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

經新余市政府同意,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12月8日印發新余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余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8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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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政消火栓的管理,確保消防供水,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政消火栓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與市政供水管網連線,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專門用於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
第四條消防救援機構具體負責市政消火栓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水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消火栓的義務。
第二章規劃與設定
第六條市政消火栓的設定規劃應納入城鄉規劃。市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水利等部門組織編制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統等規劃時,應當依據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城市消防規劃設定市政消火栓,並就市政消火栓規劃設定的部分徵詢消防救援機構的意見。在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和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時,應當將市政消火栓與其他公共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所需經費列入工程概算。
第七條市政消火栓及其給水管線的建設設計,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建設部公告第445500號)等規定,同時滿足下列要求:
(一)市政道路消火栓應每120米設定一個,道路寬度超過60米時沿道路兩邊分別設定。
(二)市政消火栓應設定在人行道上,距車行道邊緣不超過2米,距建築物外牆不小於5米。
(三)商業密集區、古建築保護區、消防車無法通行地區以及建築耐火等級低、火災危險性大的區域,市政消火栓設定間距不得超過60米。
(四)地上式消火栓應當採用直徑150或者100毫米和兩個直徑為65毫米的三出水以上的栓口。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地下式消火栓的,應由100毫米和直徑為65毫米的栓口各一個,並有明顯標誌。
第八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當將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計畫,市、縣(區)市政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實施;市水利局負責督促供水企業保障市政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市政消火栓一經設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拆除或遷移,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或者遷建市政消火栓的,應當徵得消防救援機構同意。
第三章安裝與維護
第九條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經費應當納入各級城市建設總投資;維護經費每年由市、縣(區)市政管理主管部門制定預算,經同級消防救援機構核准確認後報同級政府審定,各級財政部門做好經費保障。
第十條市政消火栓的安裝應當規格統一,符合防凍、抗壓要求,設定明顯標誌。
第十一條市政消火栓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二條消防救援機構應加強對市政消火栓的監督檢查,發現損壞應及時告知供水企業修復。對不能正常取水的消火栓,供水企業應在24小時之內組織力量進行修復。對於不宜繼續使用的市政消火栓,由供水企業組織更換,更換率每年不低於5%。
第十三條供水企業應加強對市政消火栓的日常維修保養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完整好用,無部件缺損現象;
(二)定期油漆消火栓,無油漆剝落和生鏽;
(三)消火栓開關、悶蓋開啟靈活,無銹死、漏水現象,悶蓋和開關應當扭緊;
(四)定期試水,消火栓靜水壓力不小於10米水柱,並清除拴內污水。
第四章使用與管理
第十四條因工程建設等原因確需遷移、拆除或者改造市政消火栓等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經供水企業同意後,報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因綠化、市容環衛、建築施工等原因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區室外消火栓的,使用單位應當取得供水企業或消防救援機構的同意,在規定的時間、地點使用,並指定專人操作,不得損壞、改變市政消火栓;使用過程中,附近發生火災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回復正常狀態。
第十六條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開啟消火栓;
(二)圈占、埋壓、損壞消火栓;
(三)擅自利用消火栓作其它用途;
(四)在消火栓10米範圍內堆物、搭建、設攤,妨礙消火栓正常使用;
(五)在消火栓周圍15米範圍內停泊車輛,妨礙消火栓正常使用。
第十七條市消防救援機構應加強對消火栓的使用監督和管理,建立消火栓管理檔案,對全市消火栓統一編號,定期巡檢,依法查處違章行為。市政消火栓納入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承擔城市格線化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在巡查中發現市政消火栓損壞的,應當及時報告消防救援機構等相關部門。
第十八條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應加強對本區域內消火栓的保護,並應當確定消火栓所在位置的單位或個人對消火栓的監護責任。負有監護責任的單位或個人有維護和檢查消火栓的權力和義務,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消防救援機構進行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單位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的;
(二)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的。
個人有前款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條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處罰,由消防救援機構裁決。對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消防救援等部門在規劃、設計、安裝、維護、管理消火栓的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企事業單位內部和居民住宅區消火栓可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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