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

《大理州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是2020年大理州政府辦公室發布的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理州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印發日期:2020年11月5日
實施細則,解讀,

實施細則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辦、局:
現將《大理州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2020年11月5日
大理州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消防安全的重要決策部署,進一步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責任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雲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雲政辦規〔2019〕7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消防安全工作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的原則,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責任 制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三條 大理州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個人均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主動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履行消防安全義務,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第四條 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
各類經濟開發區、旅遊度假區、工業園區等管理機構,應當做好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人員職責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居民、個人是本單位或者經營、住宅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或者經營者、使用者、戶主是本單位或者經營、住宅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五條 本級政府與其派出機構、管理機構、下一級人民政府,本級政府與所屬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每年逐級簽訂消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主體、責任範圍、目標任務、工作措施、獎懲辦法等內容。
第六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督導、考評、約談、問責機制,定期對本級政府所屬部門、派出機構、管理機構、下一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以及完成年度消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的情況進行檢查考核,並注重考核結果的運用。
第七條 縣市人民政府除履行國家和省消防安全責任制,以及消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落實下列規定:
(一)加強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政府專職消防隊、農村(社區)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力量建設,結合實際在經濟發展較快、人員和企業密集的鄉鎮,以及老城區、歷史地段、交通要道等區域建立滿足滅火救援需要的小型消防站;
(二)明確其派出機構、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所屬部門監管責任,督促責任落實;
(三)指導其派出機構、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市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和供水、物業等單位共同做好消火栓的規劃、建設、管理、維護、保養等工作;
(四)督促其派出機構、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市民族宗教事務、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健全公共消防設施,提高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和傳統村落、文物建築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強消防科普宣傳教育,有計畫地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消防主題公園;
(六)將“智慧消防”納入“智慧城市”管理,運用“大數據”加強消防安全監管和火災防控;
(七)建立聯動互通、聯合整治工作機制,研究協調涉及多個單位職責的消防安全問題;
(八)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檔案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行業部門應當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落實國家和省消防安全責任制,以及消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的規定,並履行下列行業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行業消防安全工作組織機構、管理制度,落實保障措施,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工作,並每年組織考評通報;
(二)將消防安全日常管理、檢查督辦、考核評比等內容納入本行業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和應急預案;
(三)督促行業內的單位、組織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安全工作經費;
(四)定期分析行業消防安全形勢,開展行業消防安全集中排查治理,對火災隱患及時跟蹤、督促整改;
(五)加強行業內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滅火應急演練,每半年組織消防培訓、演練不少於1次;
(六)協助消防救援機構進行滅火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檔案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除履行國家和省消防安全責任制,以及消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落實下列規定:
(一)健全消防安全“一委一辦三員”工作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日常性宣傳教育,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消防工作;
(二)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道、消防裝備、電氣線路改造等納入基礎設施改造計畫,改善消防安全條件;
