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庫縣消防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

《法庫縣消防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業是法庫縣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檔案

基本介紹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加強和規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強化各級領導的消防安全意識,強化經營業主的法律意識和防火安全意識,按照“一崗雙責”原則,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責任制體系,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縣政府成立防火安全委員會,縣長任主任,主管副縣長任常務副主任,各相關職能部門的主要領導為成員。建立由縣政府分管領導牽頭,各有關部門和行業系統領導參加的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突出問題,及時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第三條
各鄉(鎮)、經濟開發區成立相應的防火組織,定期召開消防工作會議,每年不少於3次,重點研究本轄區消防工作新情況,解決消防安全工作實際問題。
第四條
各鄉(鎮)、經濟開發區、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施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條
各鄉(鎮)、經濟開發區主要領導對本轄區的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領導負直接領導責任。負責抓好本轄區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組織編制本轄區消防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做好重大節日和季節性的防火工作(重大節日是指元旦、春節、五一節、國慶節等;季節性防火是指春防、秋防、冬防等)。
第六條
各部門一把手對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負責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積極督促下屬單位整改火災隱患,落實本部門的逐級防火責任制。
第七條
各公安派出所所長對本轄區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監管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認真履行消防監督職責,做好轄區內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八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負責落實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及時發現並消除存在的火災隱患。
第九條
各單位應認真落實《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實行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和崗位防火安全負責制,逐級簽訂消防安全目標管理責任狀,明確責任,嚴格獎懲。
第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必須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定期進行消防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並報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工程,城建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未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工程,城建部門不得頒發驗收合格證。
第十二條
舉辦大型集會、慶典、大型文體活動等群體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性的,主辦單位應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取得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意見書。未經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的,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同意舉辦。
第十三條
歌舞廳、電影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洗浴、網咖等公眾聚集場所及加油站、液化氣站、化工廠、棉紡廠等易燃易爆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在開業或投入使用前,應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開業檢查或建築工程消防設計驗收,取得合格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或合格的《建築工程消防設計驗收意見書》。未經公安消防機構檢查和驗收,或經檢查、驗收不合格的,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營業執照或文化許可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已經頒發的,應當撤銷或者不予年度檢驗。
第十四條
教育、勞動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培訓內容。廣播電視等部門要做好消防安全宣傳。
第十五條
違反本暫行規定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對造成重特大火災事故或對生產、生活有嚴重影響的火災事故的,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實施日期
本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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