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公共消火栓管理辦法

寧波市公共消火栓管理辦法,2024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公共消火栓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1日
全文,內容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消火栓的管理,保障消防救援用水,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條例》《寧波市供水和節約用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消火栓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消火栓是指設定於單位、居民住宅區等用水總表或者總閥以外的公共道路上,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專門用於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包括城鎮公共消火栓和農村公共消火栓。
城鎮公共消火栓是指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連線的公共消火栓。
農村公共消火栓是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外,與村級水站公共供水管網連線的公共消火栓。
第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消火栓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等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公共消火栓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將公共消火栓建設與維護工作納入消防安全責任考核評價體系。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法定職責,落實格線化管理措施,做好公共消火栓維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消防救援機構對本轄區內公共消火栓維護和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督促指導供水企業確保公共消火栓不間斷供水且水壓符合有關規定。
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應急管理、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職責,做好公共消火栓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編制消防專項規劃時,應當明確公共消火栓的布局及用水量、水壓等內容。
消防專項規劃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並與城市更新、供水、交通等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村莊規劃時,應當根據實際,對農村公共消火栓等消防設施建設布局作出具體安排。
第六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縮小城鄉差距推動實現共同富裕的要求,統籌做好城鎮公共消火栓與農村公共消火栓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逐步實現城鄉公共消火栓同規同網。
發展和改革部門在辦理項目審批審查手續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明確公共消火栓的建設任務。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規劃管理階段,應當對國土空間詳細規劃中落實消防專項規劃的內容進行審查,明確公共消火栓的配置標準;在道路、地下附屬管線及其他建設工程的設計方案中,對落實公共消火栓建設布點進行審查。
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在道路、地下附屬管線及其他工程建設項目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同時建設公共消火栓,並與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將公共消火栓的建設納入和美鄉村建設指標體系,並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指導建設單位按照規範實施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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