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

為加強全市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維護管理,確保消防供水,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贛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範圍內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維護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政消火栓是指市政道路配建、與供水管網連線,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專門用於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管理和組織領導,明確管理職責,協調解決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消防救援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消火栓管理實施監督檢查,定期對轄區市政消火栓的完好情況進行普查,發現問題及時通報城市供水部門。
發改部門負責將市政消火栓建設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將市政消火栓布局規劃納入城鄉規劃,要與道路建設、城市發展同步規劃、同步建設。
財政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安排市政消火栓建設、維護保養經費、消防訓練用水經費。
住建部門負責在新(改、擴)建市政道路時督促相關單位對市政消火栓按有關規定和標準設計、同步建設,並負責建成市政消火栓的驗收工作。
城市供水部門負責既有市政消火栓的維護管理、新建道路市政消火栓的安裝,聯合消防救援機構補充完善不足路段的市政消火栓增設,確保設施完好、齊備。
其他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等工作。
第五條 新建、遷建、拆除市政消火栓的經費納入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總投資;市政消火栓補建和管理維護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維護經費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市政消火栓的責任和義務。嚴禁埋壓、圈占、遮擋、損壞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單位和個人設定欄桿等圍護設施時,不得影響市政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第七條 新(改、擴)建城市道路應當配建消火栓。
市政消火栓應當與城市道路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無市政水源的除外。
第八條 城市道路和供水專項規劃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設定消火栓,並徵詢消防救援機構的意見。
第九條 市政消火栓的設定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一)城市道路每隔120m設定1隻消火栓,十字路口應當設有消火栓,寬度超過60m的道路兩側應當交叉錯落設定。
(二)消火栓距車行道不超過2m,距建築外牆或外牆邊緣一般不小於5m,消火栓100mm或150mm栓口應正對馬路。
(三)城市交通隧道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於50m。
(四)有條件的逐步安裝智慧型型市政消火栓。
第十條 市政消火栓一經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拆除或者遷移。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或者遷建、停用的,必須事先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十一條 市政消火栓受到損壞、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十二條 使用的消火栓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三條 市政消火栓專供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未經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園林、環衛等部門因工作需求需開啟消火栓取水的,須定點取水並由城市供水部門計量收費。
第十四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每兩個月對消火栓進行1次全面檢查,每半年至少對市政消火栓開展1次全面試水,清除消火栓內污水,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編號、建檔等工作。
第十五條 市政消火栓由城市供水部門負責維護保養,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城市供水部門應當配備專職人員,建立健全巡視、維護和管理制度,如實記錄市政消火栓檢查、損壞、維修、保養等情況;
(二)確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無部件缺損、油漆剝落和漏水鏽蝕等現象;
(三)發現市政消火栓漏水或部件丟失、鏽蝕、損毀,應當及時進行更換、配齊、修復;
(四)法律法規或者行業標準確定的其他市政消火栓維護要求。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埋壓、圈占、遮擋、損壞,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的,或者妨礙消火栓正常使用等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中發生違紀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構成嚴重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各縣(市、區)參照執行。

印發的通知

贛市府辦發〔2020〕17號
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贛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駐市各單位:
《贛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0年12月5日

政策解讀

為明確我市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維護的要求,加強市政消火栓管理,提高城市火災防控能力,2020年12月5日,經市政府同意,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贛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贛市府辦發〔2020〕1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就《管理辦法》政策解讀如下:
一、《管理辦法》的起草背景
市政消火栓規劃、建設、維護管理水平直接關係到能否有效減少火災危害性、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隨著城市道路建設的發展,我市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管理水平已不能滿足城市發展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一是市政消火栓管理責任主體及其責任不明確;二是市政消火栓規劃、建設、維護、使用標準不統一;三是未建立起分工明確、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的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機制,造成市政消火栓缺建率、缺損率高、管理水平低。目前我市消防安全基礎相對薄弱,市政消火栓建設仍有欠賬,為了加強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管理,確保滅火救援用水,維護公共安全,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發〔2017〕87號),根據上級檔案精神,結合贛州實際,起草制定了本《管理辦法》。
二、《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根據國務院 “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原則,《管理辦法》從以下四個方面明確了消防水源管理責任主體及其責任:一是明確了政府職責。《管理辦法》規定了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和維護保養經費統一由本級人民政府統籌協調安排,明確了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管理責任主體。二是明確政府有關部門職責。《管理辦法》明確了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消防救援、市政公用集團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三是明確了市政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市政消火栓維護保養的責任主體,負責督促供水企業按照規定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維護管理工作。四是明確單位、個人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市政消火栓的責任和義務,嚴禁埋壓、圈占、遮擋、損壞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
三、《管理辦法》的主要特色
《管理辦法》在遵循上位法的同時,注重結合贛州市消火栓建設管理的實際,強化問題導向,體現贛州特色,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明確消火栓建設、維護責任主體。消火栓建設、維護責任主體不清是導致消火栓建設布局、數量、質量以及完好率無法滿足消防要求的重要原因。為此,本《管理辦法》規定市政消火栓由供水企業建設,同時還就不同類型的消火栓的維護、保養責任主體作出規定,防止出現因失修而影響消火栓的使用。二是明確市政消火栓建設滯後、保障不足的解決方式。隨著贛州城市建設規模的擴大,市政道路建設及其配套公共基礎設施也在更大範圍內展開。但從目前情況來看,一些新建市政道路在市政消火栓的規劃建設上相對滯後;一些已建成的市政道路由於各種原因在市政消火栓的建設方面還存在欠賬的情況,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消防救援工作的正常展開。對此,本《管理辦法》規定新建市政道路必須同步規劃、建設市政消火栓,已經建成的市政道路消火栓設定不符合要求的,在改建、擴建市政道路或者供水管網時必須予以改建或者補建,逐步化解城市建成區市政消火栓無法滿足消防工作需要的困境。三是明確消火栓的維護要求。消火栓作為重要的消防設施,事關火災發生時,消防救援人員能否第一時間就近取水展開救援,進而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因此,加強消火栓的日常維護保養顯得至關重要。為此,本《管理辦法》專門規定了消火栓維護單位或者組織的職責,同時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消火栓的義務,發現損壞消火栓的,有權報告消防救援機構或者通知維護管理單位。
四、《管理辦法》的實施時間:從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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