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白銀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已經白銀市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白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6月16日印發.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銀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16日
  • 發布單位:白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甘肅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甘肅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責任的落實、監管和追究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等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消防安全工作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分管其他業務工作的負責人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對分管領域的消防安全負領導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及其派出機關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投訴、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第二章 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落實上級政府關於消防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研究部署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工作重大事項,每年向上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消防安全工作情況;
(二)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三)成立本級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員會,定期召開成員單位聯席會議,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安全形勢,研究制定加強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
(四)加強應急管理和消防安全體系建設,將消防安全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
(五)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根據本行政區域火災形勢和特點,在農業收穫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期間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採取防火措施;
(六)負責組織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應急管理部門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並組織有關部門督促隱患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整改;
(七)依法建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消防裝備,承擔各類災害事故救援任務。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招聘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按規定落實其工資、保險和相關福利待遇;
(八)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辦實事工程,改善城鄉消防安全條件。積極發展消防公益事業,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九)將消防工作納入城市管理格線、綜治等城市運行綜合管理平台,制定人員招錄、日常管理、綜合保障、考評獎懲等配套政策,將基層消防格線員工作經費納入地方財政保障;
(十)加強對消防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將其納入聯動監管,實施信用約束;
(十一)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組織,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規範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工作,明確各級格線管理人員及其工作職責,督促、落實專職消防安全格線人員的工作補貼;
(二)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及消防業務經費;
(三)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鄉鎮國土空間規劃,並嚴格組織實施;
(四)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及時將重大火災隱患、區域性火災隱患情況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五)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安全工作需要,重點鎮應建立專職消防隊伍,其它鄉鎮應建立志願消防隊伍,承擔火災撲救、綜合救援、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等工作,並協助消防救援機構做好火災撲救、現場保護、火災調查等工作;
(六)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組織,開展民眾性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志願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提高城鄉消防安全水平。
(七)將“三合一”場所、群租房以及住宅物業和農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城市格線化管理、綜治等城市綜合管理範圍,協調處置公共消防設施問題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項職責。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開發區、工業園區等設立的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督促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二)定期召開聯席會議,聽取成員單位消防工作情況的匯報,分析研判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形勢;
(三)向本級人民政府匯報消防工作情況,提出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
(四)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情況進行考核,並負責具體實施;
(五)建立行業消防工作信息互通和行業系統火災情況、突出問題定期通報等工作機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消防救援機構,承擔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三章 政府工作部門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共同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本部門工作計畫及主管行業發展規劃,編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對消防安全工作履職情況進行檢查和考評;
(三)組織制定本部門及主管行業消防安全工作規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專(兼)職管理人員,在主管行業推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四)督促主管行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勢,明確薄弱環節和管理重點,督促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等制度,部署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五)對本部門及主管行業的從業人員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定期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六)協助消防救援機構開展滅火救援、火災事故調查、火災事故責任追究等工作;
(七)對涉及消防安全的審批項目,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審查是否取得消防行政許可,並對許可事項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八)積極推廣採用先進的消防安全技術、標準和產品,提高火災防範水平;
(九)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單位消防安全信用記錄,納入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為信用評價、項目核准、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參考依據。
第十四條 負有行政審批職責的部門,對審批事項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條件應當依法嚴格審批,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照或者批准開辦;對已經依法取得批准的單位,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負有行業領域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依規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將消防安全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重要內容,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以及執行法規標準等方面加強行業領域消防安全工作,根據需要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第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監督管理消防工作,指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等工作,督促、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二)將消防救援機構依法、依規確定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三)將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四)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擬責令停產停業單位,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五)依法實施有關行政許可,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核發安全生產許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指導和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及時對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核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三)加強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和使用領域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四)根據本行政區域火災規律、特點和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的消防安全需要,指導相關部門和行業開展針對性的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消除火災隱患;
(五)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承擔或者參加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六)依法對專職消防隊進行驗收,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調動指揮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撲救工作;
(七)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依法對火災事故作出處理;
(八)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並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加大對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施工圖審查機構的監管力度,強化源頭管控;
(二)依法對建築施工、勘察設計、建設監理等房建和市政(非交通類)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的消防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工作;
(三)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以及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監理等責任主體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消防技術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組織制定工程建設規範以及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時,應當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四)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契約約定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指導業主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督促行業建設單位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抽查等職責;
(五)參與開展建設工程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對生產、流通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查處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查處無證無照違規經營活動;
(二)依法對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的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九條 公安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查處消防安全管理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的行為,指導公安派出所依法開展九小場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二)依據工作職責承擔在消防救援行動中消防車輛通行、停靠保障和消防救援現場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揮、疏導工作;
(三)協助消防救援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辦理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等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支持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項目實施;指導督促能源行業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能源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二十一條 教育部門負責學校、幼稚園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行業消防安全監督管理;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宣傳工作,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學校安全教育活動統籌安排。
第二十二條 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服務、特困供養、兒童福利、未成年人保護、救助管理、殯葬服務及其他民政服務機構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培訓機構、技工院校、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企業專職消防隊員、消防崗位文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職業培訓內容。
第二十四條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依據國土空間規劃配合編制消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合理布局和預留消防站用地,並負責監督實施。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公路水路行業消防安全管理,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消防內容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在客運車站、港口、碼頭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有關消防工作制度;保障消防救援車輛在執行火災撲救或應急救援任務時享受道路優先通行權。
