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電動腳踏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

《關於加強電動腳踏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是2018年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電動腳踏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
  • 發文書號:國市監標創〔2019〕53號
  • 發文部門:市場監管總局
發布背景,檔案內容,

發布背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部門:
電動腳踏車新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於2018年5月15日發布,於2019年4月15日起實施。為推進新標準實施,進一步規範電動腳踏車生產、銷售和使用管理,根據《標準化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法規,切實解決電動腳踏車治理難題,現提出如下意見:

檔案內容

一、嚴格電動腳踏車生產管理
新標準實施前,省級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等部門要聯合組織對轄區內所有電動腳踏車生產企業開展一次摸排,督促企業按照新標準改造升級生產線,標準實施過渡期內嚴禁生產既不符合新標準又不符合舊標準的電動腳踏車,並通過多渠道消化不符合新標準的庫存車輛。新標準實施後,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電動腳踏車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管理,加強對認證機構和生產企業檢查,確保產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標準的車輛獲得CCC認證並流入市場。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享通過CCC認證的電動腳踏車產品信息(含認證證書編號、整車編碼、電機編碼、控制器、電池等相關技術參數)以及發現的違規生產、銷售企業信息。市場監管部門要嚴查生產企業無證生產、超出強制性產品認證範圍生產、不按新標準生產、不按CCC證書生產、假借出口名義生產違標車輛、非法改裝電動腳踏車等行為。對於上述行為查證屬實的,由認證機構依法對認證證書作出處理直至撤銷認證證書,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生產並予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嚴格電動腳踏車銷售監管
新標準實施前,市、縣級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門要聯合組織對轄區內電動腳踏車銷售企業進行摸排和督促,引導其加強自律,在新標準實施前主動消化不符合新標準的庫存車輛、新標準實施後不銷售不符合新標準的車輛。新標準實施後,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電動腳踏車銷售環節的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違法銷售不符合新標準、未獲得CCC認證的電動腳踏車,以及非法改裝、拼裝、篡改電動腳踏車的行為。實行電動腳踏車銷售目錄或公告管理的地區,新標準正式實施後所有不符合新標準、未獲CCC認證的目錄車型全部作廢,不得限制符合新標準且經過CCC認證的外地車輛在本地銷售。要加強電子商務經營者監管,督促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加強對入網電動腳踏車銷售者身份、地址、聯繫方式等真實信息的核驗、登記,嚴禁不符合新標準、未獲得CCC認證的電動腳踏車在平台上銷售。加強對電動腳踏車經銷商銷售充電器、鋰離子電池行為的監管,嚴格依法查處非法拆解、改裝和維修充電器、鋰離子電池的行為。對銷售違標車輛的,要依法責令停止銷售,並予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嚴格電動腳踏車登記使用管理
新標準實施後,各地公安機關要嚴格按照地方規定對電動腳踏車進行登記上牌;尚未實施登記上牌管理的省(區),要提請省(區)政府儘快建立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制度。公安機關要建設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系統,按照新標準認真查驗腳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車質量以及CCC認證證書、銷售發票等信息,嚴禁為未獲CCC認證車輛登記上牌;對符合條件的電動腳踏車,要按照規定錄入登記管理系統,及時登記上牌,上傳全國公安交通管理綜合套用平台。鼓勵採取智慧型化技術管理電動腳踏車。鼓勵騎行電動腳踏車時佩戴頭盔。要適時組織電動腳踏車交通秩序專項檢查,嚴管通行秩序,嚴查電動腳踏車違法上路行駛、闖紅燈、逆向行駛、占用機動車道等違法行為。最佳化電動腳踏車通行條件,科學合理分配路權,完善交通管理設施,依法保障電動腳踏車安全、順暢、便捷出行。
四、穩妥解決在用不符合新標準的電動腳踏車
各地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以及公安部門要積極提請黨委政府綜合施策,引導在用不符合新標準的車輛逐步退出,對新標準實施前在用的既不符合舊標準也不符合新標準的電動腳踏車,設定過渡期,發放臨時號牌。未按地方規定領取臨時號牌以及過渡期滿後仍上路通行的,公安機關要嚴格依法處罰。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要求,清理共享電動腳踏車。要推動示範引領,引導快遞、外賣行業和政府、企事業單位公職人員率先使用合標電動腳踏車,發揮好示範引領作用。推動快遞、外賣企業統一設計和採購符合新標準的專用電動腳踏車,採用辨識度高的專有塗裝,並按照當地規定申請辦理登記上牌手續。新標準實施後,快遞、外賣企業應對配送人員進行嚴格管理,不得購買違標車輛以及非法改裝車輛。鼓勵民眾主動置換和報廢,要積極提請黨委政府綜合施策,會同電動腳踏車生產、銷售企業,通過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發放報廢補貼等方式,加快淘汰在用不符合新標準的車輛。
