制訂規劃,逐步調換。
第八條 機關、工廠、企業、學校、里弄、大樓房屋內部的消火栓要加強維修保養,如發現損壞、漏水應當及時修理,除了火警以外,平時不得任意開用,違者要追查原因,嚴肅處理。在校驗或者發生火警使用消火栓以後,應當通知自來水公司檢查加封。
第九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和自來水公司有關人員有權檢查消火栓使用情況,申請用水單位應當主動出示證明,接受檢查。如拒不出示用水證明或者沒有用水證明者,均作私自用水論處,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如現場造成損失概由使用單位負責。
第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擅自改變消火栓用途、影響消火栓使用或者盜竊、毀壞消火栓的,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時間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1966年5月20日頒布的《上海市消火栓管理辦法》同時作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