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電動腳踏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是2018年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電動腳踏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
- 發文書號:國市監標創〔2019〕53號
- 發文部門:市場監管總局
《關於加強電動腳踏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是2018年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檔案。
《關於加強電動腳踏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是2018年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檔案。發布背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部門:電動腳踏車新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GB1...
依據:《關於加強電動腳踏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第一條:新標準實施後,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電動腳踏車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加強對認證機構和生產企業檢查,確保產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標準的車輛獲認證並流入市場。 措施二:規定電動...
根據《全國文明城市測評體系》《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關於加強電動腳踏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管理的意見》(國市監標創〔2019〕53號)和《河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一、禁止生產、...
GB17761-2018)、《關於加強電動腳踏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國市監標創〔2019〕53號)、《關於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聯裝〔2018〕227號)、《黃岡市電動腳踏車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檔案之規定,現就加強電動車...
按照《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關於加強電動腳踏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規定,符合《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中電動腳踏車標準的兩輪電動車,懸掛綠牌;對《關於在中心城區實施電動車標識化管理工作的通告》...
(GB17761-2018),且於2019年4月15日正式實施,提供了明確的定性依據(整車質量小於或等於55kg、設計時速不高於25km/h、必須具備腳踏騎行功能等);三部局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電動腳踏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也為電動腳踏車規範...
2018年5月15日,電動腳踏車新的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發布,並於2019年4月15日起實施。2019年3月14日,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電動腳踏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國市監標...
為兼顧公民的利益,依據市場監管總局、工信部、公安部《關於加強電動腳踏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國市監標創〔2019〕53號)檔案精神,參照外地通行做法,《辦法》明確:本辦法施行前購買的超標電動腳踏車,實行過渡期管理,由公安交通...
工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加強電動車生產和銷售環節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車。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加強對網際網路租賃電動車運營企業的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標準設計電動車停放場地及充電設施,...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甘肅省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30號)、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工信部、公安部《關於加強電動腳踏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國市...
三、將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本辦法頒布後60日內,質監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工商、環保部門,將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產品編入《目錄》,向社會公布電動腳踏車的生產廠家、產品種類、品牌、型號等。對《目錄》作出修改的,應當重新...
為貫徹落實電動腳踏車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和《市場監管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關於加強電動腳踏車國家標準監督的意見》(國市監標創〔2019〕53號),我省對2013年制定出台的《貴州省電動腳踏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第六條 電動腳踏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引導、協調、監督會員單位依法從事生產、銷售、維修、回收等經營活動,促進電動腳踏車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開展電動腳踏車...
第八條【產品質量】 生產用於國內銷售的或者進口的電動腳踏車,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並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生產用於國內銷售的或者進口的電動腳踏車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零部件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腳踏車登記、通行、駕駛、停放、充電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電動腳踏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能,符合國家標準的兩輪腳踏車...
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市政和園林、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電動腳踏車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電動腳踏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業規範,開展行業誠信建設,...
第九條 在本市生產和銷售的電動腳踏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納入省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編制和調整的電動腳踏車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省產品目錄)。市工業和信息化、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省產品目錄向社會公示。第十條 電動腳踏車...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電動腳踏車,是指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者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腳踏車。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腳踏車的銷售、登記、停放、充電、通行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加強電動腳踏車安全教育。第二章 生產和銷售 第八條 生產、進口用於國內銷售的電動腳踏車的最高時速、整車質量、外形尺寸等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腳踏車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時速不超過...
鼓勵和支持在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設定電動腳踏車服務中心,提供充電、維修、辦理保險、駕駛人教育培訓等服務。第七條 電動腳踏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規則,規範會員行為,引導會員生產、銷售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協助有關...
(二)電動腳踏車不符合國家標準、未獲得產品強制性認證證書的;(三)電動腳踏車來歷證明、產品合格證與電動腳踏車信息不符的;(四)電動腳踏車非法改裝、拼裝、篡改的;(五)電動腳踏車整車編碼缺失、鑿改的;(六)電動腳踏車屬於被盜搶...
第九條 〔生產要求〕生產的電動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腳踏車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國家指定的認證機構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電動機車、電動低速汽車的生產者應當生產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車輛。第...
對不按規定報廢拆解機動車的機動車所有人限制辦理相關業務。(各級公安部門負責)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行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進行檢定,對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在審批新的...
交通運輸部 中央宣傳部 中央網信辦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人民銀行 質檢總局 國家旅遊局關於鼓勵和規範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7〕110號)提出的職責對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實施監督與...
從此,電動腳踏車進入了快速發展的道路。1999年5月28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GB17761-1999《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同年10月1日執行。此標準是在原輕工行業標準QB《電動腳踏車安全通用技術條件》基礎上修改而成。2001年由全國...
電動腳踏車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開具電動腳踏車銷售發票。第十三條【鼓勵置換】鼓勵電動腳踏車生產企業、銷售者採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置換廢舊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兩輪車輛。鼓勵所有人置換、提前報廢不符合電動腳踏車強制性國家標準的...
(二)公安部門依法加強電動腳踏車登記核發牌證的政策宣傳和監督管理;嚴格按照本辦法確定的主要技術參數驗證合格後登記核發牌證,不得超標準登記;及時處理矛盾糾紛。(三)經信部門加強對本市電動腳踏車生產企業和行業協會的政策宣傳;引導...
第七條 本市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實行產品目錄製度。產品目錄應當載明生產企業、品牌、型號、定型技術參數等項目,及時更新並向社會公布。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質量監督管理、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市環境保護等部門,根據國家標準...
“銷售單位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和地方技術標準的非機動車及零部件,不得以欺騙、冒領等不正當方式代消費者申請非機動車登記。“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單位和銷售單位生產、銷售的非機動車依法實施檢查。”三、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