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古城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潮州市古城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共六章三十九條 ,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潮州市古城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 外文名:Chaozhou Ancient City Area Fire Safety Management Measures
  • 實施時間:2018年2月1日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潮州市古城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潮州古城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和《潮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潮州古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潮州古城區居住和從事生產經營、古城保護管理及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潮州古城區(以下簡稱古城區),是指東起韓江西岸,西至葫蘆山北側;南起環城南路,北至環城北路的潮州老城區域,面積約為2.33平方公里。
第四條古城區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逐級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古城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由湘橋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古城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對古城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負責實施。
第五條 古城區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條古城區消防業務經費和消防設施維護費用應當納入當地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消防工作與古城保護管理相適應。
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古城區消防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鼓勵、支持個人參加古城區消防志願者組織和消防志願服務活動,定期開展對消防安全責任人的消防法律、法規知識培訓。
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並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古城區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古城區內的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加強古城區消防宣傳教育。
第二章 消防安全要求
第八條古城區內消防通道、消防設施,應當按照消防技術規範設定。
古城區內鼓勵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按照保護要求和技術規範統籌改善消防設施。確因古城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範設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湘橋區人民政府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並指導相關單位採取補救措施。
第九條 古城區內新建消防車通道淨寬度、淨高度不得小於4米,新建可供小型消防車通行的道路中心線間距不得大於160米。
供消防車、消防機車通行的道路應當保持暢通,不得設定固定式的隔離樁、欄桿等障礙設施。
第十條 古城區內道路及進深大於30米的巷道沿線,應當按照古城區有關規劃要求和消防技術規範設定消火栓,消火栓間距不得大於50米。
市政消火栓旁應當設定應急消防器材箱,內裝消火栓扳手、水槍、水帶和手抬機動泵等消防器材。
第十一條古城區內建築物應當按照消防技術規範設定室內消火栓系統消防軟管卷盤。按照消防技術規範無需設定室內消火栓的公共建築,應當設定消防軟管卷盤等便於取用的簡易設施。
第十二條 古城區內的經營性場所應當結合實際情況,按照規定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四條 古城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及建築物裝修等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申報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
第十五條古城區房屋建造、修繕、裝修時,應當按照現行規範設計、施工,不得擅自擴大防火分區、縮小防火間距,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或者有毒材料進行裝修。
第十六條古城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項目,提倡使用防火、耐火等級較高且符合潮州古城建築風格、風貌的建築材料。
第十七條古城區內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火災風險防範機制,並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第十八條古城區內用於旅館、餐館、商店、網咖、酒吧、放映廳、作坊等具有經營性活動的場所,應當符合現行消防技術標準;確因古城及歷史建築保護需要,無法滿足現行消防技術標準的,應當符合市級公安機關制定的消防安全保障標準,並由湘橋區人民政府牽頭組織公安、消防、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安全監督、工商、衛生、文物、旅遊、房地產管理等部門進行安全綜合評估,出具評估意見,確定適應保護需要的建設、管理和保障方案。
第十九條 古城區內禁止生產易燃易爆危險品。
古城區內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不同使用功能場所之間應當進行防火分隔。
第二十條古城區內經營者、從業人員、原住居民應當確保用電安全,禁止私拉亂接電氣線路等違規用電行為。
古城區室內電氣線路不得直接敷設在可燃物上;確需敷設在可燃物上或者在有可燃物的吊頂內敷設的,應當採取穿金屬管、封閉式金屬線槽或者阻燃型硬質塑膠管等防火保護措施。開關、插座和照明燈具靠近可燃物的,應當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
古城區內經營性場所應當安裝電氣火災監控設備。
第二十一條湘橋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古城區內陳舊老化的電氣線路更新改造的財政投入。
單位和個人對電氣線路進行改造修復的,應當聘請具有合法施工資質的人員進行施工操作。
第二十二條古城區內推廣使用管道燃氣。
燃氣管道尚未覆蓋的區域,因生產、生活需要使用瓶裝燃氣、柴油爐灶的,瓶裝燃氣應當放置在符合安全條件的專用氣瓶間,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用具,並定期對燃氣用具和管路進行維護保養。
第二十三條古城區內經營者每日早、中、晚應當分別對經營性場所進行全面自查,做好巡查記錄,消除火災隱患,防止火災事故發生。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古城區消防規劃納入各項城鄉規劃。
經依法批准的古城區消防規劃,是潮州古城區規劃和建設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
第二十五條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在審查古城區基礎設施建設、改造項目時,應當審查有關公共消防設施的投資計畫。
第二十六條消防水源、消防站、消防車通道、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設施不足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提請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建設改造。
第二十七條文物主管部門應當落實行業監管責任,將消防安全列入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要內容,督促指導文物建築管理和使用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二十八條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古城區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確保設施完好。
第二十九條古城區內的社區應當按照標準設立微型消防站,確定微型消防站負責人,配備消防員、消防機車和消防裝備器材,建立二十四小時值守制度。
每個微型消防站應當配備不少於六名消防人員,消防員兼任消防格線員,負責本社區的防火巡查、消防宣傳和滅火救援。
第三十條各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完善行業自律制度,推動行業落實古城區消防安全責任,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
第三十一條古城區內各街道辦事處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古城消防安全培訓制度,加強對古城區內經營者、從業人員、原住居民等人員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
第三十二條鼓勵和引導古城區內經營者投保財產火災保險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四章 火災處置
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針對古城區實際,制定滅火和應急救援預案,實施滅火和應急救援作戰演練。
第三十四條建立和完善古城區火災事故應急處置部門聯動體系。各職能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古城區消防綜合應急演練,火災發生後,應當立即到場配合處置。
第三十五條古城區內應當嚴格落實社區應急救援制度,以社區微型消防站和社會單位微型消防站為應急滅火力量,積極參與初起火災撲救,疏散救援火場及周邊人員。
第三十六條古城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
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古城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古城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潮州市古城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潮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已經2017年12月20日潮州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屆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2017年12月27日公布,自2018年2月1 日起施行。《潮州市古城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是我市第一部實體性政府規章,是全省乃至全國第一部規範古城區消防安全管理的政府規章,將為潮州古城區的保護和開發提供重要的法制保障,具有重大的立法意義和實踐意義。
近日,市長殷昭舉接受記者採訪,就《潮州市古城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的制定出台進行了詳細的解讀。
問:《辦法》的制定背景是什麼?
