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浮市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雲浮市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已經雲浮市人民政府同意,雲浮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12月9日印發,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浮市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雲浮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動腳踏車火災發生,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電動腳踏車及其蓄電池等配套零部件的生產、銷售、使用、改裝、停放等影響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電動腳踏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者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腳踏車。
第三條 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堅持屬地管理、保障安全、方便民眾、源頭管控、協同共治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管理責任和工作協調機制,解決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保障工作所需經費,監督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加強本轄區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安全管理;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轄區住宅區、單位落實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電動腳踏車及其蓄電池等配套零部件生產、流通領域實施質量監督管理,加強網路銷售電動腳踏車及其蓄電池等配套零部件的監管,加強對電動腳踏車及其蓄電池等配套零部件生產廠家、銷售場所的監督檢查,依法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其產品明示質量要求的電動腳踏車及其蓄電池等配套零部件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並牽頭督促電動腳踏車使用較多的外賣等即時配送平台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公安機關負責電動腳踏車註冊登記和牌證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駕駛、非法改裝電動腳踏車和違反電動腳踏車回收、報廢規定的行為。公安派出所在職責範圍內做好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應急管理部門對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依法開展電動腳踏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自然資源部門依法負責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規劃管理工作,將電動腳踏車集中充電點、停放點納入新建住宅小區、城中村改造規劃設計方案,完善公共服務配套建設,並做好已建成小區新增集中充電點、停放點的規劃。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指導建設單位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督促指導公共場所和住宅區的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人做好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的火災防範工作;推動建設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
電力管理部門、供電企業應做好電動腳踏車充電設施電源接入保障工作;應當加強供電、用電安全檢查和用電火災防範宣傳教育,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發現用電單位和個人有超負荷用電、違規拉線接電等可能引發火災事故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可以依法中止供電和處罰。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污染環境的電動腳踏車廢棄蓄電池收集、貯存、轉移、處置、利用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郵政管理、商務、交通運輸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指導和監督快遞、外賣、網際網路租賃電動腳踏車等行業落實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及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要求履行電動腳踏車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時,應當將電動腳踏車的消防安全管理作為重要內容,依法做好電動腳踏車的防火安全檢查、宣傳教育等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在制定有關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的防火安全公約時,可以將加強電動腳踏車的消防安全管理作為重要內容。
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對管理區域內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加強檢查和巡查,及時勸阻和制止電動腳踏車違規停放、充電的行為;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物業服務人應當加強居民區(樓)的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照法律法規和防火安全公約及時勸阻和制止電動腳踏車違規停放、充電的行為;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防火安全公約督促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做好電動腳踏車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及時勸阻、制止電動腳踏車違規停放、充電的行為;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負責本單位內電動腳踏車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據實際情況設定電動腳踏車停放和充電的安全及禁止標誌標識,及時勸阻、制止電動腳踏車違規停放、充電的行為。
第七條 機關和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電動腳踏車安全使用和安全充電等消防安全常識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和消防法治觀念。
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公益宣傳。
第八條 在本市生產和銷售的電動腳踏車及其蓄電池配套零部件,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安全要求。
電動腳踏車生產者、進口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生產或者進口的電動腳踏車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擅自改裝電動腳踏車原廠配件、外設蓄電池托架、拆除限速器等關鍵性組件,私自更換大功率蓄電池,將回收車輛配件以舊充新再次出售等行為。
第十條 鼓勵電動腳踏車生產者、銷售者採取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腳踏車、蓄電池。
屬於危險廢物的蓄電池,應當送交具有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和新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範和標準,配套規劃建設電動腳踏車停放場所、配置充換電設施設備。既有住宅小區、單位辦公場所未建設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的,有條件的應當劃設相對集中的電動腳踏車停放場所、配置充換電設施設備。
沒有物業管理的居住建築、自建建築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籌,根據實際情況增建、改建符合消防安全規範和標準的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
因客觀條件無法設定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統一划定一個或多個相對獨立的安全區域,設定電動腳踏車臨時停放點、充電設施,實施集中管理。
第十二條 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和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建築物的公共門廳、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腳踏車,或者為電動腳踏車及其蓄電池充電;
(二)在易燃可燃物品、火源、電熱和燃氣設施周圍停放電動腳踏車,或者為電動腳踏車及其蓄電池充電;
(三)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插座給電動腳踏車及其蓄電池充電;
(四)攜帶電動腳踏車及其蓄電池進入電梯轎廂;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條 網際網路租賃電動腳踏車企業、使用電動腳踏車從事電動腳踏車租賃、快遞、外賣等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加強電動腳踏車及駕駛人員消防安全管理,並執行下列規定:
(一)制定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明確安全責任人,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二)組織實施電動腳踏車維護、保養、充電、停放等安全管理工作;
(三)規範集中充電場所及電池存放場所,配備專門管理人員;
(四)法律、法規關於消防安全責任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電動腳踏車租賃、快遞、外賣等行業主管部門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電動腳踏車租賃、快遞、外賣等經營活動的企業落實電動腳踏車安全使用及充電管理措施,採用約談、警示、培訓等方式普及消防安全常識。
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與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有關的違法行為。
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投訴舉報的方式,對投訴舉報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 鼓勵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電動腳踏車生產企業和使用人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與財產火災保險。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組織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