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消火栓管理辦法(試行)》經市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由常熟市人民政府於2014年7月4日印發,共二十條 ,自發布之日30日後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熟市消火栓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機構:常熟市人民政府
- 印發時間:2014年7月4日
- 實施時間:2014年8月4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辦法解讀,出台背景,條款要求,
辦法發布
市政府關於印發《常熟市消火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常政發規字〔2014〕3號
各鎮人民政府、碧溪新區(街道辦事處),常熟經濟技術開發區、常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東南街道辦事處),服裝城,虞山尚湖旅遊度假區(虞山林場),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
《常熟市消火栓管理辦法(試行)》業經市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貫徹執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4日
辦法全文
常熟市消火栓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消火栓的建設和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民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蘇州市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消火栓,是指與供水管網連線,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專門用於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具體包括:(一)市政道路、公共廣場、公共綠地等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市政消火栓);(二)單位配建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簡稱單位消火栓);(三)居民住宅區配建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簡稱居民住宅區消火栓)。
第三條凡本市行政區域內消火栓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及監督使用,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規劃及相關部門編制消防規劃時,應包括消火栓布局規劃。工程項目規劃設計應當徵詢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意見,依據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消火栓布局規劃同時配建消火栓,按規定審核或備案,並在工程竣工後報相關部門驗收或備案。
第五條市級財政投資建設的市政消火栓的新建,由建設單位根據規劃設計要求督促供水單位按照專業系統規劃和技術標準具體實施。需補建、遷建、拆除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每年9月底前集中向住建部門提出方案,由住建部門負責申請並列入年度消火栓維護經費,次年委託供水單位實施。
第六條鎮級或板塊財政投資建設的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補建、遷建、拆除等,由屬地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單位消火栓需補建、遷建、拆除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實施,產權單位與使用單位不一致的,由產權單位負責實施,並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八條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的補建、遷建、拆除等,由屬地政府(管委會)組織實施。
第九條市級財政投資建設的市政消火栓維護管理由住建部門負責委託供水單位實施。鎮級或板塊財政投資建設的市政消火栓維護管理由屬地政府(管委會)負責。單位消火栓維護管理由所在單位負責,產權單位與使用單位不一致的,由產權單位負責。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契約約定負責維護管理;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由屬地政府(管委會)負責。
第十條負責消火栓維護管理的單位,應保持消火栓完好有效。消火栓的維護、保養工作每年至少一次,維護、保養情況應有記錄。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對全市市政消火栓統一建立檔案,並定期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缺損、無法正常使用的,應書面告知住建部門或屬地政府(管委會)及時補缺、維護;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於每年11月9日前將全市市政消火栓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市政府和相關屬地政府(管委會)。各公安派出所應對轄區內的單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區消火栓定期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缺損、無法正常使用的,應書面告知管理主體及時補缺、維護;各公安派出所應於每年11月9日前將轄區內單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區消火栓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屬地政府(管委會)。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埋壓、圈占、挪用、損毀、移動、拆除消火栓及其標誌;不得收購個人出售的消火栓及其零件。
第十三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居民住宅區在發生火災等災害事故時,可以根據需要使用消火栓,在使用後7天內以書面形式報供水單位備案。
第十四條市政消火栓實行專用制度,除滅火救援和綠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綠化、市容等公共用水應在指定消火栓取水並計量交費。供水單位應當分區域設定一定數量的指定消火栓,並設定顯著標誌。