答:潮州是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以牌坊街為代表的古城區是我市的重要知名地標。近年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古城的保護和管理,推動古城區的開發利用,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同時,我們也看到,因歷史條件限制、管理經驗不足、消防設施滯後、消防意識不強等因素,古城區還存在諸多消防安全隱患。因此,通過政府立法,加強潮州古城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古城區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非常必要,刻不容緩。
問:《辦法》適用於什麼範圍?
答:《辦法》適用於在潮州古城區居住和從事生產經營、古城保護管理及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辦法》同時對潮州古城區的範圍也作出了明確的界定,潮州古城區是指東起韓江西岸,西至葫蘆山北側;南起環城南路,北至環城北路的潮州老城區域,面積約為2.33平方公里。
問:潮州古城區實行什麼樣的消防安全管理體制?
答:《辦法》根據《潮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在第四條對古城區的消防安全管理體制進行明確,規定為“古城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由湘橋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古城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機關對古城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負責實施。”同時,在第三章“監督管理”等章節中對城鄉規劃、發展和改革、公安消防、文物、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門的職責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問:《辦法》對古城區消防公共設施的建設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主要有兩方面,一是針對古城區保護原有街巷肌理的實際要求,《辦法》既遵循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要求,也充分考慮古城區保護的實際需要,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對古城區內消防通道、消防設施的設定作出具體規定,在第八條中規定“古城區內消防通道、消防設施,應當按照消防技術規範設定。古城區內鼓勵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按照保護要求和技術規範統籌改善消防設施。確因古城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範設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湘橋區人民政府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並指導相關單位採取補救措施。”二是對古城區消防車通道、消火栓、火災報警和滅火系統等消防設施建設也作出了具體規定和要求,如在第十條中規定,“古城區內道路及進深大於30米的巷道沿線,應當按照古城區有關規劃要求和消防技術規範設定消火栓,消火栓間距不得大於50米。市政消火栓旁應當設定應急消防器材箱,內裝消火栓扳手、水槍、水帶和手抬機動泵等消防器材。”
問:對古城區內建設工程和經營性場所的消防設施又有哪些具體要求呢?
答:《辦法》根據《消防法》、《廣東省實施<消防法>辦法》等上位法的規定,明確規定了“古城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及建築物裝修等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申報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古城區房屋建造、修繕、裝修時,應當按照現行規範設計、施工,不得擅自擴大防火分區、縮小防火間距,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或者有毒材料進行裝修。”
同時,考慮古城區古建築的實際,針對古建築用於民居客棧、餐館商店等實際問題,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立法精神,對古城區內經營性場所作出了既符合上位法立法精神,又符合古城實際、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即在第十八條規定“古城區內用於旅館、餐館、商店、網咖、酒吧、放映廳、作坊等具有經營性活動的場所,應當符合現行消防技術標準;確因古城及歷史建築保護需要,無法滿足現行消防技術標準的,應當符合市級公安機關制定的消防安全保障標準,並由湘橋區人民政府牽頭組織公安、消防、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安全監督、工商、衛生、文物、旅遊、房地產管理等部門進行安全綜合評估,出具評估意見,確定適應保護需要的建設、管理和保障方案。”
問:《辦法》對古城區的消防管理還有什麼其他規定和要求?
答:《辦法》還對古城區日常火災預防和火災處置等工作進行了規定。古城區建築大部分為土木結構,連片建設,古城區內經營場所眾多,人口密集;電氣線路老化混亂、居民用氣不規範等問題突出,火災負荷大、隱患大。《辦法》針對上述實際,對古城區內易燃易爆危險品、用電用氣等進行了具體的規範,切實加強日常火災預防。
古城區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火災預防是重點,但對火災的及時妥當處置,也是降低火災損失的重點工作。對於火災處置工作,主要是按照《消防法》和《廣東省實施<消防法>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置,本《辦法》主要從滅火和應急救援預案、部門聯動、社區應急救援、民眾救援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
問:對違反古城區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應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答:對違反古城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的法律責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中已有明確的規定,故在本《辦法》中,不再重複規定,只表述為有關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問:《辦法》的施行,對有關職能部門和廣大市民提出了什麼樣的新要求?
答:《潮州市古城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的出台,為潮州古城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支撐和保障,湘橋區政府和市公安消防局等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辦法》的具體規定,配套完善相關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明確各自職責,儘快完善古城區消防安全設施,提高古城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紮實做好古城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為潮州古城的保護和經濟發展提供安全保障。要加強古城消防安全宣傳,定期組織經營單位和市民開展消防演練活動,學習和遵守政府規章,提高全體市民安全防火意識,為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建設美麗平安潮州作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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