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22年肇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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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慶市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是2022年肇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肇慶市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肇慶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活動。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健全消防安全協調工作機制,研究解決消防工作重大事項,將消防業務經費和消防設施裝備維護費用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並組織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將消防工作列入領導幹部政績考核重要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負責消防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指導督促轄區內單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消防工作。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法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做好本系統、本行業的消防工作。
  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承擔城鄉綜合性消防救援、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消防宣傳、消防培訓和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指導督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職責,加強消防業務指導和專業培訓。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和備案抽查職能,做好本系統、本行業的消防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按照各自工作職責,依法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的主體責任,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要求,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增強本單位工作人員消防安全意識,提高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能力。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消防安全知識,增強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加強消防科普基地、消防體驗館和消防主題公園等公益性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場所建設。
  廣播、電視、報刊、通信、網路等傳播媒體應當定期無償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公益宣傳。
第二章 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組織做好轄區內市政消火栓和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的布局,並將其納入消防專項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消防專項規劃納入本級國土空間規劃並組織落實。
  第八條 市政消火栓建設應當與城鎮建設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同步發展。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財政、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市政消火栓和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的立項、規劃、建設和經費保障等工作。
  第九條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市政消火栓和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的維護保養,實行屬地管理,經費納入當地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確保專款專用。
  易受外力破壞且難以遷移的市政消防給水設施,應加裝防撞桿等防撞設施。市政消火栓和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附近明顯位置應設定市政消防給水設施標誌。
  如縣(市、區)工作部門職能分工另有規定的,則按照本級政府確定的市政消火栓和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主管部門承擔相應工作職能。
  第十條 消防救援機構為市政消火栓使用部門。
  單位和個人需要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的,應當向供水企業辦理自來水使用手續。供水企業應當將辦理使用市政消火栓用水情況及時函告消防救援機構。
  經批准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使用,並指定專人操作,不得損壞、改變消火栓原狀。臨時使用消火栓影響火災撲救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需要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增設消防旁通管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供水企業提出申請,經同意增設的,消防旁通管設施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安裝完成。
  第十二條 單位負責建設的消防設施和居民住宅區設定的消防設施由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管理單位進行維護保養。同一建築物涉及多個產權人或使用單位的,產權人或使用人之間應當明確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責任,明確責任人對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統一維護管理。
  單位的消防設施維修保養經費由單位承擔。住宅小區消防設施保修期內的維修保養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後需要大修、中修或者更新改造的相關費用按規定納入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範圍,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沒有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老舊住宅區消火栓改造及維護經費由轄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協調解決。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新城區規劃、舊城區改造規劃時,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統籌考慮消防車通道布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督促建設單位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設定建設工程項目消防車通道。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核查城市道路停車位施劃方案時,應當保障消防車正常通行要求。
  第十四條 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施工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分別負責在市政公共區域、建設工地、物業服務區域設定消防車通道及登高操作場地統一標識。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負責設定本單位管理區域內消防車通道及登高操作場地的標識。
  消防車通道、登高操作場地標識標線等應當與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十五條 禁止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車通道規劃用途。
  禁止在城市道路設定影響消防車通行的停車泊位,禁止在消防通道非法堆放物品、設定障礙物、搭建構築物等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行為。設定戶外廣告牌、燈箱的,不得影響滅火救援行動。
  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加強城市道路、消防車通道使用狀況的監督檢查,按照各自職權依法查處擅自改變、占用消防車通道或者違法在城市道路、消防車通道停放車輛、設定障礙物、亂搭亂建等影響消防車通行和滅火救援等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保障服務區域內消防車通道的暢通,及時制止妨礙消防車通道正常使用的行為;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消防救援機構或者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十七條 用作經營或出租的小型場所應當符合消防安全整治技術有關地方標準要求。小型場所出租時,出租方和承租方應當書面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承租方應當在其使用、管理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八條 出租的住房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出租方、承租方均不得改變房屋建築結構、布局。出租方和承租方簽訂的租賃契約應當明確各自消防安全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開展出租屋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九條 餐飲行業經營服務單位使用可燃氣體燃料時,應當採用管道供氣,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並保障正常使用。使用燃氣應當符合有關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營業面積大於1000平方米的餐飲服務場所,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應當按規範要求設定緊急事故自動切斷裝置,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當設定自動滅火裝置,燃氣灶具附近應當配備滅火毯。
  餐飲服務場所的經營者應當每季度對烹飪操作間集煙罩、排油煙管道等集排油煙設施和燃氣管道進行檢查、清洗和保養,並建立台賬。
第二十條 商場門市內的敞開式食品加工區和餐飲服務場所用餐區域應當採用電能加熱設施,不得採用明火設施。
  第二十一條 商店、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投入使用的建築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採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安排專人監護,並加強施工人員消防安全培訓,確保施工區及使用區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二條 汽車銷售、維修場所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展示廳與維修車間、維修車間與噴漆工段之間應當採用防火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2小時的不燃燒體樓板分隔,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
  禁止在維修車間設定員工宿舍,禁止汽車維修車間和噴漆工段設定在民用建築內。
  第二十三條 學生校外託管機構應當依法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或者消防驗收備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當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加強學生校外託管機構的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對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並通報教育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郵政管理以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工作職責範圍內督促指導物流、寄遞場所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有關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確保物流、寄遞經營場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五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力企業及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電力企業每年對轄區內公共供電設施、電氣線路開展檢測,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供電企業應當加強檢查,對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擾亂供電、用電秩序或者用電單位、個人超負荷用電、違規拉線接電等可能引發火災事故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電力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高層建築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鼓勵高層公共建築在3層以上樓層每層視窗、陽台等便於操作的部位設定救援窗、救生緩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輔助裝置。
