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消火栓管理規定

《景德鎮市消火栓管理規定》是景德鎮市制定的規定,發布單位是景德鎮市政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景德鎮市消火栓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景德鎮市政府
景德鎮市消火栓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火栓的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室外消火栓的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消火栓,是指設定於室外與供水管網連線,由閥門、出水口、殼體等組成專門用於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具體包括:
(一)城市道路及鄉(鎮)、村莊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市政消火栓);
(二)單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單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區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居民住宅區消火栓)。
第四條 公安機關所屬消防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火栓的監督管理工作,規劃、建設、財政、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城市消防規劃應當與給水工程、交通工程等規劃相銜接,合理布局消防供水設施。消火栓應當與城市道路、單位建築、居民住宅區等建設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所需經費列入工程概算。
已接入城市供水管網的鄉(鎮)、村莊,應當按照規劃配建消火栓。
第六條 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由江西省景德鎮水務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建設、維護和管理;單位配建的消火栓由單位負責建設、維護和管理,二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由使用單位共同負責;居民住宅區配建的消火栓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其管理單位或者物業管理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七條 負責消火栓建設施工的相關單位應當按照專項規劃和技術標準,鋪設供水管線、建設市政消火栓。
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將相關施工資料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八條 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經費納入城市道路總投資,維護保養經費和消防用水水費納入其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財政、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監督此項經費的使用。
第九條 除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外,不得擅自使用消火栓。
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單位應當向供水企業辦理臨時使用手續;使用結束後,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實際用水量向供水企業繳納水費。
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人操作,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使用,不得損壞、改變消火栓原狀;使用過程中,附近發生火災的,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恢復原狀。
第十條 消火栓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如實記錄消火栓檢查、損壞、維修、保養等情況,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消火栓的設定地點、數量、編號、規格、分布圖等資料;
(二)每半年對消火栓進行1次試水,清除消火栓內污水;
(三)保證消火栓完好有效,無部件缺損、油漆剝落和漏水鏽蝕等現象;
(四)接到消火栓損毀的報修電話或者相關部門通知後,應當在24小時內組織專人進行修復,並將修復情況進行反饋。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消火栓的日常檢查,統一外觀標識,做好編號、建檔等工作;發現城市道路市政消火栓設定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及時告知江西省景德鎮水務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增建、改建或者技術改造。
第十二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或者遷建消火栓的,建設單位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後方可進行。
修建道路或者停止供水可能影響消火栓使用的,有關單位應當事先告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因工程建設等原因損壞或者拆除消火栓,其修復費用由損壞、拆除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不得在消火栓周圍堆放物品、擺攤、停車或者修建妨礙消防車取水的設施;發現消火栓損壞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造成消火栓損壞的,應當賠償損失並承擔其修復費用。
第十四條 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一)消火栓的設定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二)埋壓、圈占消火栓;
(三)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火栓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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