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技術規範》是2020年06月24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外文名: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Fire Safety of Electric Bicycles
- 標準編號:T/ZSECA 002—2020
- 發布日期:2020年06月24日
- 實施日期:2020年06月30日
《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技術規範》是2020年06月24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技術規範》是2020年06月24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起草人 羅燕,李曉靜,羅穆峰,曾華春,汪珊,袁振宇,何亞軍,桂文梅,李蓮蓮。起草單位 廣東粵智電樁組件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粵盛電氣設備有限公司,中山市未來能效...
一、嚴禁在居民住宅區的樓梯間、樓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為電動車充電。二、嚴禁在未作防火隔牆的群租屋和人員密集場所內為電動車充電。三、嚴禁電動車占用消防車通道。四、嚴禁私拉亂接充電線路為電動車充電。五...
(二)督促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加強防火檢查,引導公民規範電動車停放和充電行為;(三)負責協調確定無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的住宅小區(樓院)的安全管理主體單位,確定管理人員,明確管理責任。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制定防火安全...
第一條 為規範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發生,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
國家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內蒙古自治區消防救援總隊對首部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地方立法高度重視,派出專業力量全程跟蹤指導。《條例》將在借鑑各地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地區實際,重點圍繞明確管理職責、規範停放充電、保障配套設施、查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落實電動車生產環節的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檢查督促生產企業嚴格落實電動車電氣裝置...
第一條 為了規範電動腳踏車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暢通,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
去年5月,國家出台了《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強制性標準,並將於2019年4月正式實施。《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明確了電動腳踏車整車安全、機械安全、電氣安全、防火性能等主要技術要求,對預防和減少交通、火災事故發生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一條 為了規範電動腳踏車管理,引導文明出行,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
第十一條 電動腳踏車實行登記制度,經市公安交管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具體登記辦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門另行制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 市公安交管部門對符合國家現行《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且具備強制性認證證書及產品...
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動腳踏車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電動腳踏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有關...
第十九條【登記條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符合《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來源合法且具備強制性認證證書及產品合格證的電動腳踏車,應當予以登記。對不符合《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電動兩輪車輛,發放臨時標識,並書面告知申請...
第十六條專用號牌電動腳踏車自登記之日起每滿五年的,應當進行安全技術檢查。公安機關應當對電動腳踏車的制動器、動力裝置等安全性能進行檢查;車輛不符合電動腳踏車相關安全技術規範的,其所有人應當對車輛進行維修。具體辦法由市公安機關另行...
電動腳踏車新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於2018年5月15日發布,於2019年4月15日起實施。為推進新標準實施,進一步規範電動腳踏車生產、銷售和使用管理,根據《標準化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產品質量法》《...
2021年11月10日訊息,為了規範電動腳踏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災事故,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廣東省司法廳公布《廣東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送審修改稿)》,向社會各界廣泛徵集 意見 。送審修改稿 廣東省電動...
第二十一條 電動腳踏車應當在劃定有停車標誌、標線的地點規範停放。在未劃定停車標誌、標線的地方,停放電動腳踏車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盲道或者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第二十二條 電動腳踏車充電時應當...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以及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等應當開展電動腳踏車文明出行公益宣傳,普及電動腳踏車道路交通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的宣傳教育。第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與電動腳踏車有關的違法行為。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鼓勵電動腳踏車所有人購買電動腳踏車相關保險。第八條 電動腳踏車的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規則,規範會員行為,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電動腳踏車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銷售和登記 第九條 消費者應當購買、...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電動腳踏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者電驅動功能,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兩輪腳踏車。第四條 電動腳踏車的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規範管理、保障安全、方便民眾的原則。第五...
該規範的發布填補了電動腳踏車領域的地方技術性規範的空白,為浙江省地方性標準制訂提供了支撐和依據。通過建立包含供電系統、充電系統、電池、消防等監控系統的管理信息平台,線上遠程監管和控制安全事務,實現安全智慧型集中充電換電模式,做到...
湖南省電動腳踏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電動腳踏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災事故,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科學技術快速進步,相關安全技術規範發布實施以及共享電動腳踏車新興業態的出現,《辦法》存在管理部門職責不明晰,生產銷售、登記管理和停放充電制度不完善,共享電動腳踏車管理制度缺失等問題。為解決這些問題,進一步加強對...
成年人駕駛電動腳踏車只能搭載一名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第十六條 駕駛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人以及乘坐人員規範佩戴安全頭盔;(二)按要求懸掛號牌並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三)遵守交通信號燈...
鼓勵和支持在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設定電動腳踏車服務中心,提供充電、維修、辦理保險、駕駛人教育培訓等服務。第七條 電動腳踏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規則,規範會員行為,引導會員生產、銷售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協助有關...
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市政和園林、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電動腳踏車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電動腳踏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業規範,開展行業誠信建設,...
(二)不得實施瀏覽電子設備、以手持方式撥打接聽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三)駕乘人員規範佩戴安全頭盔;(四)在指定位置懸掛合法有效的號牌;(五)不得駕駛拼裝、改裝、加裝或者變造、偽造整車編碼的電動腳踏車。第四章 停放和...
第四條 〔基本原則〕電動車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依法規範,保障安全、方便民眾,源頭管理、協同共治的原則。第五條 〔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督促指導有關部門依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