五、建立長效監管機制
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建立電動腳踏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跨部門聯合工作機制,對各地新標準實施工作開展不定期督導檢查,共同研究解決發現的問題,宣傳推廣先進經驗和做法。對落實不力的地區,要通過約談通報、掛牌督辦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失職、瀆職的,要嚴格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同級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部門也要建立聯合工作機制,相互通報發現的違規生產、銷售企業信息,必要時開展聯合執法。要打破地域限制,各地有關部門在銷售監管、質量監督抽查、車輛註冊登記、路面執法、消費者投訴舉報受理等工作中發現的違法線索,要及時通報有管轄權的市、縣級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部門調查處理,實現對違法生產、銷售電動腳踏車行為的跨地區、跨部門聯動打擊。跨省違法線索在通報有管轄權部門的同時,抄報部級跨部門聯合工作機制。要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組織對電動腳踏車開展質量監督抽查。認證機構發現企業實際生產、銷售的產品與申請認證時提供的樣品不一致,不及時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並予以公布的,市場監管總局應當責令認證機構整改、停業整頓直至撤銷指定資質。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要做好新標準實施中的標準解釋工作。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在實施電動腳踏車生產、銷售環節監管時,應當與電動機車等機動車監管機制形成聯動,對同時生產、銷售電動機車的企業,應當核實生產企業和產品是否獲得CCC認證和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嚴禁生產、銷售未獲得CCC認證、也未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電動機車產品,防止假借電動機車名義生產、銷售違標電動腳踏車。
六、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要進一步暢通消費者訴求渠道,確保新標準實施後,消費者購買或發現違標車輛或與認證參數不符車輛的,可以通過投訴舉報熱線和信息化平台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據相關職能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消費者訴求,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協會在履職過程中發現有關線索的,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各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電動腳踏車,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缺陷產品調查,督促企業履行召回義務。對於控制器等主要零部件存在篡改隱患的,零部件生產企業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消費者因購買、使用違標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要引導當事人對生產、銷售企業提起民事訴訟,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鼓勵電動腳踏車所有人購買保險產品。
七、強化社會宣傳引導
市場監管總局要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製作新標準的宣傳片,讓全社會了解新標準。工業和信息化部要組織做好電動腳踏車新標準的宣貫實施和推廣工作,通過專家解讀、舉辦培訓班等多種方式,引導企業嚴格執行新標準,強化企業自律自管自治。各地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以及公安部門要廣泛宣傳電動腳踏車新標準以及生產、銷售、使用違標車輛的危害及後果,警示生產、銷售企業不生產、不銷售違標電動腳踏車,引導民眾不購買、不使用違標車輛,努力營造電動腳踏車新標準貫徹執行良好氛圍。各地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將生產、銷售違標車輛的企業納入信用記錄,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公示其行政處罰、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抽查檢查結果等信息,向社會集中曝光其違法違規行為,並實施聯合懲戒,提高違法成本,加大震懾力度。各地公安機關要結合電動腳踏車牌證辦理,加強對民眾宣傳教育,對車主進行交通安全教育,並配合消防部門開展消防安全宣傳,著力提升民眾安全充電、守法出行的意識和能力。
各地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以及公安部門要以電動腳踏車新標準實施為契機,制定加強和規範電動腳踏車管理的意見,推動地方立法,充分發揮國家統一認證制度作用,完善統一市場監管規則,建立多部門聯合工作機制,加強生產、銷售、使用等環節的全鏈條監管。
市場監管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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