  高層民用建築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有關規定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鼓勵高層居住建築每戶配備滅火器、滅火毯、自救呼吸和家庭用火災探測報警器。
  第二十七條 對擬建、在建住宅小區、居民樓院等居住類建設項目,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配套建設電動車庫(棚),設定符合消防安全標準的充電設備。
  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居民樓院管理單位提供的充電設備和充電場所應當符合消防安全標準,充電場所應當配備相應消防器材。
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小區管理單位應當加強防火檢查和夜間巡查,及時發現並制止在居民住宅的樓梯間、樓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區域違規停放電動車及充電的行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電動腳踏車、電動機車停放以及充電場所的火災防範工作。
  第二十八條 改變使用用途或出租他用的農村居民自建房屋應當符合有關消防規劃和消防技術標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農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十九條 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要求設定消防控制室的,應當設定在建築首層靠外牆部位,並能直通室外。消防控制室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員應當熟練掌握控制設施、設備操作,熟悉消防控制室值班應急程式,並依法履行相關設施、設備管理崗位職責。
  按照有關規定應當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單位,應當列為城市消防物聯網系統的聯網用戶,通過城市消防物聯網系統加強對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形勢的動態管理。
第四章 消防安全監管
  第三十條 消防安全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原則,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本系統、本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
  政府工作部門依法督促本系統、本行業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隱患;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每年組織應急演練提高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
  第三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不按規定申報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或者消防驗收備案等違法行為。
  消防救援機構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或者經核查發現場所使用、營業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公眾聚集場所。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職責範圍內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協助維護消防救援現場秩序,協助保護火災事故現場,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依法辦理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三十二條 消防救援機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按照《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定》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其他有關組織對有關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檢查和行政處罰。
  消防救援機構應加強對受委託單位的業務指導。
  第三十三條 教育、民政、商務、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宗教事務、糧食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行業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標準,將本系統、本行業的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納入日常管理,組織開展集中培訓、專項檢查,督促本行業相關單位落實標準要求。
第三十四條 對於具有行業特點的火災隱患整改不力或者因客觀因素火災隱患整改難度大,以及一個時期火災多發的行業、系統,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及時通報相關係統、行業主管部門,並提請所在地人民政府進行督辦。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責成有關部門制定整改計畫並組織實施。
  系統、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了解掌握整改進展情況,指導協調解決整改過程中的問題。系統、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火災隱患整改單位報告的整改情況進行核查,如實記錄整改情況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由應急管理部門及時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掛牌督辦。
  列入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在作出掛牌督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明確督辦事項、督辦期限和督辦解除方式、程式,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責任單位制定整改措施,明確責任人、整改期限、資金及組織保障,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消防救援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指導督促責任單位整改火災隱患。
  第三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本轄區內的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措施和要求,開展消防基礎信息採集、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安全宣傳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綜治、應急、市場監管、公安派出所等基層單位開展轄區內小型場所的防火安全檢查,發現有火災隱患,及時督促落實整改。
  第三十七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按規定落實消防安全評估制度,每季度開展消防安全自我評估,每年委託具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消防安全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送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消防安全評估情況定期進行抽查,每年向社會公告消防安全評估結果。消防安全評估結果納入火災高危單位等級評定的內容,並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銀保監、徵信機構通報消防監督管理情況。
  第三十八條 按照國家標準要求應當建立志願消防隊伍的鎮街和社區、行政村以及常住人口超過1000人的自然村,火災高危單位和人員密集、性質重要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設有物業服務管理單位的住宅小區,應當結合實際需要,組建志願消防組織(微型消防站),按照要求落實消防人員、車輛裝備、執勤站房、經費保障,並納入城鄉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規劃。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對基層消防志願組織建設的業務指導。
  第三十九條 消防救援機構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依法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將有關消防安全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列入信用檔案,並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四十條 對造成人員死亡和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所在地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延伸調查或者授權消防救援機構開展調查,依法依規進行火災事故倒查追責。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沒有辦理臨時使用手續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未經同意擅自增設消防旁通管的,供水企業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並報告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處理。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沒有按照規定在其負責管理區域的消防車通道及登高操作場地設定統一標識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或公安機關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處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商店、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動火施工,或者在投入使用的建築物局部施工使用明火時沒有按照規定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或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維修車間設定員工宿舍或者汽車維修車間、噴漆工段設定在民用建築內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火災高危單位不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開展消防安全評估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處理。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按照本規定履行消防管理工作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小型場所,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場所:
  1.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並具有銷售、服務性質的商店、飲食店、汽車機車修理店、洗衣店、電器維修店、美容美髮店(院)等小檔口;建築高度不超過24米,且每層建築面積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產、製造性質的小作坊;建築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並具有休閒娛樂功能的酒吧、茶藝館、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將房)、桌球室、咖啡館和其他具有卡拉OK功能的小娛樂場所;
  2.其他建築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建築高度不超過24米,與建築其他部位分隔,設有獨立安全出口,並具有生產、經營、儲存功能的場所。
  (二)火災高危單位,是指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中容易發生造成群死群傷、重大財產損失或者重大社會影響火災的單位或場所。
  (三)動火施工,是指在場所內進行焊接、切割、加熱、打磨以及使用電鑽、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四)微型消防站:是指單位、社區組建的有人員、有裝備,具備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的志願消防隊。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5日發布的《肇慶市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肇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肇慶市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解讀
政策圖解:《肇慶市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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