(三)組織站(所)、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宿、農家樂、城中村、出租房等區域、場所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四)明確標誌性建築、古民居保護院落、文物登錄點等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主體,督促產權人或者實際管理者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檔案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村(居)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落實國家和省消防安全責任制,以及消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的規定,並開展下列工作:
(一)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引導民眾落實消防安全規定,普及消防安全常識,在公共場所設定固定消防宣傳欄;
(二)合理劃分消防安全管理格線,每個格線確定至少1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2名協管員,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檢查和消防應急演練;
(三)建立志願消防隊或者微型消防站,在村民住宅集中區、居民小區、城中村、出租房等區域配備必要的滅火、逃生、救護等消防器材;
(四)指導村(居)民做好自建房屋消防安全防護,負責無物業管理的居民小區、村居住宅,以及公共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對不能消除的突出火災隱患,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五)開展區域聯防、多戶聯防,以及日常消防安全防火巡查,及時勸阻違規用火、用電、用油、用氣等行為;
(六)組織對住宅小區、樓院電動車的停放和充電開展檢查,指導物業管理單位合理設定電動車集中停放點和安裝具備國家標準的充電裝置,及時消除隱患;
(七)對獨居老人、留守兒童、殘障人士等群體開展精準幫扶,督促監護人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八)發生火災時組織疏散人員、撲救初期火災,協助消防救援機構維護火場秩序、開展火災事故調查;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落實國家和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全面分析研判本單位火災風險,積極消除火災隱患,有效遏制火災事故,並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火災防範措施,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明確本單位和直屬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及其工作職責,組織消防工作檢查考核;
(三)根據需要建設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或者微型消防站,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並做好維護保養,確保狀況良好;
(四)保障消防安全所需的經費;
(五)標註標識消防車輛通道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對占用消防車通道、影響消防車登高作業,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為進行勸阻,遇有特殊情況及時向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六)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檔案規定的其他職責。
石油石化、輕工化工、物流運輸、裝飾裝修、餐飲服務、民宿客棧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管理,規範行業自律,引導本行業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個體經營戶和居民、個人應當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自覺服從消防安全管理,做好經營、使用場所和住宅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和傳統村落、文物建築管理單位應當落實國家和省消防安全責任制,以及保護管理要求,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主體,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或者微型消防站;
(二)設定消防水源,確保消防用水量充足,配備與場所消防安全相適應的消防設施器材,運用電氣火災監控、聯網式獨立報警等技防措施;
(三)合理劃定禁火區、電動車集中停放區等區域,設定禁菸、禁火消防安全標誌;
(四)督促生產經營者和住戶按照規定使用電器、燃氣設備,並落實防火隔離、距離控制等火災防控要求,不得設定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存放場所;
(五)禁止或者限制吸菸、使用明火等行為,因宗教、民俗活動確需焚香、燒紙、點燭、點燈等活動的,應當現場專人看護,落實消防安全防護措施;
(六)建築物、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和裝修,應符合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和傳統村落、文物建築保護要求和消防安全規定;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檔案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單位、組織和個人在電動車生產、經營、使用過程中,應當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生產、銷售未經許可及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車;
(二)禁止拼裝或者擅自改裝電動車;
(三)嚴禁在建築物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
(四)儘量不在個人住房內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確需停放和充電的應當落實隔離、監護等防範措施,防止發生火災。
州、縣市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市場監督管理、運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加強電動車生產、銷售、落戶、租賃、維修和使用等環節的監管。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和傳統村落合理設定電動車禁行或者限行區域。
第十四條農家樂和民宿經營管理者在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一)制定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二)按照有關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實行消防安全標準化、規範化管理;
(三)新建、改建、擴建和裝修建築物、構築物,應當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並符合《農家樂(民宿)建築防火導則(試行)》(建村〔2017〕50號)的規定;
(四)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檢查,及時勸阻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遇有特殊情況及時向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檔案規定的其他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和旅遊、消防救援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落實農家樂和民宿消防安全監管責任,開展日常防火巡查,提高有關場所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五條從事擺攤設點、兜售物品等地攤經濟活動的,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影響消防安全。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開展划行規市、設定攤位攤點時,應當徵求同級消防救援機構的意見。