第二十六條 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文化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監督、指導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劇院等文化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指導、督促旅遊行業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制;依法對營業性演出、文化藝術經營活動、重大文化活動執行有關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醫療衛生及其他醫療機構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系統所屬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傳,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和滅火搶險救援工作中受傷人員的醫療救護。
第二十八條 科技部門負責將消防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各級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並組織實施;指導、督促科學研究機構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指導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消防科研成果轉化套用;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
第二十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指導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法落實國家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推動信息技術在消防安全領域的套用,支持消防信息化建設;配合通信管理部門,協調、督促通信企業做好通信業、通信設施建設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監獄和司法行政強制隔離戒毒所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宣傳教育內容。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健全消防經費保障機制,按照規定對消防資金進行預算管理,落實消防經費保障。
第三十二條 商務部門指導、督促商貿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導、督促展覽場館、主辦單位等有關單位,履行經濟貿易類展覽項目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三十三條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督促農業農村消防安全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消防內容納入相關建設規劃,配合做好符合農村實際的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實工作。
第三十四條 水利部門負責所屬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及其配套電網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將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第三十五條 林業和草原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草原(場)、森林防火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職責範圍內林區、林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和其他涉林生產經營單位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出資人職責,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和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三十七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本部門管轄領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燃氣管理部門負責加強城鎮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氣經營者指導用戶安全用氣並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排除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依法查處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等各方主體的燃氣違法行為。
供水、供電有關部門應當確保消防供水、消防供電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第三十九條 體育、宗教事務、糧食等部門負責加強體育類場館、宗教活動場所、儲備糧儲存環節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第四十條 文物部門負責文物保護單位和博物館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條 氣象、水利、地震部門應當及時將重大災害事故預警信息通報消防救援機構。
第四十二條 人防部門負責指導、檢查和督促人民防空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寄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和末端網點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及落實消防安全保障制度情況。
第四十四條 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監管機構負責督促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及其服務網點、派出機構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保險監管機構負責指導保險公司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業務,鼓勵保險機構發揮火災風險評估管控和火災事故預防功能。
煤炭、石油、電力、新能源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動本行業消防工作,引導行業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四十五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督促、指導有關單位和媒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四十六條 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時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有關單位必須事先通知屬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四章 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四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工作職責,制定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承辦大型活動時履行活動期間消防安全職責;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對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定期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四)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消防安全技術標準,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五)定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應當確定整改措施、期限及整改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在隱患未消除之前,應當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
(六)定期組織對電氣線路、電動汽車充電樁等設施進行檢測,清洗油煙道等部位;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應當委託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每月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測;
(七)建立專職或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加強人員隊伍建設,定期組織訓練演練,強化消防裝備配備和滅火藥劑儲備,與所在轄區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加強聯勤聯動,提高火災撲救的能力;
(八)消防控制室實行二十四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於兩人,操作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九)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考核機制,加強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十八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經過消防培訓;
(二)建立消防安全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定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三)運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測、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對單位消防安全狀況進行實時監控;
(四)組織工作人員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五)每季度至少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進行一次評估;
(六)按照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開展消防區域聯防聯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十九條 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設備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
(二)按照國家標準配備防毒面具、應急逃生設施和疏散引導器材等設備,並保持完好有效;
(三)專職消防隊或者微型消防站應當根據本單位火災危險性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定期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
(四)嚴格落實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制度,委託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每年開展一次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並將評估報告報屬地消防救援機構備案,作為單位信用評級的參考依據;
(五)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六)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十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的單位,產權單位提供的建築物或者場所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當事人在訂立的契約中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託管理的單位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託經營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其使用、管理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十一條 對於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築物,應當明確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管理責任,也可以委託統一管理。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其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負責。
第五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是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其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個體工商戶應當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加強生產經營場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及倉儲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實防火措施,配置必要的消防設備,保障疏散通道暢通,開展經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災隱患。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經營場所面積、從業人員數量達到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具體規模標準遵照省級標準執行。
第五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管理區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誌進行維護管理,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障消防車作業場地不被占用;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違規停放電動腳踏車或充電等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開展消防演練。
第五十四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落實消防審驗制度,並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的消防安全負責。
第五十五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符合從業條件,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託提供消防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五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二)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劃分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責任區,明確專職格線管理人員及其工作職責,落實專職消防安全格線人員的工作補貼;
(三)根據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伍(微型消防站),組織開展民眾性自防自救工作,鼓勵有條件的農村、社區建立專職消防隊;
(四)每月對居民小區(樓、院)、村民集中居住區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災隱患,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報告;
(五)協助街道、鄉鎮及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六)對所在區域內的孤寡老人、殘疾人、癱瘓病人等行動不便人員登記造冊,加大消防安全方面的幫扶和宣傳力度;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章 消防安全責任落實與追究
第五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部門和單位實施消防安全責任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一)上級人民政府與下級人民政府;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所屬部門;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部門與內設機構之間、單位內部可以通過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消防安全責任書應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主體、責任範圍、目標任務、工作措施、獎懲辦法等內容。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及領導班子績效和綜合考核評價的依據。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應當納入本單位內部年度考核內容。
第五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未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並對有關人員進行約談:
(一)未完成消防安全責任書主要工作任務的;
(二)不執行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消防安全委員會掛牌督辦工作指令的;
(三)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履職不到位,影響消防安全工作發展的;
(四)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本領域發生較大以上亡人火災事故或者火災事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本領域連續發生火災事故且影響重大的;
(六)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本領域發生較大以上火災事故未進行責任追究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有前款第(四)項情形的,實行年度消防安全工作一票否決。
第六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規定,不履行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由白銀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滿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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