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古城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麗江古城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雲南省消防條例》、《雲南省麗江古城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麗江古城實際而制定的辦法。2013年,由麗江市人民政府發布。

2021年4月,麗江市人民政府啟動修訂工作。2022年8月13日,新修訂的《麗江古城消防安全管理辦法》以麗政規〔2022〕4號發布,於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麗江古城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麗江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麗政規〔2022〕4號
修訂信息,辦法全文,

修訂信息

原《麗江古城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於2013年4月5日起施行。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政府機構職能的轉變,麗江古城消防工作面臨著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2021年4月,市人民政府啟動了《麗江古城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新修訂的《麗江古城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於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麗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麗江古城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麗政規〔2022〕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麗江古城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已經麗江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8月13日
麗江古城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了加強麗江古城消防管理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雲南省消防條例》《雲南省麗江古城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麗江古城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在麗江古城內居住、經營、旅遊和從事保護、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古城定義】本辦法所稱麗江古城,是指位於麗江市古城區、玉龍納西族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名錄》的大研古城(含黑龍潭)、白沙民居建築群、束河民居建築群三片區域。
第四條【工作原則】麗江古城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五條【消防義務】麗江古城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表彰獎勵】麗江市(以下簡稱“市”)、古城區(以下簡稱“區”)、玉龍納西族自治縣(以下簡稱“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在麗江古城消防安全管理、火災撲救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七條【舉報投訴】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舉報投訴火災隱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權利。
市、區、縣消防救援機構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及時核實並處理。
第二章消防責任
第八條【智慧消防】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麗江古城“智慧消防”建設,鼓勵、支持搭建消防設施遠程監控管理平台,運用大數據、物聯網、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實現對消防設施運行遠程監控、火災隱患動態監管、火災事故提前預警、火災處置高效聯動等功能。
第九條【古城保護管理機構職責】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負責麗江古城的保護管理工作,具體承擔以下消防工作職責:
(一)牽頭編制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消防專項規劃,並指導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規劃;
(二)告知麗江古城內工程建設主體,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實施項目建設;
(三)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在重大節假日、重要活動期間和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日常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四)配合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應急反應處置和保障機制,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工程機械和設備。
第十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職責】市、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承擔以下消防工作職責:
(一)指導麗江古城內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
(二)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負責麗江古城內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督促建設工程責任單位加強對建設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監督管理麗江古城內燃氣安全,督促燃氣經營者指導用戶安全用氣並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排除安全隱患;
(四)查處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等主體的燃氣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文化和旅遊部門職責】市、區、縣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具體承擔以下消防工作職責:
(一)負責指導督促麗江古城內文化和旅遊行業消防安全;
(二)負責麗江古城範圍內文化娛樂場所、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美術館、星級飯店和旅行社等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指導文化和旅遊經營者開展火災事故應急救助培訓。
第十二條【公安部門職責】市、區、縣公安部門具體承擔以下消防工作職責:
(一)查處消防救援機構移交的消防違法犯罪行為;
(二)組織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
(三)負責消防救援行動中消防車輛通行、停靠保障和消防救援現場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揮、疏導工作。
第十三條【電力主管部門職責】市、區、縣電力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強用戶安全用電知識宣傳。
第十四條【消防救援機構職責】市、區、縣消防救援機構負責麗江古城內火災事故處置和應急救援工作,依據法定職權查處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對承擔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各類社會消防力量進行業務指導,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知識宣傳。
第十五條【其他部門職責】市、區、縣教育體育、市場監督管理、民族宗教事務、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履行下列麗江古城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領導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明確職責分工,落實各項消防工作保障措施;
(二)根據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工作特點,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行業安全生產措施、規劃、計畫和應急預案,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依法督促本行業、本系統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
(四)定期分析本行業、本系統消防安全形勢,及時研究解決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根據本行業、本系統火災規律、特點,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治理和行業部門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消防宣傳教育】市、區、縣消防救援機構、司法行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並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麗江古城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市、區、縣教育體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麗江古城內的學校應當將麗江古城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育、教學。
新聞、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有針對性地開展麗江古城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市、區、縣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通過主題團日、青年志願者活動等方式,組織開展麗江古城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加強麗江古城消防宣傳教育。
第十七條【消防安全培訓】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在麗江古城範圍內居住、經營、工作、施工的人員參加消防知識培訓。
第十八條【火災保險】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麗江古城內經營性場所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財產火災保險。
第十九條【社會消防力量】麗江古城內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完善專職或者志願消防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公約,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指導專職或者志願消防組織建立健全日常工作機制,開展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條【消防技術標準把關】市、區、縣消防救援機構與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在開展行政審批事項時,應當依法嚴格執行有關消防技術標準。
第二十一條【行業自律】在麗江古城內開展活動的各行業協會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行業自律範圍,加強對行業單位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協助消防救援機構對本行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章火災預防
第二十二條【技術標準和保障方案】麗江古城內的建築場所在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既有建築裝修、修繕過程中應當符合有關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確因麗江古城保護需要,無法按照上述標準設定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時,應由區、縣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三條【消防設施要求】麗江古城內的單位和建築場所應當配備符合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消防設施、消防器材。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學校、酒店、客棧、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二十四條【責任劃分】麗江古城內共有建築物或者共用建築物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應當按照以下方式明確:
(一)同一建築物有多個所有權人的,各所有權人應當共同負責建築物的消防安全,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二)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三)所有權人將建築物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的,建築物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雙方應當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
屬於共有建築物或者共用建築物的,應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進行統一管理。
第二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安全管理】麗江古城內公眾聚集場所應當落實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一)對新上崗員工或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二)在營業期間安排專人負責經營性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至少每兩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做好巡查記錄;
(三)營業結束後,指定專人進行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
(四)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評估,確保滿足消防安全條件;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制度。
第二十六條【安全要求】麗江古城內禁止從事以下危害消防安全的活動:
(一)在麗江古城內木結構建築、客棧、酒吧等場所違規使用明火;
(二)儲存或者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
(三)使用易燃材料進行裝修;
(四)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違法活動。
麗江古城內的建築在實施新建、改建、擴建以及原有建築裝修、修繕期間由施工單位負責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合理確定施工現場功能分區和臨時設施、用房的平面布置,採取、設定與施工進度相適應的防火技術措施、臨時消防設施和警示標誌。公共建築、居住建築在營業、使用期間不得進行帶有明火或者具有其他火災危險性的節能改造、裝飾裝修等施工。
第二十七條【“四用”安全】麗江古城內的個人應當遵守安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合用場所安全技術要求】麗江古城內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引導麗江古城內居住場所與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設定在不同建築內,降低火災風險。
第四章滅火救援
第二十九條【聯動處置】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火災處置聯動機制,定期組織有關單位開展麗江古城滅火救援演練。火災發生後,各有關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救援機構的統一調派協助滅火救援工作。
第三十條【火災撲救】區、縣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專職或者志願消防力量進行業務指導。根據滅火救援需要,調動指揮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撲救,配合引導人員正確疏散逃生,協助搶救、護送受傷人員,封閉火災現場,保護火災現場等滅火救援工作。
第三十一條【禁止阻礙救援】麗江古城內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阻撓他人報告火警,不得阻礙消防救援機構的滅火救援行動。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責任追究】違反本辦法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查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瀆職責任】公職人員在消防管理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自2013年4月5日起施行的《麗江古城消防安全管理辦法》(麗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0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