第十六條 其他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技術要求,按照國家、省有關標準和規定執行。
各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應當將本行業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情況作為其評先評優、評級評星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的,事故發生地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成立由消防救援、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組成的事故調查組,並視情邀請工會、行業協會等組織,以及供水、供電、通信等企業參加。
事故調查組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積極配合,共同做好事故調查、責任認定和善後處置工作。
第十八條 本細則所稱“一委一辦三員”,是指鄉鎮消防安全委員會、鄉鎮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消防協管員。鄉鎮消防安全委員會由鄉鎮主要領導任主任、各部門負責人和村委會負責人為成員,負責統籌協調鄉鎮(街道)以下的消防工作;消防安全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由鄉鎮1名副職任辦公室主任,明確1至2名人員專門負責日常工作;每個行政村、村民小組要至少明確1名消防協管員,具體負責本村、小組的消防工作。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2020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4日。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有關政府部門、派出機構、管理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組織可以根據本細則,結合實際制定消防安全具體管理規定。

解讀

一、制定依據
《細則》制定的主要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雲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雲政辦規〔2019〕7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
二、主要措施
2017年國務院出台了《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2019年省政府辦公廳修訂了《雲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健全完善了消防安全責任體系。就大理而言,大理州歷史文化悠久,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古建築有291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11個,傳統村落125個全州各類型的單位場所有幾十萬家,特別是居住場所、“多合一”場所火災高發,小火亡人現象時有發生,大理6·11火災事故教訓慘痛,全州消防安全形勢依然十分嚴峻。為針對性地解決消防安全問題,制定具有大理特色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勢在必行。《細則》主要採取了下列措施:
(一)進一步細化了消防安全責任體系。一是從內容上,健全了各級政府、部門、單位、村(居)委會、個人“五位一體”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細則》第4條規定了居住場所消防安全責任,第7條規定了小型消防站建設相關要求;第9條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應將消防改造等納入基礎設施改造,未納入文物管理的標誌性建築、古民居保護院落、文物登錄點等應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主體;第10條明確了村(居)委會應做好村民自建房屋消防安全防護、加強居民住宅場所消防管理,以及做好電動車領域等消防安全工作等內容。二是從形式上,各級各部門在履行國家、省、州責任制基礎上,規定了各級各部門應每年逐級簽訂責任書,並進行檢查考核,豐富了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內容、形式和方法,增加了《細則》的彈性和可操作性。
(二)體現我州消防工作的特點。一是針對大理州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和傳統村落、文物建築眾多的實際,《細則》第12條針對“三古一傳”場所消防安全管理作出了規定。二是全州現有電動腳踏車20餘萬輛,電動車違規充電、進樓入戶、停放在樓梯間或室內疏散通道的現象屢禁不止,《細則》第13條對電動車生產、銷售、租賃、維修和使用等環節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出了規定,從各環節規範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三是針對大理州旅遊業不斷興起,各類民宿客棧、農家樂井噴式增長實際,《細則》第14條對民宿、農家樂的建設和消防安全管理進行了規定。
(三)進一步完善火災事故調查機制。《細則》規定了有人員死亡或影響較大的火災,應由政府牽頭,成立由相關部門組成的火災事故調查組,共同做好事故調查和延伸調查。
(四)積極回響黨和國家政策要求。結合國家出台鼓勵地攤經濟的實際,《細則》規定了“地攤經濟”應在確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從事經營活動,且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影響消防安全。
三、制定過程
《細則》由州消防救援支隊牽頭起草,按照《雲南省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以下簡稱212號令)的規定,支隊成立專班,從2019年8月開始著手此項工作,前往大理市、巍山縣、劍川縣、鶴慶縣、雲龍縣,以及麗江市等地開展專題調研,考察全州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以及其他州、市好的經驗做法,為細則起草提供參考和依據。《細則》於2020年1月完成初稿,歷經9次修改。2020年5月,完成了第一次徵求意見稿,2020年5月27日至6月10日,通過大理州政府入口網站、大理消防微信平台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間社會公眾未提交意見建議。同時,通過發函至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級部門等途徑廣泛徵求行政機關的意見,共收集到32個部門38條修改意見,對收集到的意見全部予以採納。2020年6月17日,組織了由消防專業人士、政府法律顧問等人員參與的專家論證會,在第一次徵求意見和專家論證的基礎上重新進行了8次修改和完善。2020年8月12日,組織消防專業人士、政府法律顧問等人員進行第二次專家論證,同時第二次徵求行政機關的意見,收集到1條修改意見,予以採納,並修改完善。2020年9月22日,《細則》經州政府辦公室合法性審核通過,形成了州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稿。2020年10月18日,經州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後,州政府辦公室按照“三統一”的要求進行了登記編號並公布。
四、施行日期
《細則》的公布日期是2020年11月6日,施行日期是2020年12月5日。因為該檔案非“暫行”“試行”規定,按照212號令第二十七條“制定機關可以根據需要確定規範性檔案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過5年。名稱冠以‘暫行’‘試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3年”之規定,根據檔案執行和調整的需要,《細則》載明有效期為5年,至2025年12月4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