第十五條供水單位應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根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通知要求實施應急調度;供水管網降壓停水時,供水單位應事先告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十六條新建市政道路工程應按規定同步建設市政消火栓,建設經費納入市政道路總投資,資金按投資渠道分別由市級或鎮(板塊)財政承擔;公共零星市政消火栓建設或更新,其投資列入維護保養經費,維護保養經費按投資渠道分別由市級或鎮(板塊)財政承擔。單位消火栓的建設經費和維護保養經費由單位承擔。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的建設經費及保修期內保養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後的保養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契約約定承擔,維修費用按規定在維修資金中列支,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和無維修資金的由屬地政府(管委會)承擔。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居民住宅區室內公共區域配建的消防設施參照本辦法中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相關條款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30日後施行。
辦法解讀
出台背景
近年來,在常熟市各類火災撲救中,總會不時出現消防水源供水問題,特別是老城區、城中村等重點區域缺水或取水困難、市政消火栓維護保養不到位等突出問題仍普遍存在。2014年年初,消防大隊組織官兵對全市3443隻市政消火栓進行了全面檢查及維護保養,總計發現548隻消火栓存在缺蓋或不同程度的損壞等問題,缺損率達到了15.9%。對此,消防大隊就全市市政消火栓基本情況向市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作了專題匯報。按照市領導要求,從建立並落實消火栓長效管理機制入手,消防大隊於3月初著手編制本《辦法》,期間與市住建局(市政公用管理處、房管處)、財政局、法制辦等部門進行了多次會商,並由市政府辦公室牽頭召集各板塊、相關部門分管負責人召開座談,就《辦法》各項條款徵求意見,逐條進行修改、完善。最後又向市政府分管領導作了專門匯報,最終形成的送審稿提交市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條款要求
(一)《辦法》第二條對適用的消火栓範疇進行了明確,具體包括:一是市政道路兩邊、公共廣場以及公共綠地周邊等配建的市政消火栓(3443隻);二是企事業單位內部配建的室外消火栓(2275隻);三是居民住宅區內部配建的室外消火栓(1009隻),包括城鎮商品房居民住宅小區、城鄉一體化建設拆遷安置居民住宅小區、農村拆遷安置的居民集中居住小區、老城區居民集中居住小區、城中村等。
(二)《辦法》第四條對消火栓的規劃設計進行了明確:一是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應將消火栓布局規劃納入消防總體規劃內容;二是市政道路等市政公共設施規劃設計應就市政消火栓布局規劃徵詢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意見;三是企事業單位、居民住宅小區等工程項目建設應按國家規範要求將消火栓設計納入其中,並按規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或設計備案)及驗收(或竣工驗收備案)。
(三)《辦法》第五條至第八條對消火栓的建設主體進行了明確:一是市級財政投資建設的市政消火栓應由建設單位根據規劃設計要求督促供水單位實施;二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在每年9月底前將由市級財政投資建設的市政消火栓的改建(補建、遷建、拆除)方案報住建部門,由住建部門負責申請並列入年度消火栓維護經費,次年委託供水單位實施;三是各板塊財政投資建設的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及改建由屬地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四是企事業單位配建的室外消火栓的改建,由所在單位負責,如產權單位與使用單位不一致的,由產權單位負責,並同時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五是居民住宅區配建的室外消火栓的改建,由屬地政府(管委會)組織實施。
(四)《辦法》第九條對消火栓的維護管理主體進行了明確:一是市級財政投資建設的市政消火栓維護管理由住建部門負責委託供水單位實施;二是各板塊財政投資建設的市政消火栓維護管理由屬地政府(管委會)負責;三是企事業單位配建的室外消火栓維護管理由所在單位負責,產權單位與使用單位不一致的,由產權單位負責;四是居民住宅區配建的室外消火栓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契約約定負責維護管理,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由屬地政府(管委會)負責。
(五)《辦法》第十一條對建立消火栓長效管理機制進行了明確:一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對全市市政消火栓進行全面排查,利用FGIS平台系統對市政消火栓進行統一科學管理,並於每年11月9日前將相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市政府;二是各公安派出所應對轄區內企事業單位配建的室外消火栓、居民住宅區配建的消火栓進行全面的監督檢查,利用PGIS平台系統對消火栓進行統一編號管理,並於每年11月9日前將相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屬地政府(管委會),同時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留底;三是市、鎮兩級政府應督促相關管理主體及時對缺損、無法正常使用的消火栓進行補缺、維護、修繕。
(六)《辦法》第十六條對消火栓的建設及維護管理經費進行了明確:一是市政道路兩旁的市政消火栓建設經費應納入市政道路總投資,資金按投資渠道分別由市級或鎮(板塊)財政承擔;二是公共零星市政消火栓建設或更新經費應列入維護保養經費,資金按投資渠道分別由市級或鎮(板塊)財政承擔;三是企事業單位配建的室外消火栓的建設經費和維護保養經費由單位承擔;四是居民住宅區配建的室外消火栓的建設經費及保修期內保養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後的保養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契約約定承擔,維修費用按規定在維修資金中列支,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和無維修資金的由屬地政府(管委會)承擔。
(七)《辦法》第十八條對居民住宅區公共區域配建的消防設施(包括室內、外消火栓系統、水噴淋系統等)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以及監督使用進行了補充說明,具體應參照本《辦法》中居民住宅區配建的室外消火栓相關條款執行。即維護管理由屬地政府,也就是說平時維護、保養由居委會、村委會管理,公安派出所社區民警每年也要對小區室內、外公共消防設施進行監督檢查一次,並於每年11月9日前把檢查情況書面報屬地政府並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留底。
(八)《辦法》第二十條明確本《辦法》自發布之日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