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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和監督檢查活動。
本辦法所稱公共消防設施是指:
(一)消防站、消防訓練基地;
(二)消火栓、
消防水池、消防供水管網等消防供水設施;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四)消防通信設施;
(五)其他公共消防設施。
本辦法所稱消火栓具體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市政消火栓);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配建的
室外消火栓(以下簡稱單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區配建的共用消火栓(以下簡稱居民住宅區消火栓)。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消防設施的管理工作,協調解決公共消防設施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區)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消防設施的監督管理,並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公安派出所負責轄區內公共消防設施的日常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
發改、經信、財政、國土、規劃、建設、住房、城管、交通、水利、農業、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共消防設施管理工作。
開發園區、
風景名勝區等區域的管理機構負責理區域內的公共消防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政府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促進消防事業發展。
單位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經費由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承擔。
居民住宅區共用消防設施的建設經費和保修期內的維護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可以申請使用住宅
專項維修資金;沒有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築面積所占比例承擔。
第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納入消防安全數位化和格線化管理範圍,並與住房、建設、城管、交通、水利等部門以及
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提高公共消防設施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應當積極支持和參與消防大數據平台建設套用工作,加強對消防安全數據資源的共享共用。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宣傳教育,增強公民保護公共消防設施的意識。
新聞、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加強公共消防設施的公益性宣傳。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按照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定期檢驗維修,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定期開展防火檢查、演練等職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破壞公共消防設施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舉報。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消防設施宣傳、建設、維護和監督等工作。對在公共消防設施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預留消防隊站、訓練設施等建設用地,與其他城鄉
公共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編制公共消防設施專項規劃時,應當徵求規劃、城鄉建設、國土、水利、交通等部門的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的公共消防設施專項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市、縣(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公共消防設施專項規劃制定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年度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規劃、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在編制城鄉公共基礎設施相關規劃時,涉及公共消防設施內容的,應當徵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共消防設施專項規劃和國家標準建設消防站和消防訓練基地,並配備必要的消防裝備和訓練設施。
開發園區、風景名勝區、鄉鎮(街道)可以單獨或者與有關單位聯合建設消防站,也可以與消防設施健全的相鄰企業簽訂協定,實現消防資源共享。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
重要港口和島嶼應當參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建設海上消防站。
第十一條 市政消火栓的新建、遷建、補建、拆除等工作由道路建設單位負責,可以委託供水單位按照相關規劃和技術標準實施。
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網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市政消火栓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以及強制性產品認證要求。
單位、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由建設單位按照相關標準建設。未配套建設消火栓的,由建設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負責配套建設到位。
開發園區、風景名勝區等區域內的消火栓由管理機構組織有關單位建設。
第十二條 加強消防水源建設,按照規定建設市政消防供水設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辦法,明確建設、管理維護部門和單位。
城鄉規劃區內有海洋、河流、湖泊、水庫等天然水源或者深水井等水利設施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利、城鄉建設等部門修建消防車通道和消防取水配套設施,並設定醒目標誌。
第十三條 人員密集場所和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建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
市政道路的寬度、轉彎半徑、淨空高度、承載力和回車場等應當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保證消防車通行。市政道路不能滿足消防車通行要求的,應當及時改造、維修。
第十四條 消防通信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進行建設。
電信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設火警信號傳輸線路,消防指揮中心與各消防站、供水、供電、供氣、醫療救護、交通、環境保護等單位以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之間應當設有專線通信。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公共消防設施數量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在社會福利機構、幼稚園、託兒所、居民家庭、小旅館、群租房以及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的場所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裝置、獨立式感煙火探測報警器。
第三章 使用和維護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設的消防站和消防訓練基地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維護。
開發園區、風景名勝區、街道辦事處的消防站,由開發園區、風景名勝區、街道辦事處機構負責維護。
第十七條 消防供水設施專供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因綠化、環衛、市容等原因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的,應徵得供水單位同意,並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使用單位應當在指定消火栓取水並按取水量交納水費,不得損壞、改變消火栓原狀。使用過程中,附近發生火災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優先保障消防用水。
第十八條 市政消火栓和政府組織修建的其他消防供水設施由城鄉供水管理部門委託供水企業進行維護保養,所需資金由當地人民政府承擔。
單位、居民住宅區的消防供水設施由單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維護保養。
開發園區、風景名勝區等區域內的消防供水設施由管理機構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維護保養。
消防供水設施維護保養單位自身不具備維護保養條件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消防供水設施進行維護保養。
第十九條 消防供水設施維護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明確具體行為人員及其工作職責,建立健全巡查和維護責任制;
(二)在消防供水設施上設定明顯標誌,在易碰撞地段加設防護裝置;
(三)每半年定期試水一次並清除消火栓內污水;
(四)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面檢測,確保消防供水設施完好有效;
(五)發現消防供水設施丟失、損毀或接到報修電話的,應當在24小時內修復;
(六)建立消防供水設施檔案,及時將檔案信息報送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供水設施;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
因城市建設、設備維修等確需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或者供水管網大範圍計畫降壓供水,影響消防滅火的,供水單位應當提前3日告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因車輛碰撞、施工等原因致使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網損毀的,行為人應當立即通知供水單位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二十一條 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人、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對住宅區物業進行管理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使用人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保養。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
經營管理人、物業服務企業等應當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等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
第二十二條 電信運營單位應當對消防通信線路和火警信號傳輸線路進行日常檢查維護,確保通信暢通。
因施工、生產、種植樹木等活動可能妨礙通信線路暢通的,行為人應當提前3日通知電信運營單位並告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時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優先保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使用頻率需求,加強消防無線通信頻率的檢測保護,協調處理消防頻率干擾。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與轄區內的公共消防設施維護單位簽訂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目標管理責任書。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公共消防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立即通知維護單位維修,維護單位應當將處理結果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派出機關(構)、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與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派出機關(構)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年度消防工作責任書,明確公共消防設施管理的目標、任務、考核、獎懲等內容,並對完成情況進行督查考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年度公共消防設施管理工作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定期對轄區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公共消防設施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根據需要組織抽查。公安派出所應當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村(居)民委員會履行公共消防設施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消防監督檢查的結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通過入口網站、報紙、廣播電視等方式向社會公告;可能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的,應當及時提示公眾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條 國土、規劃、建設、住房、城管、交通、水利等部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並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報。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日常巡查中發現違法建設妨礙公共消防設施使用的,應當立即通知城管、國土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利用職權謀取利益。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與公共消防設施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公共消防設施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維護保養單位。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單位和公民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查處。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況通報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將其納入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一體化平台。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公共消防設施管理信用信息的記錄、整合和套用工作,將其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平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會同信用管理部門制定失信聯合懲戒辦法,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可以實施信用懲戒。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擅自開啟消火栓和消防防險裝置取水的,由城鄉供水主管部門依照《
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公共消防設施檔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維護、維修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導致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未按照規定維護消防通信線路和火警信號傳輸線路,致使延誤滅火救援的。
第三十三條 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設施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妨礙安全疏散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嚴重影響消防車通行或者滅火救援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公安消防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農村公共消防設施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連雲港市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辦法
政府令
第3號
《連雲港市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辦法》已於2018年1月22日經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項雪龍
201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